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新美迪國際傳媒研究中心
- 外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a Research Centre (Beijing)
- 發起機構:北京中新美迪文化發展中心
- 國家:中國
- 城市:北京
- 研究領域:國際傳播 國家形象 文化外交
- 成立時間:2010年1月
發展歷程,組成名單,章程,
發展歷程
中新美迪國際傳媒研究中心2009年9月開始籌建,2010年1月16日在北京九朝會舉辦了隆重的成立慶典,宣告正式成立。研究中心邀請了外事機關、宣傳部門、研究機構的23位領導、專家擔任顧問,聘請了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李寶俊教授擔任名譽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關係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李永輝教授擔任名譽副主任,社科院、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等研究機構以及國內外知名媒體的70餘位專家擔任特邀研究員。
組成名單
顧 問:(排名不分先後)
喻國明(北京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執行院長、博士生導師)
陳 岳(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執行院長、博士生導師)
羅以澄(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原院長、博士生導師)
孟 建(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劉德寰(全國市場研究協會會長、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陳力丹(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新聞界》月刊主編)
黃鳳顯(中央民族大學原副校長、博士生導師)
齊勇鋒(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研究員)
鄭俊田(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原院長、博士生導師)
宋大我(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部長、學生處處長)
黃忠彩(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副會長)
俞星昌(原中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副局長)
臧英年(美籍華人、著名社會活動家)
名譽主任:
李寶俊(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名譽副主任:
李永輝(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關係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
特邀研究員:(排名不分先後)
郭曉峰(悉尼科技大學中國研究中心博士)
陳於武(博士、中國現代文化學會副秘書長)
車洪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何明霞(湖北經濟學院外國語學院副院長)
劉 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處長)
邵 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公共事業管理系主任)
向 斯(故宮博物院圖書館館長)
薄兆一(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信息處處長)
杜 峰(首都師範大學外國語學院)
徐 瑩(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
趙麗君(國家外文局處長)
張雪梅(新華社辦公廳研究處副處長)
史澤華(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
王 壯(北京語言大學出版社編輯室主任)
許 遙(北京華潤廣告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吳克宇(中央電視台總編室研究處處長、《電視研究》常務副主編)
張冬林(北京電視台《北京新聞》主編)
陳俊妮(新聞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講師)
宮亞峰(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編導)
努哈·伊比亞莉【埃及】(中央電視台阿拉伯語頻道高級編輯、主持人)
高 劍(中國紡織出版社編審)
戴 旭(中國駐南非大使館一秘)
范占英(宇航出版社總編室主任)
劉 玥(中央電視台國際頻道編導)
張君馨(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編導)
劉展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分社長)
張小爭(新聞學博士、華友影視總經理)
徐學良(人民日報《環球人物》常務副總編輯)
張義軍(民族出版社漢文編輯室副主任)
李國振(中央部委出版社聯合體秘書處)
索剛雷(鳳凰衛視《鳳凰周刊》編輯)
羅朝華(北京華陽恆通廣告有限公司董事長)
舒 達(北京中世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俊明(北京萬言通達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彭新良(外交學博士、中新美迪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李曉東(中新美迪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副主任)
王 萱(中新美迪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副主任)
理事長:
李楚雄(中新美迪文化發展中心理事長)
副理事長:
華威廉(Bayer企業社會責任大中華區副總裁)
蔡 明(科寶博洛尼CEO)
秘書長:
彭新良(博士、中新美迪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副秘書長:
金蕾(中國新聞服務網主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新美迪國際傳媒研究中心;英譯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a Research Center;英譯名縮寫:CIMRC。
第二條 性質:本中心是學術界、政府部門和媒體單位有志於研究國際媒體運作規律、媒體與國家關係、國際媒體公關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四條 本中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接受主辦單位——北京中新美迪文化發展中心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中心的辦公場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72號世紀經貿大廈B座8層,由主辦單位負責提供。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中心的活動形式:
(一) 舉辦學術會議、論壇,組織課題研究; (二)組織並開展有關國際傳媒的國內外學術討論和經驗交流; (三)根據我國傳媒業走向世界的要求,開展國際交流和人才培訓工作; (四) 組織和資助優秀課題、學術交流和論著出版。
第七條 本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
(一) 世界主流媒體與中國國家形象傳播;
(二) 中國媒體發展與國家軟實力建設;
(三) 中外媒體交流; (四) 文化外交與國家形象的傳播; (五) 傳媒、外交領域內其他方向。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中心的會員種類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中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中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中心的意願; (三)在本中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者研究水平。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聘書。
第十條 會籍管理。研究中心對會員會籍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中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中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中心提供的資料和有關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中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中心的決議,積極參加本中心的科研活動; (二)承擔本中心交辦的臨時工作; (三)向本中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四)維護本中心的形象和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中心,並交回會員證件。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中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中心定期聘請若干名在業內有影響的專家、學者、領導擔任特邀研究員。特邀研究員視為本中心個人會員,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中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中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聘請若干位在本研究領域有重大影響的人士擔任名譽顧問,聘請若干位在本研究領域有影響的人士擔任顧問。名譽顧問、顧問的聘請由秘書處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設理事長1名,任期5年。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中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設副理事長若干名,任期5年,由有志於國際傳媒研究、國家形象傳播的知名人士擔任。協助理事長工作,可代表本中心對外聯繫有關業務。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名譽主任、副主任由理事會任命,可以兼職,每屆任期5年。名譽主任、副主任由會員中有影響的人士兼任,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2名,推薦人選由主辦單位中新美迪文化發展中心決定。秘書長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5年。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名譽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中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認繳的會費; (二)主辦單位核撥的活動經費; (三)捐贈; (四)利息。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會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認繳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私分。
第三十條 本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辦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有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中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辦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完成有關後續事宜後,退還主辦單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研究中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