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關於貿易價格的換文是由捷克斯洛伐克(已變更)在1965年04月08日,於布拉格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捷關於貿易價格的換文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65年04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布拉格
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貿易代表團團長尊敬的同志:
我謹確認,對於今天簽訂的“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九六五年交換貨物和付款協定”第四條關於兩國間貿易價格的條文,雙方達成如下一致解釋:
(一)一九六五年相互供應的貨物,其契約價格應按照兩國對外貿易機構在一九六四年對同樣商品所商定的價格確定。
(二)在經濟上確有根據而調整個別商品的價格時,可以參考資本主義世界市場價格,但不能將它作為唯一的依據;應由雙方對外貿易機構考慮兄弟國家的關係、雙方需要與供應可能的情況以及其他有關的因素,協商確定。
(三)新商品的價格可以按照本換文第二項規定的方法確定;也可以比照類似的商品在社會主義各國間多年來在貿易中已經形成的價格,由雙方對外貿易機構協商確定。
尊敬的同志,請接受我深切的敬意。
註:我方去文和對方來文內容相同略。
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
政府代表團團長
(簽字)
一九六五年四月八日於布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