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政府《關於高質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意見》(中府〔2008〕74號),為理順辦學體制,改革投入機制,全面激發辦學活力,促進我市高質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高中階段教育辦學經費分擔實施辦法(試行)
- 地區:中山市
- 類型:實施辦法
- 時間:二○○九年一月四日
辦學經費,經費界定,分擔經費核定,費分擔辦法,發行時間,
辦學經費
經費界定
(一)分擔經費是指我市全日制公辦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中專中技學校)年度教育經費中應由市鎮兩級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擔的辦學經費。
(二)分擔經費不包括學生繳費,也不包含基建經費和離退休費、學生助學金等間接成本支出,但包含可計入直接成本支出的年末固定資產總值折舊支出,折舊率按教育部規定執行。
(三)分擔經費是指符合前兩款內容的全部辦學支出所需經費。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含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及績效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繳費、其他支出等;公務費和業務費支出,含辦公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差旅費、培訓費、勞務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費、其他支出等;資產折舊支出,含設備和校園建築物等年末固定資產總值折舊支出。不計入分擔經費的費用由辦學主體承擔。學生所繳交的學雜費按規定全額返還原收費學校用作公用經費。
分擔經費核定
(一)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各鎮區財所(核算中心)和市直屬學校提交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數據核定全市高中階段教育生均辦學經費,報市政府同意後,作為高中階段辦學經費分擔計算標準,一定兩年(即每兩年調整一次)。
(二)為保證辦學經費核算的準確性,所有高中階段學校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各鎮區財所(核算中心)和市直屬學校必須同時記入學校固定資產賬內,真實和及時反映學校固定資產價值。
辦學經費分擔的實施時間和範圍
(一)高中教育辦學經費分擔從2009年春季學期開始實施。
(二)從2008年秋季學期起,新招收的高一年級本市戶籍學生,按生源戶籍地計算分擔辦學經費。
(三)根據省下達指標招收的東西兩翼生源的中職學生辦學經費暫不計入分擔經費,由市財政承擔,省下撥的補助經費由市財政統籌。非省下達指標招收的外市戶籍學生辦學經費暫按原渠道由辦學單位解決。
(四)2007年前招收的學生仍按原渠道承擔辦學經費直到學生高中畢業。
費分擔辦法
(一)經費分擔比例:
1.在2010年之前,市直屬高中生均辦學經費不計入分擔,鎮區高中生均辦學經費100%計入分擔。
2.火炬區、南朗鎮、五桂山、黃圃鎮、三角鎮、橫欄鎮等實行一級財政管理的鎮區自行承擔全部生均辦學經費;
3.民眾鎮、阜沙鎮、神灣鎮、大涌鎮由市、鎮按4:6比例分擔;
4.板芙鎮、港口鎮、東鳳鎮等鎮由市、鎮按3:7比例分擔;
5.其他鎮區由市、鎮按2:8比例分擔。
(二)實施辦學經費分擔機制後,市財政仍保障市直屬高中學校維持原辦學標準所需辦學經費。
(三)民辦高中根據市教育局下達指標招收的本市戶籍公費班學生按公辦高中生均辦學經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其他本市戶籍自費班學生按公辦高中標準的50%給予補助。
(四)市、鎮財政部門必須把分擔經費納入當年預算,並對高中辦學經費實行專戶管理,確保高中辦學經費全部用於促進高中階段教育的發展。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市教育局負責核實學生人數,每年秋季開學一個月內,核准各高中學校學生人數後,計算好高中學校辦學經費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在收到高中階段教育辦學經費統計數據後,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單位辦理撥款手續。春季學期按上年秋季學期計算和劃撥高中學校辦學經費,中途出現學生人數變動到秋季學期再作調整。
發行時間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財政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