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網路文化協會

中山市網路文化協會Zhong Shan Association of Cyber Culture(簡稱“ZSACC”)是由中山地區從事網路文化(內容)生產、發布以及相關技術套用開發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團體以及從事網路文化研究和管理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協會簡介,自律公約,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該組織致力於促進中山市網路文化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服務於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協會的成立是中山市委、市政府將加強中山市網路文化建設納入文化名城建設之中,努力提升中山文化軟實力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中山市網路文化行業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推動行業健康繁榮發展的共同呼聲。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和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網路倫理,聯合中山地區從事網路文化(內容)相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團體,個人,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下,實行自律,倡導會員的社會責任和服務精神,溝通交流,探索網路文化套用技術,促進創新,實現多方共贏,組織並參與國內、國際交流和有關領域的研討,搭建各會員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溝通的橋樑,建立協會與社會各界的友好關係,維護協會整體利益,營造有利於中山地區網路文化(內容)生產、發布、傳播的環境與氛圍,提高協會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中山網路文化的健康發展,對中山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起積極推動作用。

自律公約

為了促進中山市網路文化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範,不斷提高網路文化行業的社會公信力,推動網際網路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網際網路相關法律法規,中山市網路文化協會及協會各成員共同制定本公約:
一、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傳播先進文化。文明辦網、文明上網,鼓勵生產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產品。開展行業自律,遵守網際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堅持網路傳播的真實性、客觀性、公益性原則,嚴格規範信息來源,恪守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杜絕任何形式的虛假信息、有償新聞、侵權新聞、低俗信息和虛假廣告。
三、自覺抵制網路低俗之風,做到不刊載不健康的文字和圖片;不連結不健康網站;不提供不健康內容搜尋;不傳送不健康短(彩)信;不開設不健康聲訊服務;不運行帶有兇殺、色情內容的遊戲;不登載不健康廣告;不在網站社區、論壇、跟帖、聊天室、部落格等欄目中發表、轉載格調低下的言論、圖片和音視頻信息。
四、嚴格保守國家機密,切實保障公民個人隱私權,維護公民上網的合法權益,主動引導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文明上網,營造積極健康文明向上的網路文化環境。
五、建立健全網站內部管理制度,規範信息製作、發布流程,強化監管懲處機制,自覺接受協會、行業及社會的監督。
六、加強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提高服務水平。通過學習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培育創新能力和建立具有個性的網站運營模式,促進中山網路文化產業發展壯大。
七、簽約成員要和諧相處、相互監督、互助共進。中山市網路文化協會負責監督簽約成員履行本公約。
八、本公約自即日起施行,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中山市網路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Zhong Shan Association of Cyber Culture”(簡稱“ZSACC”)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中山地區從事網路文化(內容)生產、發布以及相關技術套用開發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團體以及從事網路文化研究和管理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致力於促進我市網路文化的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服務於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和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網路倫理,聯合中山地區從事網路文化(內容)相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團體,個人,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下,實行自律,倡導會員的社會責任和服務精神,溝通交流,探索網路文化套用技術,促進創新,實現多方共贏,組織並參與國內、國際交流和有關領域的研討,搭建各會員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溝通的橋樑,建立協會與社會各界的友好關係,維護協會整體利益,營造有利於中山地區網路文化(內容)生產、發布、傳播的環境與氛圍,提高協會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中山網路文化的健康發展,對中山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起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山市委宣傳部和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中山五路1號,中山日報報業集團·中山網。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和推動會員學習健康合法的網路文化。
2、宣傳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主管部門及時反映會員和協會的願望及合理要求,增進會員與政府主管部門雙方的交流與溝通。
3、制訂並實施協會規章制度和會員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協會作用,維護協會整體利益和會員利益,提高協會的服務質量。
4、開展我市網路文化(內容)的調查和信息蒐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研究我市在網路文化領域的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促進中山地區在網路文化領域的套用開發,探討本協會的發展規劃,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5、組織與開展有益於網路文化(內容)發展的活動,加強協會與外界的信息交流,傳遞網路領域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推進各會員單位的發展與套用。
6、積極參與國內外有關促進網路文化(內容)發展的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國內外組織之間在觀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溝通,加強協會與國內外同行間的合作與交流,參與國際網路文化(內容)領域的競爭,通過網際網路和無線網路展現中山文化和中國文化。
7、建立協會官方網站,編輯出版協會刊物、信息資料以及中山地區網路文化信息發展狀況年度報告。
8、承擔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9、組織開展涉及網路文化的相關培訓。
10、開展協會的其它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吸收在網路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入會。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和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3、單位會員是與網際網路和無線網路領域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教育及學術機構、社會團體。
4、個人會員是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網路文化研究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以及從事網路文化管理工作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單位會員符合第八條第1、2、3款要求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教育及學術性機構、社會團體,向本會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審查通過,報理事會批准,並頒發單位會員牌匾。
2、個人會員符合第八條第1、2、4款,可由理事會成員推薦,經協會秘書處審查,理事會批准,並簽發個人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
5、有權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6、有權對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公約,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會員進行舉報、投訴,要求協會採取相應措施;
7、有權要求協會協調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單位之間的關係;
8、有權參加對其它會員的評議;
9、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
2、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協會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通過);
5、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協會做貢獻;
6、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7、接受會員評議,遵守評議章程,執行評議結果;
8、維護團結、增進協作,不做有損於共同利益和信譽的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年度財務預算並審核財務決算;
5、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6、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成員,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則,經民主選舉和充分醞釀協商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6、決定設立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7、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協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本協會一般事項變更。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二十五條規定職權,副會長協助常務副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分支機構工作;
3、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協助常務副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3、協調本協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做出決定;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管理預決算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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