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於2008年10月成立,前身是1950年7月成立的中山縣人民法院,1983年12月改為中山市人民法院。2007年10月,撤銷原中山市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成立。

該院沿用原中山市人民法院的辦公設施、大分部人員隊伍和各項管理體制。管轄中山市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五桂山、民眾、南朗、港口、大涌、沙溪、三鄉、板芙、神灣、坦洲共15個鎮區轄區範圍內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審判、執行案件。據統計,15個鎮區總人口約160萬,占全市人口的6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成立:2008年10月13日
  • 地址:中山市
  • 機構:政工科、執行局和13個職能庭室
建置沿革,機構編制,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駐地,硬體設施,軟體設施,機構職責,

建置沿革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於2008年10月13日正式掛牌成立。前身是1950年7月成立的中山縣人民法院,1983年12月,中山縣撤縣設市(縣級),中山縣人民法院改為中山市人民法院。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撤銷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分別成立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機構編制

機構設定

全院現設政工科、執行局和13個職能庭室,1個直屬行政單位(法警大隊),4個人民法庭(分別是張家邊、沙溪、三鄉、坦洲人民法庭)。其中設定審判事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審判事務性工作;設定執行三庭,負責行政非訴案件的執行工作。

人員編制

現有在編人員241人,其中專項編制203人,後勤服務編制38人;另有聘任製法警38人,雇員31人,全院總計310人。全院法官110人;全院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254人,占總人數的82%,其中有18人取得碩士學位,占總人數的5.8%。

駐地

硬體設施

(一)機關審判綜合大樓。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現使用的審判綜合大樓於2004年5月啟用,大樓高11層,占地24畝,建築面積18535平方米,內設大小審判庭16個、調解室12 個、辦公室177間、會議室9 間,並設有合議室、羈押室、檔案室、圖書資料室、健身娛樂室、飯堂、籃球場等,正門廣場設有獨角獸、法鼎、玉琮三座大型雕塑,並在大堂和附樓修建了中庭花園和天台花園。
(二)人民法庭。按照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庭建設的“四有”標準,共投資1300萬元,先後新建3個和改建1個人民法庭的審判辦公樓,4個人民法庭中最大的張家邊法庭建築面積約4000平方米,面積最小的坦洲法庭也有2200平方米。

軟體設施

信息化網路建設。開通了人民法庭、院機關與中級法院的三級網路工程,藉助智慧型辦公系統、法院信息系統、電子印章系統和法庭錄音錄像系統,基本實行了辦公辦案的自動化和信息化管理。其中院機關審判綜合大樓智慧型系統工程於2004年投入使用,兩級法院三級聯網工程於2007年投入使用。三級聯網工程共投資約500萬元。

機構職責

一、立案庭
負責該院轄區內的民事、行政、執行、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刑事、行政 案件申訴複查;信訪、判後答疑;辦理訴訟費核算、司法救助;案件移送等事宜。
二、審判事務管理辦公室
負責來院人員指導;案件查詢;訴訟材料、執行線索收轉;辦理抗訴;抗訴案卷移送、退回工作管理;全院所有案件的"出口"、"入口"登記管理;公示催告、支付令案件的辦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鑑定;辦理該院的委託評估、拍賣事務;司法專郵等事宜。
三、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有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等刑事案件及其附帶的民事案件。
四、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有關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賄賂、瀆職、涉外、涉港澳台等刑事案件及其附帶的民事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有關婚姻家庭、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農村承包契約以及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和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負責指導基層法庭的相關審判業務。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外的其他買賣契約案件;國內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國內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擔保)契約案件以及自然人與金融機構的借貸(擔保)契約案件;國內證券、期貨、票據、保險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東權益的契約、侵權案件;居間、行紀、委託契約案件;企業破產案件;其他由民二庭審理的契約、侵權案件;負責指導基層法庭的相關審判業務。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一審的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其中,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屬於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糾紛的案件; (二)不需要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三)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 依法審理理轄區內標的金額為人民幣6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需集中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糾紛案件。
八、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審理第一審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九、民事審判第五庭
依法審理一審勞動爭議類糾紛案件。
十、調解工作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訴前聯調以及司法確認的相關工作;負責立案調解及速裁工作。
十一、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該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及要求行政賠償的案件,但下列案件除外:(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十二、審判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
十三、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對該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而引起的再審案件;因當事人向該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或該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確有錯誤,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再審案件。
十四、火炬開發區人民法庭
管轄火炬開發區、民眾鎮、南朗鎮行政區域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康樂大道37號。
十五、沙溪人民法庭
管轄西區、沙溪鎮、大涌鎮行政區域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沙溪鎮康南路。
十六、三鄉人民法庭
管轄三鄉鎮、板芙鎮行政區域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三鄉鎮振華路3號。
十七、坦洲人民法庭
管轄坦洲鎮、神灣鎮行政區域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坦洲鎮北溪路。
十八、執行局
統一管理、綜合協調該院的執行工作。內設綜合管理辦公室、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4個庭室。
(一)綜合管理辦公室
掌握全院執行工作動態,負責本局文秘、信息、調研和有關來信來訪工作;協調處理執行工作中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研究答覆執行工作中適用法律的問題;承辦執行異議的審查;負責執行財產的聯查;負責執行案件的委託與受託;負責執行案件的司法統計工作。
(二) 執行一庭
負責東區、西區、石岐區、五桂山辦事處、港口鎮轄區內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工作。
(三) 執行二庭
負責三鄉鎮、坦洲鎮、神灣鎮、大涌鎮、沙溪鎮轄區內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工作。
(四) 執行三庭
負責所有非訴行政案件及火炬開發區、南區、南朗鎮、民眾鎮、板芙鎮轄區內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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