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

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成立於2002年10月,是中山市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管理工作者、環境教育工作者以及熱愛環保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民眾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山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山市環境保護局,並接受中山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
  • 建立時間:002年10月
  • 定位:公益性民眾團體
  • 說明: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學會概況,理事會,章程,組織機構,

學會概況

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自成立以來,緊緊圍繞著我市環境保護工作的中心任務,在環境科技、諮詢服務、環境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國內外學術交流、印發專題環境科技資料彙編等方面開展活動、並取得很大成績;發揮了學會在政府聯繫科技界、企業界及社會各界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成為發展我市環保科技事業的助手,為中山環保作出了積極貢獻。
環境問題是全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環境保護事業是人類社會的共同事業,需要發揮社會各界、各個方面的作用。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作為非政府環境保護組織,願意與社會各界人士團結協作,為促進我市環境科技的發展和提高、為保護我們共同的生存環境而努力。

理事會

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及職務
學會職務
鄧小兵
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名譽理事長
朱鑒開
中山市人大副主任
顧問
吳建新
中山市政協副主席
顧問
韓錫江
中山市民政局局長
顧問
侯奕斌
中山市科技局局長
顧問
黎天福
中山市經建工委主任
顧問
鐘耀棠
原中山市環保局局長
顧問
譚仲華
原中山市環保局局長
顧問
理事試刪鞏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及職務
學會職務
羅焯添
中山市環保局局長
理事長
杜 敏
中山市環保局總工程師
常務副理事長
黃權秋
中山市小欖鎮環保分局局長
副理事長
鄧耀傑
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
秘書長
黃煮射祖照永紅
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
副秘書長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中文名稱: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
英文簽員設名稱:Zhongshan Environmental Science Society
英文縮寫:ZSESS
第二條 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山市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管理工作者、環境教育工作者以及熱愛環保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環境科技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科學和民主精神;做好政府聯繫科技界、企業界及社會各界的橋樑和紐帶;為繁榮中山市環保科技事業,推動可持續發展,為建設“適宜創業、適宜創新、適宜居住”的和諧中山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山市環境保護局、社團登組夜充灶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是中山市科學技術協會成員單位,接受市科協對本團體業務活動的相應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地址:中山市石岐區東明北路18號長虹華庭二樓,郵政編碼:5284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開展國內外及省內外環境科技的學術和情報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科技水平;組織環境科技工作者開展調研、考察、參觀等活動,為加速我市環境科技的發展,解決我市主要環保問題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二、普及環境保護知識,舉辦青少年環境科技活動,推動社會環境教育工作,提高我市人民的環保意識;編輯出版環境學術、科普書刊和論文專定院鞏輯;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組織和舉辦各類培訓和講座。
三、組織參與我市重大環保項目的評估和論證工作;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技術、環境規劃、環保技術成果鑑定、環保政策制定等方面為政府、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通過網路平台傳遞環保科技與市場信息,創辦經濟實體,引進、開發、推廣、宣傳、推薦環保技術和產品。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定,以及環保資質的認定和管理。
六、向黨和政府反映環境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環境工作者的合法權利;舉薦
才,表彰和獎勵在環境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
七、開展用戶信得過環保產品、環保企業,以及環保示範工程的評選活動。
八、接受上級部門委託或轉移給學會的其他工作。
九、積極開展環保公益活動,為建設和諧中山而做出貢達舉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戀戶設團體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三類。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下列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團體會員
1、支持環境保護工作,願意參加學會活動的行政、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均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2、熱心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在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上取得顯著成績並願意參與學會的領導與決策工作的團體會員,可以申請作為理事單位。
(二)個人會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1、大專或大專以上畢業,具有各種技術職稱或學歷,從事環保工作或其他專業的科技人員。
2、熱愛環保事業、熱心環保工作、積極參加並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環保工作人員及各方面人士。
(三)榮譽會員
對本專業科學技術和學會有重大貢獻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資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組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各種學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已成為本學會會員的,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被選為學會理事:
(一)由有推薦名額的學會單位會員或學會秘書處推薦;
(二)經學會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如在會員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十五條 已成為本學會理事的,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被選為學會常務理事:
(一)由學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或學會秘書處推薦;
(二)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通過,如在會員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學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包括學會現任秘書長和一位現任副秘書長。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決定終止和清算事宜;
(四)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並提交市主管部門批准;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審議秘書處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預算;
(十一)通過本會的基本人事財務管理制度;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及按照《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財務管理辦法》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批,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中,章程的修改程式按本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秘書長1人。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長,或由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作為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學會部門負責人的任命。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的授權下行使理事長的相關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請常務理事會討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提請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任命學會部門負責人;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根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興辦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個人會費為10元/年;單位會員員會費為3000元/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須在預算範圍內支出,對於預算外的財務支出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本會財務工作按《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財務制度》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雇員薪金制度》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的財務狀況須經有資質單位進行財務審計,出具財務審計報告。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屬於本會所有,由本會秘書處行使所有權,僅能用於本會的維持和發展方面。在本會存續期間,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對於有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的行為,本會常務理事均可以本會名義向該單位、個人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由本會秘書處提起,經全體常務理事和2/3的理事簽字通過,並經50%的會員表決通過。章程修改的表決過程須由公證機關進行現場公證,方可有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社會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有效。

組織機構

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組織機構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組織機構
二、普及環境保護知識,舉辦青少年環境科技活動,推動社會環境教育工作,提高我市人民的環保意識;編輯出版環境學術、科普書刊和論文專輯;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組織和舉辦各類培訓和講座。
三、組織參與我市重大環保項目的評估和論證工作;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技術、環境規劃、環保技術成果鑑定、環保政策制定等方面為政府、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通過網路平台傳遞環保科技與市場信息,創辦經濟實體,引進、開發、推廣、宣傳、推薦環保技術和產品。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定,以及環保資質的認定和管理。
六、向黨和政府反映環境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環境工作者的合法權利;舉薦
才,表彰和獎勵在環境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
七、開展用戶信得過環保產品、環保企業,以及環保示範工程的評選活動。
八、接受上級部門委託或轉移給學會的其他工作。
九、積極開展環保公益活動,為建設和諧中山而做出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三類。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下列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團體會員
1、支持環境保護工作,願意參加學會活動的行政、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均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2、熱心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在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上取得顯著成績並願意參與學會的領導與決策工作的團體會員,可以申請作為理事單位。
(二)個人會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1、大專或大專以上畢業,具有各種技術職稱或學歷,從事環保工作或其他專業的科技人員。
2、熱愛環保事業、熱心環保工作、積極參加並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環保工作人員及各方面人士。
(三)榮譽會員
對本專業科學技術和學會有重大貢獻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資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秘書組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各種學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已成為本學會會員的,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被選為學會理事:
(一)由有推薦名額的學會單位會員或學會秘書處推薦;
(二)經學會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如在會員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十五條 已成為本學會理事的,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被選為學會常務理事:
(一)由學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或學會秘書處推薦;
(二)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通過,如在會員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學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必須包括學會現任秘書長和一位現任副秘書長。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決定終止和清算事宜;
(四)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並提交市主管部門批准;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審議秘書處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預算;
(十一)通過本會的基本人事財務管理制度;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及按照《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財務管理辦法》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批,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中,章程的修改程式按本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秘書長1人。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長,或由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作為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學會部門負責人的任命。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的授權下行使理事長的相關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請常務理事會討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提請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任命學會部門負責人;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根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興辦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個人會費為10元/年;單位會員員會費為3000元/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須在預算範圍內支出,對於預算外的財務支出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本會財務工作按《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財務制度》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雇員薪金制度》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的財務狀況須經有資質單位進行財務審計,出具財務審計報告。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屬於本會所有,由本會秘書處行使所有權,僅能用於本會的維持和發展方面。在本會存續期間,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對於有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的行為,本會常務理事均可以本會名義向該單位、個人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由本會秘書處提起,經全體常務理事和2/3的理事簽字通過,並經50%的會員表決通過。章程修改的表決過程須由公證機關進行現場公證,方可有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社會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有效。

組織機構

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組織機構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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