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核減建設用地農業稅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我市建設用地管理,解決農業稅計稅土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核減建設用地農業稅的若干規定
  • 發布文號:中府辦[2002]79號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2-09-11
  • 生效日期:2002-09-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文通知,檔案內容,

發文通知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核減建設用地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設用地管理,解決農業稅計稅土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占用農業稅計稅土地(以下簡稱計稅土地)的各類建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後,可申請辦理農業稅免徵手續,核減建設用地農業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用地是指納入市、鎮統一規劃範圍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用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設施建設用地,軍事設施建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公益公共建設用地,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
第四條在本規定實施前已建設成形的建設用地,可按下列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農業稅免徵手續:
(一)農田水利基本設施建設用地以及因河道整治而占用或滅失的計稅土地,經鎮區農業、水利、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根據建設資料進行實地勘查核實,報市農業、水利、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建設單位或個人可持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用地批准或證明檔案到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計稅土地農業稅減免手續。
(二)公益、公共建設及村民住宅等非農建設占用計稅土地,經鎮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鎮區財政部門對用地宗數、面積、地類和用途等進行調查核實,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並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繳納耕地占用稅後,可持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用地批准或證明檔案到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計稅土地農業稅減免手續。
(三)經營性建設、超過宅基地占地面積標準以外的住宅建設及其他非公益、公共建設占用計稅土地,建設單位或個人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繳交有關稅費後,可持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用地批准檔案到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計稅土地農業稅減免手續。
第五條因水毀、山崩、重度鹽鹼化等自然災害毀壞、無法復耕的計稅土地,經市財政、農業、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實地勘查核實後,有關單位或個人可持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相關檔案到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計稅土地農業稅減免手續。
第六條公益、公共建設及村民住宅等非農建設占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辦理耕地占用稅的徵收或減免手續後,可申請辦理計稅土地農業稅減免手續。
下列建設用地可享受耕地占用稅減免優惠:
(一)學校、幼稚園、敬老院、醫院、殯儀館以及科研、軍事設施建設占用計稅土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二)民政部門所辦福利工廠占用計稅土地,可酌情減征耕地占用稅;
(三)經市發展計畫部門立項建設的非經營性道路、廣場、公園等公益、公建項目占用計稅土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徵收耕地占用稅;
(四)村民建房占用計稅土地,在宅基地占地面積標準內(即120平方米,含本數)按每平方米3.5元的標準徵收耕地占用稅,超標部分按每平方米7元的標準徵收耕地占用稅;
鎮政府(區辦事處)、村委會辦公建設以及其餘不享受耕地占用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公益公建項目占用計稅土地,按7元/平方米標準徵收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本規定實施後的建設用地項目,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後方能申請辦理計稅土地農業稅減免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發出《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二)建設單位憑市國土部門的預審通知書完成項目可行性論證後,向市發展計畫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計畫,取得計畫後正式實施征地。
(三)由建設單位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報用地手續,經市政府審核後,按規定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履行上述程式後的建設用地可按本規定第三條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農業稅免徵手續。
第八條已辦用地手續的公益、公共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得改變其土地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須先報市規劃部門審核,再到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用途變更、補交地價手續後,向農業稅徵收部門補繳有關稅費。
第九條已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建設用地,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由市財政部門相應核減計稅土地的計稅面積、農業收入和應納稅額。核減農業稅自完成用地審批手續的次年起算。各鎮區財政部門憑市財政部門免徵農業稅批文辦理免徵農業稅手續。
第十條經營性建設、公益公共建設及村民住宅建設等用地未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占用計稅土地的,按照“誰用地、誰負擔”的原則,由占用計稅土地者繳交農業稅;因人為原因造成計稅土地污染、損毀,致使不能復耕的,由市財政、農業、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實地勘查後,按照“誰損毀、誰負擔”的原則,由損毀單位或個人繳交農業稅。
第十一條本規定頒布之前已建成的各項建設項目,應於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報批手續,核減當年農業稅任務。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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