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安徽商會

中山市安徽商會是由徐克偉等11位在中山創業的皖籍企業家共同發起,經中山市民政局於2010年8月 10 日正式批准成立的民間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批准字號:社證字第322號)。其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山市經貿局,同時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廣辦的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安徽商會
  • 類別:商會
  • 地點:中山市
  • 會員數量:110餘家
機構簡介,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10餘家,其中許多均為在中山的皖籍人士創辦的龍頭企業,如粵宏石化、品上照明、國泰家私、狀元坊紅木家具等等,涉及石油化工、家具、照明、廣告媒體、管理諮詢、輕工、五金製造、電子電器、民辦教育、房地產等各個行業。 商會以“弘揚徽商文化、傳承徽商精神、打造現代新徽商精英團隊”為目的,以“服務會員、服務社會、服務政府”為宗旨,致力推動中山、安徽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人文交流,竭誠為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財智與力量。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商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處,其理事、監事和秘書長人選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處理商會的各項工作事務。
監事會為商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商會的各項工作開展和法律規章的執行等情況。
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專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理事會的各項常規工作,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 商會會長、常務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每屆任期均為3年,且連任不得超過2屆,其中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商會自籌建以來,得到兩地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社會各界及皖籍人士的熱切關注、大力支持和積極回響,相信今後在各位領導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社會各界的關愛扶助和廣大皖籍企業和企業家的積極參與下,一定會取得越來越堅實的發展,我們堅信:中山市安徽商會的明天一定更美好!
中山市安徽商會
中山市安徽商會

商會章程

中 山 市 安 徽 商 會 章 程
Th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ongSha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山市安徽商會。(英文:Th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ongShan,縮寫:AHCCZ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本商會是由安徽籍自然人在廣東省中山市投資興辦,經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市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聯合企業界和社會各界,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拓展商機,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機關為中山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中山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廣東省中山市中山四路財富大廈51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宣傳國家政策、產業方針和法律法規,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提升會員企業認識水平;
(七)傳播和推廣技術創新、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和成果,促進會員企業持續進步;
(八)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九)其它有益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安徽籍自然人在廣東省中山市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證件;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由會員管理部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優先參加本會活動,優先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商會活動;積極參與會員發展,捐贈等活動;理事以上成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設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五)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六)會員單位,自願捐贈,鼓勵和感謝全體會員單位對本商會進行捐贈活動。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件和徽章。會員1年內不交納應繳會費或缺席本商會活動達50%以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參會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換屆選舉工作另外製定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一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三條 商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擬定法定代表人為徐克偉,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秘書長出席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八條 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理事、監事、變更和增補方式,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九條 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副會長、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方式,本會屆中副會長、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會的印章管理制度,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會實行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五十五條 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11年 11 月 25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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