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和廣東省關於幹部、工人退休、退職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為規範學校教職工退休、退職和延聘工作,規範教職工辦理退休、退職、延聘手續的程式,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大學教職工退休工作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地點:中山大學
- 退休的條件為:男性年滿60周歲
簡介,詳細詳細,
簡介
根據國家和廣東省關於幹部、工人退休、退職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為規範學校教職工退休、退職和延聘工作,規範教職工辦理退休、退職、延聘手續的程式,制定本暫行辦法。
詳細詳細
第一條 組織領導
學校教職工退休與延聘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學校發展的經常性工作。為了加強對學校教職工退休與延聘工作的領導,學校成立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黨委書記、校長、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文科、理工科、醫科專家組組長、組織部、人事處、監察處、研究生院、社科處、科技處、醫科處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學校校長為該領導小組組長。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學校教職工退休與延聘工作的政策制定與修訂,審核批准各單位的延聘申請。學校人事處執行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負責教職工退休、退職與延聘工作的日常管理。
學校教職工退休與延聘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學校發展的經常性工作。為了加強對學校教職工退休與延聘工作的領導,學校成立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黨委書記、校長、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文科、理工科、醫科專家組組長、組織部、人事處、監察處、研究生院、社科處、科技處、醫科處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學校校長為該領導小組組長。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學校教職工退休與延聘工作的政策制定與修訂,審核批准各單位的延聘申請。學校人事處執行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負責教職工退休、退職與延聘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條 教職工退休的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與工作年限,各類人員具備如下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一)專業技術幹部退休的條件
專業技術幹部退休的條件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
當前從事教學、科研和醫療工作並具有教學、科研、醫療系列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專業技術幹部,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徵得本人同意,其退休年齡可延至60周歲。當前從事其他專業技術工作並具有相應系列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專業技術幹部,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由有關單位按程式報學校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從嚴審批。
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與工作年限,各類人員具備如下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一)專業技術幹部退休的條件
專業技術幹部退休的條件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
當前從事教學、科研和醫療工作並具有教學、科研、醫療系列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專業技術幹部,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徵得本人同意,其退休年齡可延至60周歲。當前從事其他專業技術工作並具有相應系列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專業技術幹部,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由有關單位按程式報學校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從嚴審批。
(二)黨政管理幹部退休的條件
黨政管理幹部退休的條件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
擔任正、副處職的女性管理幹部,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由學校黨委徵得所在單位和本人同意後,報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批准,其退休年齡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60周歲。
黨政管理幹部退休的條件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
擔任正、副處職的女性管理幹部,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由學校黨委徵得所在單位和本人同意後,報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批准,其退休年齡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60周歲。
(三)工人退休的條件
工人退休的條件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契約制職工、契約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按其規定辦理)。
(四)因病殘和因工致殘退休的條件
1.專業技術幹部與黨政管理幹部因病殘退休條件為: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經指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休。
2.工人因病殘退休條件為: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指定醫院證明,並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休(契約制職工、契約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按其規定辦理)。
工人退休的條件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契約制職工、契約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按其規定辦理)。
(四)因病殘和因工致殘退休的條件
1.專業技術幹部與黨政管理幹部因病殘退休條件為: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10年,經指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休。
2.工人因病殘退休條件為: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指定醫院證明,並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休(契約制職工、契約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按其規定辦理)。
3.專業技術幹部與黨政管理幹部因工致殘退休條件為:經省工傷鑑定部門確認因工致殘,經指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者,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休。
4.工人因工致殘退休條件為:經省工傷鑑定部門確認因工致殘,經指定醫院證明,並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休(契約制職工、契約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按其規定辦理)。
4.工人因工致殘退休條件為:經省工傷鑑定部門確認因工致殘,經指定醫院證明,並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休(契約制職工、契約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按其規定辦理)。
第三條 退職條件
(一)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專業技術幹部與黨政管理幹部,經指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職。
(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工人,經指定醫院證明,並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職(契約制職工、契約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按其規定辦理)。
(一)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專業技術幹部與黨政管理幹部,經指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職。
(二)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工人,經指定醫院證明,並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報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批准,可以辦理退職(契約制職工、契約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按其規定辦理)。
第四條 延聘條件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暫不受退休年齡限制。
(二)現任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退休年齡可延至65周歲;因工作需要,需繼續延聘的,可由二級單位提出申請,徵得本人同意,報學校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逐年審批。
(三)博士生導師,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個人意願和工作需要,退休年齡可延至65周歲。
(四)到達退休年齡的國家重大項目第一主持人,若沒有合適的項目替代者,可由二級單位提出申請,經各相關學科的科研處審核,報學校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可延聘至項目原計畫完成期限。
(五)已到退休年齡的在任部、省級領導,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協委員、政府參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確因工作需要延聘者,由二級單位提出申請,徵得本人同意,學校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逐年討論,從嚴審批。
(七)學校審批的延聘人員原則上不再擔任領導職務。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暫不受退休年齡限制。
(二)現任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退休年齡可延至65周歲;因工作需要,需繼續延聘的,可由二級單位提出申請,徵得本人同意,報學校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逐年審批。
(三)博士生導師,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個人意願和工作需要,退休年齡可延至65周歲。
(四)到達退休年齡的國家重大項目第一主持人,若沒有合適的項目替代者,可由二級單位提出申請,經各相關學科的科研處審核,報學校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可延聘至項目原計畫完成期限。
(五)已到退休年齡的在任部、省級領導,省級以上(含省級)政協委員、政府參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確因工作需要延聘者,由二級單位提出申請,徵得本人同意,學校退休與延聘工作領導小組逐年討論,從嚴審批。
(七)學校審批的延聘人員原則上不再擔任領導職務。
第五條 返聘
教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學校不再辦理返聘手續。各單位需要返聘退休人員的,由單位自行確定返聘條件、返聘時間及支付返聘期間的待遇等事宜。
第六條 辦理退休、退職和延聘手續的要求與程式
(一)辦理退休手續的要求與程式
1.辦理退休手續是一項常規性工作,不需本人申請。
2.教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必須做好工作交接手續,並將與教學、科研、醫療、管理等工作相關的學校或單位資源交回學校、附屬醫院(中心)或所在單位。
教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學校不再辦理返聘手續。各單位需要返聘退休人員的,由單位自行確定返聘條件、返聘時間及支付返聘期間的待遇等事宜。
第六條 辦理退休、退職和延聘手續的要求與程式
(一)辦理退休手續的要求與程式
1.辦理退休手續是一項常規性工作,不需本人申請。
2.教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必須做好工作交接手續,並將與教學、科研、醫療、管理等工作相關的學校或單位資源交回學校、附屬醫院(中心)或所在單位。
3.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人事部門於每年五月份將下一學年度到達退休年齡人員名單書面通知有關單位,以便單位的工作安排。
4.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人事部門於教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前1個月將《中山大學教職工退休通知》和《幹部退休審批表》或《退休人員審批表》送達有關單位。由有關單位將《中山大學教職工退休通知》轉交本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副處職及以上幹部退休,由組織部通知人事處或附屬醫院(中心)後,人事處或附屬醫院(中心)再經有關單位通知本人。
5.在教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當月,由所在單位填寫《幹部退休審批表》或《退休人員審批表》,經單位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於當月15日前送學校或各附屬醫院(中心)人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