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語文教學大綱

中學語文教學大綱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中學語文教學指導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頒布 5 次。1956 年漢語、文學分科,頒布《初級中學文學教學大綱(草案)》、《高級中學文學教學大綱(草案)》和《初級中學漢語教學大綱(草案)》。以上三個大綱按文學史和漢語知識的體系進行直線式的排列,在編排上有嚴格的邏輯順序。其中的漢語知識體系影響我國語文教學達 20 多年。1963 年頒布《全日制中學語文教學大綱(草案)》,這是一部綜合型的大綱, 採用圓周式排列方法,以培養學生讀寫能力為主要線索,按培養讀寫能力的需要確定各年級的重點。

1978年頒布《全日制十年制學校中學語文教學大綱(試行草案)》,與 1963年大綱在結構、編排體系方面基本相同,不同之處是語文知識採取了縱的排列方法,自成體系。這部大綱對學科的性質、教學目的和任務闡述得比較明確,但也有不夠完善之處,於 1980年作了修訂。1986 年頒布《全日制中學語文教學大綱》,是在前一個大綱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與以前大綱相比,教學要求明確,降低了教材難度,減輕了學生負擔,有利於提高語文教學質量。1988年頒布《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初級中學語文教學大綱(初審稿)》,經 4年試行,於 1992年修訂後,重新頒布《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初級中學語文教學大綱(試用)》。該大綱強調了語文學科對於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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