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村衛生室建設項目的管理,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滿足村衛生室基本功能需要,發揮資金最大的投資效益所制定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意見
- 文號:衛辦規財發[2007]138號
- 發文部門:衛生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檔案,總則,村衛生室功能,建設原則,安排範圍,房屋建設與設備配置標準,
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檔案
衛辦規財發[2007]138號
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發展改革委,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衛生局、發展改革委:
為指導各地做好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村衛生室建設工作,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滿足村衛生室基本功能需要,發揮資金最大的投資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項目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意見指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衛生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意見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村衛生室建設項目的管理,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滿足村衛生室基本功能需要,發揮資金最大的投資效益,特制定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項目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第二條 建設的總體目標是:通過中央專項資金支持偏遠、民族、邊境、貧困及重大傳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區村衛生室建設,引導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級衛生服務機構,提高農村衛生服務能力。
第三條 指導意見所稱建設項目,是指經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改委、衛生廳局列入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村衛生室建設計畫的項目。
第四條 中央專項資金用於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設備配置由省級政府負責落實。
村衛生室功能
第五條 承擔規定的疾病預防、婦幼保健、健康教育、殘疾人康復等工作,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和轉診服務。
建設原則
第六條 一個行政村只建設一所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村原則上不支持建設衛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鄰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衛生室。
第七條 村衛生室建設項目根據本指導意見,做到規模適度、功能適用、裝備適宜、經濟合理。
第八條 中央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建設符合安排範圍內的部分行政村衛生室,其中優先安排尚無醫療點的行政村村衛生室建設。
安排範圍
第九條 中央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為少數偏遠地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以及重大傳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區的行政村衛生室建設。
房屋建設與設備配置標準
第十條 房屋建設標準:每所村衛生室按不超過60平方米建設,不設病床。
第十一條 村衛生室根據實際需要,參照下表選擇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