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是2015年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itial work funds for investment projects in the central budget
- 類型:暫行辦法
- 內容: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
- 發行部門: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
- 發行時間:2015.10.12
財政部通知,暫行規定,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6〕68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我部制定了《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暫行規定
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前期工作是指從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到項目開工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工作環節的材料編制、招標、評估、審查、報送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以下簡稱前期費)是指從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含國債項目資金)中安排的用於項目前期工作的專項經費。
第四條 前期費安排範圍:
1.中央本級項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地方項目的前期工作;
3.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項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條 具體項目的前期費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規模、項目建設內容等合理確定。
第六條 前期費的使用範圍:
1.勘察費;
2.設計費;
3.研究試驗費;
4.可行性研究費;
5.前期工作的標底編制及招標管理費;
6.概算審查費;
7.諮詢評審費;
8.技術圖書資料費、差旅交通費、業務招待費等管理費用;
9.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前期工作相關的其他費用。
有關開支標準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財政部在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的前期費投資計畫的基礎上,審核下達前期費預算。
第八條 預算經核定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調整。對確需調整的項目,應嚴格按照預算調整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前期費撥付應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按照前期費預算、分月用款計畫、前期工作進度、基本建設程式、契約等要求撥付資金;
2.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其前期費的撥付應根據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前期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第十一條 對批准建設的項目,其前期費應列入批准的項目概算內,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 對沒有被批准或批准後又被取消的建設項目,其發生的前期費由使用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作核銷處理;已安排的前期費如有結餘,其結餘資金應按規定及時就地上繳國庫,列政府收支分類“其他收入”科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當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費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對前期費進行嚴格管理和核算。
前期工作完成後,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組織審查,對項目前期費的使用情況以及後續工作等進行深入分析,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分析評價報告。重大項目的分析評價報告要報送財政等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對經審查未通過的前期工作,要按審查的結論意見,由原前期工作承擔單位繼續完成,增加的費用由相關責任單位負擔。
第十六條 前期費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前期費或前期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財政部門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繳截留、擠占、挪用的前期費,停止撥付尚未撥付的前期費,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如涉及具體項目前期工作,與前期工作相關的工作經費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如不涉及具體項目前期工作,其工作經費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