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獨立性

中央銀行獨立性

中央銀行獨立性”是指中央銀行履行自身職責時法律賦予或實際擁有的權力、決策與行動的自主程度,反映在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係。中央銀行獨立性比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係上,這一關係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中央銀行應對政府保持一定的獨立性。其二是中央銀行對政府的獨立性是相對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銀行獨立性
  • 實際:擁有的權力、決策與行動自主程度
  • 釋義:中央銀行對政府的獨立性是相對
  • 反映在: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係
獨立性介紹,各國比較,

獨立性介紹

權力方面
中央銀行本身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主要成員一般由政府任命,有王室任命的僅有英國和瑞典。一般來說,獨立性較大的總銀行理事會,政府不另派政府代表參加,如英國、美國、德國、格蘭和瑞典等,在這裡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代理人,直接對國會負責。獨立性不大的總銀行理事會,如法國、日本、義大利和加拿大等國,政府還要派代表參加。這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多半是聽命財政部,尤其是義大利,近似於隸屬財政部。理事會的任期不等,美國最長,為14年,瑞典最短,為3年,一般為5至6年。理事會主席一般是中央銀行總裁。
政策方面
中央銀行獨立性還表現在制定政策的方面。除了美國、德國中央銀行獨立性大、有權制定貨幣政策外,其他中央銀行處於政策參謀諮詢地位,幫助政府制定貨幣政策,提供情報與建議,參與討論並予以貫徹執行。在政府與中央銀行意見不一致時,政府對中央銀行有權干預。如法國和義大利,若中央銀行與政府意見不一致;還需要重新進行討論,另行提出意見。不過各國中央銀行應力求與政府(特別是財政部)保持密切合作,因為國家的經濟政策(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不可分割的。過分的強調獨立性,容易與政府關係不協調。但喪失獨立性,又會使政府過多的依賴銀行,造成過度財政發行。因此,如何保持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中央銀行獨立性
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體系的核心,不論是某家大商業銀行逐步發展演變成為中央銀行,比如英國,還是政府出面直接組建成立中央銀行,比如美聯儲,都具有“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三個特性。各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的產生是為了解決商業銀行所不能解決的問題。中央銀行獨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銀行在履行制定與實施貨幣職能時的自主性費雪Fischer)把中央銀行獨立性劃分為目標的獨立性與手段的獨立性兩個方面。
四種央行獨立性模式
美國模式,直接對國會負責,較強的獨立性。美國1913年《聯邦儲備法》建立的聯邦儲備系統行使制定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雙重職能。美聯儲(FED)實際擁有不受國會約束的自由裁量權,成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門”;
英國模式,名義上隸屬財政部,相對獨立性。儘管法律上英格蘭銀行隸屬於財政部,但實踐中財政部一般尊重英格蘭銀行的決定,英格蘭銀行也主動尋求財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蘭銀行事實上的獨立地位向第一種模式轉化;
日本模式,隸屬財政部,獨立性較小。大藏大臣日本銀行享有業務指令權、監督命令權、官員任命權以及具體業務操作監督權,但是1998年4月日本國會通過了修正《日本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實現向第一種模式轉化;
中國模式,隸屬於政府,與財政部並列。《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中央銀行的相對獨立性
《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這些規定確立了其具有相對獨立性
1、目標獨立性不強。《銀行法》第十二條指出:“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決策獨立性不強。中國央行實施貨幣政策的效果與財政部、建設部等部委的經濟產業政策密切相關。中國人民銀行只享有一般貨幣政策事項的決定權,對於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及匯率等重大政策事項只有制定權和執行權,但是最終決策權屬於國務院。
3、法律獨立性不強。從世界範圍來看,凡是把穩定幣值作為中央銀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標並取得較佳效果的國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卻比較高。中央銀行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管理金融業的行政職權;另一方面它擁有資本,可以依法經營某種業務。

各國比較

中央銀行獨立性大的國家多設單一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就是金融業的主管部門。在實行聯邦制的國家,如德國和美國,或在中央銀行獨立性較小的國家,如義大利、法國、日本、加拿大和瑞士等,對金融業的監管機構是多頭的。
從立法方面看
很多西方國家的中央銀行法都明確賦予中央銀行以法定職責。或賦予中央銀行在制定或執行貨幣政策方面享有相當的獨立性。如西德聯邦銀行法中規定,“德意志聯邦銀行為了完成本身使命。必須支持政府的一般經濟政策,在執行本法授予的權勢,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①聯邦銀行法所賦予的中央銀行的權力是非常廣泛的。再貼現準備金政策,公開市場政策等方面,聯邦銀行都可以獨立的做出決定。日本銀行法中,曾多次提到日本銀行要受主管大臣(只大藏大臣)的監督。並規定,“主管大臣認為日本銀行在完成任務上有特殊必要時,可以命令日本銀行辦理必要業務或變更條款或其他必要事項。”②這些規定與前述日本銀行的隸屬關係是一致的。在獨立性方面,日本銀行小於德意志聯邦銀行
從中央銀行的資本所有權來看
它的發展趨勢是趨于歸政府所有。目前很多西方國家的中央銀行資本歸國家所有,其中主要是英國,法國(以上兩國的中央銀行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收歸國有的)、聯邦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挪威、印度等國。有些國家中央銀行的股本是公私合有的,如日本、比利時奧地利、墨西哥和土耳其等國。另外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雖然歸政府管轄,但資本仍歸個人所有,如美國和義大利等國。凡允許私人持有中央銀行股份的,一般都對私人股權規定一些限制。例如日本銀行的私人持股者只領取一定的紅利,不享有其他的權利。義大利只允許某些銀行和機關持有義大利銀行的股票,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股票只能有會員銀行持有。中央銀行資本逐漸趨於國有化或對私人股份加以嚴格的限制主要是出於以下的考慮,即中央銀行主要是為國家政策服務的,不能允許私人利益在中央銀行中占有任何特殊的地位。
從任命中央銀行的歷史和總裁來看
政府作為中央銀行的唯一的或主要的股東,或甚至在私人全部持有中央銀行股票的情況下,政府一般都擁有任命理事或總裁的權力。 至於在中央銀行理事會中政府是否派有代表參加或政府代表的許可權有多大,各國則有較大的差異。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1 在中央銀行中設有政府代表,對中央銀行政策的制定不過問,如英國、美國、荷蘭、奧地利等國;2 在中央銀行中政府派有代表,大這些代表的發言權,投票權、否決權以及暫緩執行權,則各有不同。在義大利銀行中,政府代表的權力較大。在德國聯邦銀行和日本銀行中,政府代表只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從中央銀行與財政部資金關係上看
很多國家嚴格限制中央銀行直接向政府提供長期貸款,但又要通過某些方式對政府融資予以支持。如美國財政部籌款只能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也就是用發行公債的辦法。如果財政部籌款遇到困難,也只是向聯邦儲備銀行短期借款,有的期限只有幾天,而且是以財政部發出的特別庫券作為擔保。義大利銀行可以向財政部提供短期貸款,但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年度預算支出的14%。法蘭西銀行可以向政府提供無息透支,但有上限而且實際透支很少。中央銀行與財政的資金往來關係,是衡量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大小的一個重要尺度。
從中央銀行的利潤分配與稅收管理上看
中央銀行有著保持相對獨立性的財務基礎。中央銀行不是企業,但它有盈利,不但能夠維持自己的營業支出和股票分紅,還有一部分剩餘上交財政。中央銀行不需要財政撥款,因此減少了政府的制約,這是中央銀行不同於其它政府部門的地方。但是中央銀行不以盈利為目標,它的收入扣除必要分配外,全部要上交。這又是它作為政府部門性質的體現。各國中央銀行盈利上交的比例都是相當高的,如美國高達80%左右,日本也超過了80%。
中央銀行相對獨立性是有效執行貨幣政策的必要條件,但並不是它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中央銀行有了相對獨立性,貨幣政策也不一定能夠成功。日本銀行隸屬財政部,但它的貨幣政策被證明是比較成功的,在經濟高速發展時期,日本的貨幣政策既促進了經濟成長,其通貨膨脹率也是較低的。貨幣政策的效果如何取決於許多因素,僅有中央銀行的願望和努力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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