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提高賬戶服務質量和效率,強化賬戶風險防範,更好滿足相關機構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起草的徵求意見稿,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21年11月17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7日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意見徵詢,意見稿,

意見徵詢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提高賬戶服務質量和效率,強化賬戶風險防範,更好滿足相關機構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3號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郵編:詳見參考連結),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詳見參考連結。
  3.將意見傳真至: 詳見參考連結。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11月17日

意見稿

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提高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1號發布)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適用對象)本辦法所稱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有關單位或者組織開立的用於資金存放的負債類賬戶。有關單位或者組織(以下統稱開戶機構)具體包括:
(一)經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
(三)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負責建設、運營和維護金融資產登記託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含開展集中清算業務的中央對手方)、重要支付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的運營機構;
(四)境外央行或者貨幣當局、國際組織、主權財富基金等機構(以下統稱境外機構);
(五)中國人民銀行內設部門;
(六)因業務辦理需要並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適用範圍) 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總體原則) 中國人民銀行開展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與服務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範審慎原則。對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動開戶單位規範使用賬戶,確保賬戶信息準確、完整、有效。
(二)高效便捷原則。持續提高賬戶服務效能,合理精簡賬戶業務辦理流程和手續,便利開戶機構辦理業務。
(三)公正平等原則。對境內外不同類型機構、內外資機構一視同仁,提供公正、平等的賬戶服務。
第五條(職責與分工)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和完善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制度及協定,統籌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監督管理,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開戶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賬戶服務,對結算賬戶開立的必要性進行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開戶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開戶機構是否符合開戶條件進行審核,根據授權和分工與開戶機構法人簽訂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協定,具體承擔中央銀行存款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操作。
第二章 賬戶申請與開立
第六條(賬戶類型) 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按照賬戶用途和資金性質不同,分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和專用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其中,專用存款賬戶分為財政存款賬戶、特種存款賬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結算賬戶、業務專用賬戶和其他專用賬戶。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和服務需要,可以調整中央銀行存款賬戶類型。
第七條(開戶情形) 開戶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立相應類型的中央銀行存款賬戶:
(一)實行準備金考核的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存款準備金交存、現金存取、資金轉賬、資金結算以及其他與中國人民銀行往來業務,可以申請開立準備金存款賬戶;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本機構代辦的預算收入、代理國庫存款和代理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可以申請開立財政存款賬戶;
(三)金融機構根據巨觀調控要求,需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特種存款,可以申請開立特種存款賬戶;
(四)非銀行支付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專門存放客戶備付金,可以申請開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
(五)未實行準備金考核的金融機構或者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因資金結算需要,可以申請開立結算賬戶;
(六)人民銀行內設部門可以申請開立業務專用賬戶,業務專用賬戶包括但不限於執行貨幣政策、實施巨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防範處置金融風險、提供金融服務、經理國庫等與依法履職和中央銀行業務相關的賬戶。
(七)金融機構因辦理結售匯業務需要,境外機構因辦理貨幣互換、債券投資、流動性安排等業務需要,人民銀行內設部門因辦理經費核算等需要,或者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機構因其他業務需要,可以申請開立其他專用賬戶。人民銀行內部經費賬戶要按規定級次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開戶條件)開戶機構申請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構依法設立,並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運營;
(二)具備完善的風險防控制度和機制;
(三)具備明確的賬戶開立政策檔案依據或者確因業務需要;
(四)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除應當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其參與者資金及時足額清算。
第九條(異地開戶要求)開戶機構原則上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所在地未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未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庫或者確因其他業務需要,開戶機構可以申請異地開戶,由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就近、便利原則,組織和指導其在異地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
第十條(準備金存款賬戶開戶申請材料) 開戶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立準備金存款賬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開戶條件的相關證明檔案;
(二)《中央銀行存款賬戶開立申請書》(見附1);
(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四)業務許可證或者行業監管部門批准檔案正本原件及複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授權他人申請開戶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授權書(加蓋單位公章,格式參照附2,下同),經辦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六)預留印鑑,包括單位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預留印鑑為授權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授權書。
第十一條(專用賬戶開戶申請材料) 開戶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開立財政存款賬戶、特種存款賬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的,應當提交第十條所列材料;
(二)申請開立結算賬戶的,除提交第十條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補充材料,說明本機構目前或者預計正式運營後服務的市場範圍、交易規模及所占市場份額、機構清算及結算模式、系統參與者的類型和數量,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情況和賬戶用途,以及申請開立結算賬戶的原因和必要性、擬通過結算賬戶辦理的業務種類和業務流程、風險防控制度和內控機制等情況;
(三)申請開立業務專用賬戶、其他專用賬戶,應當提交第十條(二)、(五)、(六)項材料,用於結售匯的,還應當提交即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批准檔案;用於本幣互換的,還應當提交境外機構有權人簽字樣本複印件、本幣互換協定涉及賬戶管理條款頁的複印件;用於代理投資的,還應當提交境外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代理投資協定封面頁、簽字頁、涉及賬戶管理條款頁的複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開戶機構同時申請開立多個類型賬戶的,應當逐戶準備開戶資料(涉及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業務許可證、行業監管部門批准檔案正本或者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及授權書,經辦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的除外),並可以指定使用一套預留印鑑;已在開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立過賬戶的,可以指定使用已有的預留印鑑。開戶機構指定使用預留印鑑的,應當對相關預留印鑑的款式和使用方法予以書面明確。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審核) 開戶機構申請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結算賬戶除外)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開戶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開戶機構是否符合開戶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為其辦理開戶手續;審核不通過的,告知其不予開戶的原因。
第十三條(總行審核) 未實行準備金考核的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申請開立結算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開戶機構是否符合開戶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將審核意見及第十一條(二)中的補充材料逐級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對開戶機構的開戶必要性進行審核和批覆,審核通過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開戶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明確賬戶是否計息及計息規則;審核不通過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向開戶機構告知不予開戶的原因。
開戶必要性的審核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開戶機構是否為其他機構提供證券或者資金清結算服務;開戶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開戶並使用中央銀行貨幣結算是否有利於維護金融穩定、防範信用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市場的競爭和創新等。
第十四條(不予開戶情形)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不予開戶:
(一)非開戶機構真實開戶意願的;
(二)開戶機構偽造、變造開戶申請材料的;
(三)開戶機構申請材料不完整的;
(四)經審核認為開戶必要性不充分的;
(五)經審核認為不符合開戶條件的。
第十五條(賬戶管理協定)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與開戶機構法人簽訂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開戶機構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均受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協定約束。
境外機構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代理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的,如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相關協定中已明確賬戶服務和管理要求,且與本辦法規定一致,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將有關證明檔案的複印件留存歸檔,無需與境外機構另行簽訂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協定。
中國人民銀行內設部門開立賬戶,無需簽訂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協定。
第十六條(辦理結果告知)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開戶機構完成賬戶開立手續後,應當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開戶機構。
第三章 賬戶變更與撤銷
第十七條(變更情形) 開戶機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賬戶變更:
(一)單位名稱發生變化;
(二)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
(三)機構地址、聯繫人與聯繫方式等其他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四)開戶機構因開通、變更或者取消資金歸集管理、特定交易資金結算、代理結算等業務需要,導致賬戶用途發生變化。
發生前款(一)至(三)情形的,應當在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10個工作日內提出賬戶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變更申請材料) 開戶機構申請賬戶變更,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相應申請材料:
(一)申請變更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信息
1.《中央銀行存款賬戶變更申請書》(見附3);
2.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正本或者副本複印件;
3.業務許可證或者行業監管部門批准檔案正本原件及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授權他人辦理賬戶變更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授權書,以及經辦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5.如需變更預留印鑑,應當提供原預留印鑑和新預留印鑑,無法提交原預留印鑑的,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說明。
(二)申請變更機構地址、聯繫人與聯繫方式等其他基本信息
1.申請變更機構地址、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業務許可證號碼的,提交《中央銀行存款賬戶變更申請書》、相關證照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變更聯繫人和聯繫方式的,提交《中央銀行存款賬戶變更申請書》、聯繫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除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外原因申請變更預留印鑑的,提交(一)中第1、4、5項申請材料。
(三)申請變更賬戶用途
1.《中央銀行存款賬戶變更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授權他人辦理賬戶變更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授權書,以及經辦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區分不同情形的證明材料,至少包括以下相關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同意開戶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批覆;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同意開戶機構辦理/變更資金歸集管理業務批覆。或者開戶機構與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簽訂/變更的特定交易資金結算協定;或者與被代理機構簽訂/變更的代理資金結算協定。上述協定中應當明確開戶機構同意將其指定的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用於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提交的特定交易資金結算,或者用於為被代理機構代理資金結算;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被代理機構同意遵守本辦法和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協定的相關規定和條款;以及授權支付或者代理結算等事項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取消特定交易資金結算或者代理資金結算業務的,需提交證明相關業務終止的協定或檔案。
第十九條(變更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賬戶變更申請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為其辦理賬戶變更手續;審核不通過的,應當告知開戶機構不予變更的原因。
第二十條(撤銷情形) 開戶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撤銷賬戶:
(一)開戶機構因破產、撤併、解散、關閉,以及營業執照或者業務許可證被吊銷、註銷等導致經營活動終止的;
(二)開戶機構與原開戶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管轄關係發生變化的;
(三)不再使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辦理相關業務的。
第二十一條(撤銷準備) 開戶機構撤銷賬戶前,應當取消指定該賬戶用於資金歸集管理、特定交易資金結算、代理結算等關聯業務;結清該賬戶相關債務、利息和費用;全額轉出賬戶餘額;交回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憑證。
開戶機構無法完成上述賬戶撤銷準備工作的,應當出具明確、有效的書面說明。
第二十二條(撤銷申請材料)開戶機構申請撤銷賬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撤銷申請書》(見附4);
(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業務許可證或者行業監管部門批准檔案正本或者副本複印件(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者業務許可證被吊銷、註銷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授權他人辦理賬戶撤銷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及授權書,以及經辦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四)屬於第二十條(一)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供撤銷證明或者清算檔案。
第二十三條(撤銷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收到撤銷申請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開戶機構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況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為其辦理撤銷賬戶手續;審核不通過的,應當告知其不予撤銷的原因。
第二十四條(長期無交易賬戶的處理)開戶機構賬戶兩年內未發生結息、扣劃賬戶服務費用以外的資金收付活動且無正當理由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對賬戶暫停計付利息,通知開戶機構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賬戶撤銷;對於開戶機構未按要求辦理賬戶撤銷的,將其賬戶做久懸未取管理。
第二十五條(辦理結果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開戶機構完成變更或者撤銷賬戶手續後,應當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開戶機構,並將結算賬戶的變更或者撤銷辦理結果逐級抄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二十六條(業務專用賬戶、其他專用賬戶變更和銷戶)業務專用賬戶,本幣互換、代理投資等其他專用賬戶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提交第十八條(一)中第1、4、5項申請材料或者第二十二條(一)、(三)項申請材料。變更審核、撤銷審核及辦理結果告知程式參照第十九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
第四章 賬戶使用
第二十七條(基本功能) 開戶機構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後,應當按規定使用賬戶辦理業務,並區分不同業務許可權,使用資金轉賬、現金存取、賬務核對、信息查詢、餘額預警、額度分配和詢證回函等賬戶服務。
第二十八條(指定用途) 開戶機構開立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後,可以指定該賬戶用於特定交易資金結算、為被代理機構代理資金結算,以及用於為綁定的其他中央銀行存款賬戶進行資金歸集管理和對外支付。
第二十九條(身份驗證) 開戶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或者相關協定約定向其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提交支付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業務,並使用電子簽名、數字證書或者預留印鑑作為支付指令的驗證方式。
開戶機構授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被代理機構或者其他機構(以下統稱被授權機構)向其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提交的支付指令,即視為開戶機構真實意願下發起的支付指令。被授權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授權支付業務滿足雙方所簽訂授權支付協定規定的支付場景和條件要求。
開戶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賬戶頭寸管理機制,確保其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履行支付義務。
第三十條(合規要求) 開戶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辦理相關業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真實、完整、合規的支付指令或者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規範、正確處理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相關業務,及時出具業務辦理結果或者賬務處理回執。
第三十一條(風控要求) 開戶機構或者被授權機構業務系統升級改造涉及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相關業務,或者可能對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賬戶服務、實施賬戶管理造成影響的,應當提前與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業務系統進行聯調測試,在正式實施前將測試驗收情況和升級實施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其中地方性機構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核,其他機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逐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核。
第三十二條(對賬要求) 開戶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與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賬務核對。賬務核對結果不一致或者有異議的,雙方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妥善解決。
第三十三條(計息計費) 中國人民銀行對應計息的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如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具體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中國人民銀行對開戶機構代辦的財政存款等業務按年計付手續費。
中國人民銀行對計息和手續費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保密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對開戶機構賬戶信息和業務辦理信息保密,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檔案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對中央銀行存款賬戶開戶資料視同會計檔案管理,按規定進行檔案的收集、整理、傳遞、保管、查詢和銷毀。檔案保管期限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據本辦法和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協定,對開戶機構執行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監測評估,並督促其規範辦理賬戶業務,嚴格防控風險。
第三十七條(對開戶機構的紀律要求) 開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辦理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業務,不得出現以下情形:
(一)偽造、變造相關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材料騙取開戶;
(二)將賬戶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組織;
(三)利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從事或者協助從事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對中央銀行存款賬戶進行透支;
(五)賬戶應當變更未申請變更、應當撤銷未申請撤銷;未按規定進行賬務核對;
(六)對中國人民銀行相關業務運營帶來不當信用、清算、結算或者其他風險;
(七)對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實施和金融穩定造成不當影響。
第三十八條(對開戶機構和被授權機構違反紀律的處理)開戶機構、被授權機構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或者發生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對開戶機構、被授權機構採取約談、責令整改以及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協定約定的處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無理由拒絕為開戶機構提供賬戶服務;
(二)挪用或者盜用賬戶資金;
(三)泄露開戶機構賬戶信息和業務辦理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所稱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機構總部及其分支機構;所稱支付清算系統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和其他支付清算、結算系統;所稱營業執照如為電子營業執照,視同正本原件,營業執照、業務許可證和其他申請材料的複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所稱特定交易是指金融基礎設施參與機構(包括系統運營機構)之間進行的支付、證券、衍生品或者其他交易。
第四十一條 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開立存款賬戶事宜,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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