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央財政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9日由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中國氣象局以財農〔2012〕3號印發。《辦法》共19條,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
財政部 水利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氣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2010年11月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全面啟動了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項目建設工作,計畫用3年時間,初步建成覆蓋全國1836個縣級山洪災害防治區的非工程措施體系。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水利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氣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中央財政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項目)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納入《全國山洪災害防治規劃》範圍內的縣(區、市、團場)開展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項目,提高山洪災害防禦能力。
第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積極籌措資金,切實加大財政投入,確保全面完成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任務。地方財政承擔項目建設後的運行維護經費,確保項目設施正常運行,發揮效益。運行維護經費定額標準,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利、氣象部門制定。
第四條 中央補助資金分配實行與地方財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項目資金一定比例掛鈎獎補激勵機制。中央財政視財力可能,加大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及雲南省、甘肅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區的支持力度。
第五條 各省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統籌考慮水利、氣象建設內容,避免重複建設,其中氣象建設內容為總投入的10%左右。
第六條 各省水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氣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項目的總結評估工作。總結評估的內容包括資金安排、資金管理、建設進展、建設管理等有關情況。總結評估報告應於每年3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
水利部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對各省上報的年度總結評估報告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總體評估。總體評估結果作為當年安排中央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條 每年5月20日前,財政部根據當年中央補助資金預算規模,按照各省財政上一年度安排的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資金的一定比例掛鈎測算,同時將上年度項目總體評估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商水利部、國土資源部、中國氣象局下達各省財政部門當年中央補助資金預算控制指標,並抄送同級水利、國土資源、氣象部門。
各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氣象部門按照預算控制指標等額編報資金申請檔案,於5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
第八條 每年6月30日前,財政部將中央補助資金預算下達到各省財政部門,並抄送同級水利、國土資源、氣象部門。
財政部上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提前通知的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待本年度下達正式預算後再按程式安排使用。
第九條 中央補助資金預算下達後,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氣象部門,根據各縣防治任務和組織實施方式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中央補助資金,用於當年安排的縣開展山洪災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設。各省財政部門原則上在收到中央財政資金下達檔案一個月內按預算級次和程式及時下達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中央補助資金,列入中央本級預算。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國土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應協同配合,共享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按照有關要求如期完成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監測預警及平台設施設備的購置、安裝,軟硬體的購置、開發、集成,轉移預案編制,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實施方案確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管理費、會議費、交通工具購置、人員補貼等支出。
第十二條 中央補助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國土資源、氣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當加強對中央補助資金購置的物資材料和設備、設施的管理。
第十四條 中央補助資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各級財政、水利、國土資源、氣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遵守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氣象部門,加強對中央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當及時上報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國土資源、氣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對中央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省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氣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送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國土資源部、中國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