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10月18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國管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公布時間:2007年10月18日
簡述,暫行辦法,

簡述

站2007年10月18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的保護和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條件,規範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處置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3〕65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對其所屬的北京地區平房院的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進行處置,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包括:
(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人民團體等(以下簡稱各部門);
(二)各部門所屬在京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是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的監督管理、政策指導和工作協調。
第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應符合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用地規劃,並遵循優先保護、分類管理、合理利用、科學調配、公開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無爭議;
(二)有利於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三)有利於房屋的保護和修繕;
(四)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產權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或出資關係,歸口向各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二)各部門審核後,向國管局提交初步審核意見;
(三)國管局審查確定處理意見;
(四)產權單位根據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平房院處置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平房院的坐落、面積、院落布局和房屋結構及用途等;
(二)平房院的現有使用單位或住戶信息;
(三)平房院住戶的搬遷安置方案;
(四)平房院的擬轉讓對象及意向價格;
(五)其他應報告的事項。
第八條 申請平房院處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部門的初步審核意見;
(二)產權單位的處置申請;
(三)房屋土地權屬資料;
(四)具有相關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五)契約、協定等法律文本。
第九條 符合中央國家機關整體使用需求的平房院,根據原產權單位性質由國管局區別情況,按無償或有償方式優先調配使用;不能整體規劃使用的平房院,經國管局核准,可以採取有償轉讓等方式處置。
第十條 各部門採取有償轉讓等方式處置平房院,原則上應公開掛牌交易,由國管局委託有資質的房屋產權交易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住有居民的,原產權單位或轉讓對象須制定住戶搬遷安置方案,並組織或委託搬遷機構實施,妥善安置住戶。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所屬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處置平房院所得收益,應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各部門所屬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處置平房院所得收益,按20%的比例上繳中央財政。
第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收益按平房院處置收入扣除平房院處置費用計算。其中平房院處置費用包括產權單位的維修管理費用、住戶搬遷安置費用和應繳的各項費用等。
第十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處置平房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中央在京企業所屬的平房院,由於歷史原因仍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其處置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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