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的計畫進行生產和分配,進一步取締市場投機,鞏固物價穩定,決定自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棉布的計畫收購(簡稱統購)和計畫供應(簡稱統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實行棉布計畫收購和計畫供應的命令
- 發布單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實施辦法如下:
一、自宣布棉布實行計畫收購和計畫供應之日起,所有國營、合作社、公私合營和私營織布廠、印染廠和手工業生產的機紗棉布和機紗手紡紗交織棉布,一律由國營中國花紗布公司統購、統銷,不得自行出售。在中國花紗布公司尚未設立機構的地區,此項統購、統銷工作,由中國花紗布公司委託其他國營商業機構或供銷合作社辦理。
二、所有織布業和棉布複製工業生產周轉所需現存的棉布,由當地工商或商業行政部門進行登記,並加以管理。
三、完全用手紡紗織成的棉布,由中國花紗布公司通過供銷合作社進行收購,逐步納入計畫收購和計畫供應的範圍。在一定地區範圍內,可允許手紡紗織布戶和消費者直接進行少量的交換。
四、所有列入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計畫供應範圍的棉布及棉布複製品,不論花色、品種和質量,在全國範圍內,一律採取分區、定量、憑證供應的辦法,實行計畫供應。但人口特別稀少、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暫緩實行。
五、全國各地人民消費用布的供應定量,應根據棉布的資源和不回地區城鄉人民不同的購買力水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規定各地區的控制數字範圍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六、工業用布、複製工業用布和船民、漁民等生產用布,按其正常生產和使用情況的需要量,經當地工商行政部門核准,由中國花紗布公司供應,並進行管理。
七、機關團體公用布和人民的各種特殊需要,如新生、結婚、死亡和災害等用布,應在提倡節約的原則下,給予必要的供應。
八、購布憑證,不準買賣投機。
九、私營棉布批發商不得繼續經營棉布的批發、販運業務,現存的棉布一律由中國花紗布公司統購。各級人民政府對棉布批發商的從業人員,應積極輔導其轉業;無法轉業者,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中國花紗布公司、供銷合作社分別安置。
所有私營零售商、販現存的棉布和屬於計畫供應範圍的棉布複製品,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工商或商業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按照計畫供應的規定出售。國營商業通過國家資本主義的經銷、代銷等方式,對經營棉布和棉布複製品的私營零售商、販,按照計畫供應棉布和棉布複製品,並管理其零售價格和商品質量,督促其努力改善經營,為消費者服務。
十、棉布實行計畫供應後,所有國營零售商店,合作社零售商店和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零售商店、商販,應一律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商業行政部門所規定的零售價格出售。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命令制定因地制宜的管理辦法,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破壞棉布計畫收購和計畫供應的投機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應依法懲處。
總理周恩來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四日
根據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四日
《人民日報》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