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契約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 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外合作
  • 外文名:Chinese and 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
  • 實質:國家合作
  • 合作條件: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定、契約、章程等檔案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應當自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 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
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契約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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