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CCC認證

中國CCC認證

2001年4月經國務院決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於2002年5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國入世承諾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一的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CCC認證
  • 時間:2001年4月
  • 單位:國務院
  • 實施:2002年5月1日
概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

概述

2001年4月經國務院決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對於國家實行強制認證的產品,由國家公布統一的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式,制定統一的標誌,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能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於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為保證新、舊制度順利過渡,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根據中國入世承諾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一的標誌。新的國家強制性認證標誌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中國強制認證標誌實施以後,將逐步取代原來實行的"長城"標誌和"CCIB"標誌。
根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下簡稱"3C認證")的有關檔案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實施3C認證目錄內的19類132種產品如未獲得3C標誌就不能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但針對生產、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又發布2002年第8號公告,規定部分產品可申請免辦3C認證。
這部分產品範圍包括:
1、為科研、測試需要進口和生產的產品;
2、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3、根據外貿契約,專供出口的產品(不包括該產品有部分返銷國內或內銷的);
4、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需要進口的零部件;
5、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而進口和生產的產品;為已停止生產的產品提供的維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況的產品。
對可免於辦理3C認證的產品,生產廠商或代理人應向中國國家認證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形式試驗報告)等,經批准獲得《免辦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自2003年5月1日起開始辦理並生效。另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還規定,對上述免辦3C認證的產品範圍是第2條、第3條的產品,國內組裝廠或國內生產廠可依據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國家直屬的檢驗檢疫局或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免辦證明。

產品目錄

產品大類產品小類
一、電線電纜(共5種)
1.電線組件;
2.礦用橡套軟電纜;
3.交流額定電壓3kV及以下鐵路機車車輛用電線電纜;
4.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線電纜;
5.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電纜
二、電路開關及保護或連線用電器裝置裝(共6種)
1.耦合器(家用、工業用和類似用途器具);
2.插頭插座(家用、.工業用和類似用途);
3.熱熔斷體;
4.小型熔斷器的管狀熔斷體;
5.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
6.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電器附屬檔案外殼
三、低壓電器(共9種)
1.漏電保護器;
2.斷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斷器;
4.低壓開關(隔離器、隔離開關、熔斷器組合電器);
5.其他電路保護裝置[保護器類:限流器、電路保護裝置、過流保護器、熱保護器、過載繼電器、低壓機電式接觸器、電動機啟動器];
6.繼電器(36V<電壓£1000V);
7.其他開關(電器開關、真空開關、壓力開關、接近開關、腳踏開關、熱敏開關、液位開關、按鈕開關、限位開關、微動開關、倒順開關、溫度開關、行程開關、轉換開關、自動轉換開關、刀開關);
8.其他裝置(接觸器、電動機起動器、信號燈、輔助觸頭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導體電動機控制器和起動器);
9.低壓成套開關設備
四、小功率電動機(共1種)小功率電動機
五、電動工具(共16種)
1.電鑽(含衝擊電鑽);
2.電動螺絲刀和衝擊扳手;
3.電動砂輪機;
4.砂光機;
5.圓鋸;
6.電錘(含電鎬);
7.不易燃液體電噴槍;
8.電剪刀(含雙刃電剪刀、電衝剪);
9.攻絲機;
10.往復鋸(含曲線鋸、刀鋸);
11.插入式混凝土振動器;
12.電鏈鋸;
13.電刨;
14.電動修枝剪和電動草剪;
15.電木銑和修邊機;
16.電動石材切割機(含大理石切割機)
六、電焊機(共15種)
1.小型交流弧焊機;
2.交流弧焊機;
3.直流弧焊機;
4.TIG弧焊機;
5.MIG/MAG弧焊機;
6.埋弧焊機;
7.等離子弧切割機;
8.等離子弧焊機;
9.弧焊變壓器防觸電裝置;
10.焊接電纜耦合裝置;
11.電阻焊機;
12.焊機送絲裝置;
13.TIG焊焊炬;
14.MIG/MAG焊焊槍;
15電焊鉗
七、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共18種)
1.家用電冰櫃和食品冷凍箱:有效容積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類似用途的有或無冷凍食品儲藏室的電冰櫃、冷凍食品儲藏箱和食品冷凍箱及他們的組合
2.電風扇:單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電風扇
3.空調器:製冷量不超過21000大卡/小時的家用及類似用途的空調器
4.電動機—壓縮機:輸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和製冷裝置所用密閉式(全封閉型、半封閉型)電動機—壓縮機
5.家用電動洗衣機:帶或不帶水加熱裝置、脫水裝置或乾衣裝置的洗滌衣物的電動洗衣機
6.電熱水器:把水加熱至沸點以下的固定的貯水式和快熱式電熱水器
7.室內加熱器:家用和類似用途的輻射式加熱器、板狀加熱器、充液式加熱器、風扇式加熱器、對流式加熱器、管狀加熱器
8.真空吸塵器:具有吸除乾燥灰塵或液體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電動機或直流電動機的真空吸塵器
9.皮膚和毛髮護理器具:用作人或動物皮膚或毛髮護理並帶有電熱元件的電器
10.電熨斗: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乾式電熨斗和濕式(蒸汽)電熨斗
11.電磁灶:家用和類似用途的採用電磁能加熱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個或多個電磁加熱元件
12.電烤箱:包括額定容積不超過10升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電烤箱、麵包烘烤器、華夫烙餅模和類似器具
13.電動食品加工器具:家用電動食品加工器和類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爐:頻率在300MHz以上的一個或多個I.S.M.波段的電磁能量來加熱食物和飲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帶有著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電灶、灶台、烤爐和類似器具:包括家用電灶、分離式固定烤爐、灶台、台式電灶、電灶的灶頭、烤架和烤盤及內裝式烤爐、烤架
16.吸油煙機:安裝在家用烹調器具和爐灶的上部,帶有風扇、電燈和控制調節器之類用於抽吸排除廚房中油煙的家用電器
17.液體加熱器和冷熱飲水機
18.電飯鍋:採用電熱元件加熱的自動保溫式或定時式電飯鍋
八、音視頻設備類(不包括廣播級音響設備和汽車音響設備)(共16種)
總輸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單揚聲器和多揚聲器有源音箱、音頻功率放大器、調諧器、各種廣播波段的收音機、各類載體形式的音視頻錄製、播放及處理設備(包括各類光碟磁帶等載體形式)、及以上設備的組合,為音視頻設備配套的電源適配器、各種成像方式的彩色電視接收機、監視器(不包括汽車用電視接收機)、黑白電視接收機及其他單色的電視接收機、顯象(示)管、錄像機、衛星電視廣播接收機、電子琴、天線放大器、聲音和電視信號的電纜分配系統設備與部件
九、信息技術設備(共12種)
微型計算機、攜帶型計算機、與計算機連用的顯示設備、與計算機相連的列印設備、多用途列印複印機、掃瞄器、計算機內置電源及電源適配器充電器、電腦遊戲機、學習機、複印機、伺服器、金融及貿易結算電子設備
十、照明設備(共2種)
(不包括電壓低於36V的照明設備)燈具、鎮流器
十一、電信終端設備(共9種)
數據機、傳真機、固定電話終端(普通電話機、主叫號碼顯示電話機、卡式管理電話機、錄音電話機、投幣電話機、智慧卡式電話機、IC卡公用電話機、免提電話機、數字電話機、電話機附加裝置)、無繩電話終端(模擬無繩電話機、數字無繩電話機)、集團電話(集團電話、電話會議總機)、移動用戶終端(模擬行動電話機、GSM數字蜂窩移動台(手持機和其它終端設備)、CDMA數字蜂窩移動台(手持機和其它終端設備))、ISDN終端(網路終端設備(NT1、NT1+)、終端適配器(卡)TA)、數據終端(存儲轉發傳真/語音卡、POS終端、接口轉換器、網路集線器、其它數據終端)、多媒體終端(可視電話、會議電視終端、信息點播終端、其它多媒體終端)
十二、機動車輛及安全附屬檔案(共4種)
(一)汽車: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M、N、O類車輛
(二)機車:發動機排氣量超過50cc或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的機車
(三)汽車機車零部件:汽車安全帶、機車發動機
十三、機動車輛輪胎(共3種)
(一)汽車輪胎:轎車輪胎(轎車子午線輪胎、轎車斜交輪胎)、載重汽車輪胎(微型載重汽車輪胎、輕型載重汽車輪胎、中型/重型載重汽車輪胎)
(二)機車輪胎:機車輪胎(代號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輕便型系列、小輪徑系列)
十四、安全玻璃(共3種)
汽車安全玻璃(A類夾層玻璃、B類夾層玻璃、區域鋼化玻璃、鋼化玻璃)、建築安全玻璃(夾層玻璃、鋼化玻璃)、鐵道車輛用安全玻璃(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十五、農機產品(共1種)
植物保護機械(背負式噴霧機(器)、背負式噴粉機(器)、背負式噴霧噴粉機)
十六、乳膠製品(共1種)
橡膠保險套
十七、醫療器械產品(共7種)
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血液透析裝置、空心纖維透析器、血液淨化裝置的體外循環管道、心電圖機、植入式心臟起搏器、人工心肺機
十八、消防產品(共3種)
火災報警設備(點型感煙火災報警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報警探測器、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消防水帶、噴水滅火設備(灑水噴頭、濕式報警閥、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壓力開關)
十九、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共4種)
1.入侵探測器(室內用微波都卜勒探測器、主動紅外入侵探測器、室內用被動紅外探測器、微波與被動紅外複合入侵探測器、磁開關入侵探測器、振動入侵探測器、室內用被動式玻璃破碎探測器)
2.防盜報警控制器
3.汽車防盜報警系統
4.防盜保險柜,防盜保險箱
二十、無線區域網路產品(共40種)
1.無線接入點
2.無線網路適配器
3.無線網橋
4.無線路由器
5.無線網關
6.無線鑑別伺服器、包含鑑別功能的無線訪問控制伺服器
7.微型計算機
8.攜帶型計算機
9.顯示設備
10.列印設備
11.多用途列印複印機
12.掃瞄器
13.複印機
14.伺服器
15.金融及貿易結算電子設備
16.收款機
17.繪圖儀
18.投影儀
19.數位相機
20.數碼攝像機
21.各類載體形式的音視頻錄製、播放、處理設備(包括各類光碟磁帶等載體形式)
22.各種成像方式的彩色/黑白及其他單色的電視接收機
23.監視器
24.錄像機
25.家用電冰櫃和食品冷凍箱
26.電風扇
27.空調器
28.家用電動洗衣機
29.電熱水器
30.電磁灶
31.電烤箱
32.電動食品加工器具
33.微波爐
34.電灶、灶台、烤爐和類似器具
35.液體加熱器和冷熱飲水機
36.電飯鍋
37.無繩電話終端
38.移動用戶終端
39.傳真機
40.提供無線區域網路鑑別與保密功能(WAPI)的軟體產品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以下簡稱認證標誌)的統一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產品的認證標誌的制定、發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制定、發布認證標誌,對認證標誌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並在認證有效期內,符合認證要求,方可使用認證標誌。
第五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認證合格、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二章 認證標誌的式樣
第六條認證標誌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縮寫“CCC”)。
第七條認證標誌的圖案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註組成。
(一)基本圖案
</p>  認證標誌基本圖案
</p>
中國CCC認證
圖三認證標誌圖案比例圖
(二)非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規格與表一的規定不同,但必須與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尺寸成線性比例。
第十條認證標誌的顏色
(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以下簡稱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顏色為白色底版、黑色圖案;
(二)如採用印刷、模壓、模製、絲印、噴漆、蝕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種方式在以下簡稱印刷、模壓)在產品或產品銘牌上加施認證標誌,其底版和圖案顏色可根據產品外觀或銘牌總體設計情況合理選用。
第三章 認證標誌的使用
第十一條獲得認證的產品使用認證標誌的方式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按以下規定選取:
(一)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必須加施在獲得認證產品外體規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壓認證標誌的,該認證標誌應當被印刷、模壓在銘牌或產品外體的明顯位置上;
(三)在相關獲得認證產品的本體上不能加施認證標誌的,其認證標誌必須加施在產品的最小包裝上及隨附檔案中;
(四)獲得認證的特殊產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規定加施認證標誌的,必須在產品本體上印刷或者模壓“中國強制認證”標誌的特殊式樣。
第十二條獲得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外包裝上加施認證標誌。
第十三條在境外生產、並獲得認證的產品必須在進口前加施認證標誌;在境內生產、並獲得認證的產品必須在出廠前加施認證標誌。
第四章 認證標誌的製作、申請和發放
第十四條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製作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印製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認證標誌的印刷、模壓設計方案應當由認證標誌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機構)提出申請,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後,方可自行製作。
第十六條認證標誌的申請使用
(一)申請人必須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誌;
(二)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使用認證標誌的,受委託人必須持申請人的委託書、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誌;(三)申請人以函件或者電訊方式申請使用認證標誌的,必須向指定的機構提供申請書、認證證書副本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申請使用認證標誌。
第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使用認證標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工本費或者模壓、印刷認證標誌的監督管理費。
第十八條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由指定的機構發放。
第五章 認證標誌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認證標誌的製作、發放和使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各地質檢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負責對所轄地區認證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指定認證機構對其發證產品的認證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受委託的國外檢查機構對受委託的獲得認證產品上的認證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指定認證機構和指定的機構有義務向申請人告知認證標誌的管理規定,指導申請人按規定使用認證標誌。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認證標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認證標誌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保證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認證要求;
(三)對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不得使用認證標誌;
(四)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地使用認證標誌,不得利用認證標誌誤導、欺詐消費者;
(五)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對認證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及檢查機構可以在其業務及廣告宣傳中正確地使用認證標誌,不得利用認證標誌誤導、欺詐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承擔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製作工作的企業必須對認證標誌的印製技術和防偽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提供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和印製工具。
第二十四條認證有效期內的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指定認證機構應當責令申請人限期糾正,在糾正期限內不得使用認證標誌。
第二十五條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誌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誌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指定認證機構和指定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認證標誌的申請人為認證證書的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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