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B2B聯盟

中國B2B聯盟

中國B2B聯盟(B2B League,B2B Directindustry,B2B Alliance)也叫中國行業網站聯盟,是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和銘萬公司負責組織推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B2B聯盟 
  • 外文名:B2B League
  • 又稱:中國行業網站聯盟
  • 組織推廣: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和銘萬公司
  • 原則:服務標準化,規則化
  • 聯盟宗旨:聯合起來 服務企業
簡介,聯盟介紹,推廣方式,聯盟宗旨,聯盟公約,總則,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永續服務,和諧共贏,

簡介

中國B2B聯盟 logo中國B2B聯盟 logo
聯盟將覆蓋45個主流行業整合近千個細分行業中的行業網站,幫助企業提升電子商務運營能力。 以中國垂直類行業網站為切入點,培育行業龍頭企業,發展新型服務,擴大服務領域,按照服務標準化,規則化的原則,集中電子商務專業人才,通過聯盟的形式加快我國行業電子商務網站的發展和中小企業電子商務套用水平。

聯盟介紹

據CNZZ數據統計,在2011年第1季度,全國電子商務網站數量持續快速增長。在2月,行業網站數成功突破2萬大關。截至到3月末,全國電子商務行業網站數達到2.17萬家。面對快速發展的行業垂直網站,許多中小企業顯得更加茫然和無所適從,不知企業究竟該如何選擇產品行銷的網站,數據顯示,在B2B市場領域中最初只有綜合B2B,然而面對中國企業和用戶多樣化的需求,綜合B2B這種商業模式在某種程度上已不能滿足企業更多的個性化需要和服務,弊端逐漸顯現出現,一面是向“專、深”方向發展,一面是多樣化的個性化需求,兩者之間的矛盾嚴重的制約了各自的發展。
面對信息化和企業化融合過程中的矛盾,銘萬公司依託其近七年的行業發展經驗、技術和雄厚的資金實力以及在全國廣泛的客戶資源,憑藉對未來行業網站發展趨勢和前瞻性,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的支持下發起成立中國B2B聯盟。中國B2B聯盟整合跨45個行業的優質行業垂直網站,使行網之間實現資源貫通來迎合企業的個性化需求, 是站在行業的高度上在網際網路服務細分時代來臨之際對行業網站資源的一次深度整合,整合後的聯盟的組建是網路和服務、信息化和企業化深度融合的最好優勢互補。

推廣方式

優勢
精: 聯盟網站均為百里挑一,註冊用戶最多,客戶最活躍,累積流量最大直接占據各大行業網站搜尋最佳位置,資源有限,先注先得 。
準:直接覆蓋企業決策群體,過濾無關的網站瀏覽者 鎖定行業網站搜尋結果,一鍵直達您想要的連結。

聯盟宗旨

聯合起來 服務企業

聯盟公約

總則

1. 電子商務是我國新的經濟成長點,對擴大內需、增加出口,促進就業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
2. 為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服務企業誠信經營,確保行業長期、健康、穩定發展,中國B2B聯盟工作委員會特制定本公約。
3. 本公約面向所有運營電子商務網站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企業自願加入,凡加入本公約的企業,自加入之日起即受公約的約束,接受公眾監督。

守法經營

4. 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所運營的網站依法備案,屬於國家要求取得經營許可的行業,應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5. 企業在網站運營中,不銷售、不展示、不宣傳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物品。
6. 企業應嚴格管理網站的論壇、BBS等,對論壇、BBS中出現的侵權內容,有責任立即刪除。

誠實守信

7. 企業在經營中應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踐行承諾,嚴格遵守《契約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全面、忠實地履行所簽訂的契約。
8. 企業應在網站顯著位置對外公布準確、詳細的企業註冊地址、聯繫方式、經營範圍等內容,企業應對網站所宣傳的內容負責。
9. 企業在經營中應杜絕誇大宣傳、過度承諾等行為。
10. 企業對於所運營網站的註冊會員應進行有效管理,嚴禁會員利用網站進行任何欺詐行為。
11. 企業對於接到針對網站會員不誠信或欺詐經營的舉報或投訴,應認真對待,積極處理,需要保存證據的,應妥善保存證據,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交。
12. 企業對經營中獲知的註冊會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會員許可,不將會員資料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永續服務

13. 企業應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經營能力,確保能夠長期、穩定服務。
14. 如企業因經營困難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應將未履行的服務內容進行詳細、完整記錄。
15. 其他企業有義務和責任承接經營困難企業未履行的服務,充分保障客戶利益,企業承接此服務時,在條件許可情況下應予以免費。

和諧共贏

16. 企業應珍惜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所取得的重要成績和面臨的良好環境,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指導思想,以和諧共贏為一切工作的指引和出發點。
17. 企業應積極宣傳國家關於電子商務的各項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培訓、講座、沙龍等活動,促進電子商務的普及和發展。
18. 企業應規範競爭行為,不惡意攻擊或詆毀其他企業,不散布或傳播不利於行業健康發展的言論,不採取惡意低價競爭的行為。
19. 本公約內容、加入企業將對社會公布,企業自加入本公約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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