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1923年商標法是中華民國建立後,商標工作由工商部接管,1913年,工商部改為農商部,設立了商標登錄籌備處。1923年初,在農商部備案的商標申請達1000多件。1923年農商部擬定了商標法44條和實施細則37條,同年經參眾兩院通過。1923年5月4日頒布實施。1923年商標法實行使用在先原則,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為20年。該法還規定了商標評定程式、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賠償和假冒商標的刑事處罰。
1928年國民黨政府設立全國註冊局。同年又改為商標局,該局繼續沿用北洋政府1923年的商標法辦理商標事宜。1929年,商標局組織修改1923年商標法。1930年立法院通過了商標法40條和實行細則40條,並於次年施行。1930年商標法採用使用在先原則,商標註冊的有效期為20年,商標評定等問題與1923年商標法相似。該法通過之後,實業部發出通令,嚴禁仿造他人已註冊的商標,否則,即以仿造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