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規則

2014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滬府發〔2014〕48號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規則》。該《規則》共17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發布的有關管委會規範性檔案不適用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規則
  • 頒布時間:2014年8月7日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類型: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
通知,規則,

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規則》的通知
滬府發〔2014〕4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規則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規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探索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制度,完善法制保障,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定義)
本規則所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管委會規範性檔案),是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據法定職權或者授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覆適用的行政檔案。
管委會內部事務管理制度、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意見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不屬於管委會規範性檔案。
本規則所稱法律審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或者國家促進自貿試驗區發展的政策,對管委會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提請市人民政府對有關管委會規範性檔案進行法律審查的,適用本規則。
境外投資者提請市人民政府對管委會規範性檔案進行法律審查的,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審查機關)
市人民政府是管委會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的審查機關。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法律審查事項。
第五條(申請)
管委會規範性檔案正式發布後,申請人認為檔案侵犯其自身合法權益,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存在與自貿試驗區試點要求不相適應情形的,可以向審查機構提出書面的法律審查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材料、住所、聯繫方式;
(二)要求審查的檔案名稱稱、文號;
(三)申請審查的具體內容、理由。
申請人向審查機構提交外文申請書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六條(受理)
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見。
申請書內容不齊全或者不明確,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審查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受理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七條(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審查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請審查的檔案不屬於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管委會規範性檔案的;
(二)申請時管委會規範性檔案已經廢止或者失效的;
(三)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就審查機構已經出具處理意見的同一管委會規範性檔案,重複提出審查申請的。
審查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管委會書面答覆)
審查機構應當自審查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傳送管委會。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就被審查檔案是否符合自貿試驗區試點要求和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申請人申請審查的具體內容和理由作出說明。
申請人可以查閱管委會提出的書面答覆及相關材料。
第九條(審查事項)
審查機構應當就申請人提出的審查內容和理由,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國家及本市有關授權決定調整實施的內容;
(二)是否存在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內容;
(三)是否符合在起草時主動公開徵求意見、在公布和實施之間預留準備期等檔案制定程式;
(四)是否與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審查機構可以就前款規定的事項對檔案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請人申請審查的範圍限制。
第十條(審查意見)
審查機構對管委會規範性檔案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審查意見:
(一)檔案不存在違法或者超越有關授權決定調整實施內容的情形,且制定程式合法的,認定該檔案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檔案存在本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認定該檔案內容存在合法性問題,並建議管委會限期改正、廢止,或者停止執行該檔案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
(三)檔案存在本規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情形的,認定該檔案制定程式不合法,並建議管委會補正程式後重新發布。
法律審查期間,管委會決定自行修改或者宣布廢止被審查檔案,且申請人未撤回申請的,審查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檔案已由管委會自行改正。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且管委會逾期未按照審查意見改正的,審查機構可以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改變或者撤銷管委會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第十一條(法律審查期限)
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對管委會規範性檔案全面法律審查的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和管委會,並向社會公布。
對需要徵求意見、專家諮詢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審查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中止審查)
法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機構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一)管委會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依據被宣布廢止、自行失效或者被修訂,檔案按照規定正在清理中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審查的情形。
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複審查。因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中止審查的,審查機構應當督促管委會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檔案的清理工作,並對清理後繼續有效的檔案恢複審查。
審查機構中止、恢複審查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管委會。
第十三條(終止審查)
法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機構應當終止審查:
(一)申請人在審查意見作出之前自願撤回審查申請的,但審查機構認為有必要繼續審查的除外;
(二)依照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中止審查,有關管委會規範性檔案清理後,宣布廢止或者失效的;
(三)其他需要終止審查的情形。
審查機構終止審查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管委會。
第十四條(不停止實施)
法律審查期間,管委會規範性檔案不停止實施。必要時,審查機構可以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暫停實施的決定。
第十五條(不收費原則)
審查機構辦理管委會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申請事項,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管委會規範性檔案按照規定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已有備案審查意見的,審查機構應當結合申請人提出的內容和理由,對原有備案審查意見進行覆核。
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請人以行政複議申請形式,單獨對管委會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申請的,應當轉入本規則規定的法律審查程式處理。
市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的對管委會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申請,應當及時轉送審查機構處理。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規則施行前發布的有關管委會規範性檔案不適用本規則。
附屬檔案:行政規範性檔案法律審查文書示範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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