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龍舟協會

中國龍舟協會

中國龍舟協會,1985年成立於湖北宜昌,現總部設於北京市。該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下轄的單項運動協會之一;是中國龍舟運動的全國性民眾組織。現為國際龍舟聯合會會員。

基本介紹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組織機構,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龍舟協會自1985年成立,至今龍舟運動已在全國除西藏、青海外各省、區、市得到開展,全國正式龍舟比賽——全國屈原杯龍舟賽,於1983年開始,每兩年舉辦全屆。2004年後,由每二年舉辦一屆改為每年舉辦一屆,並更名為屈原杯全國龍舟錦標賽。
關於龍舟運動起源和時間均說法不一,但隋唐以來各地人們在龍舟風俗中融合進紀念楚大夫屈原的意義,這種說法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即:龍舟活動為紀念愛國主義詩人屈原起源於公元前278年,每年五月五端午節舉行。經過歷史的變遷及發展,龍舟也由紀念活動轉變為各地舉辦的競渡活動。龍舟競渡隨著華人華僑在世界範圍的遷移,已經發展到世界五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常年開展龍舟比賽。
龍舟運動的新發展階段代表是於1976年6月在香港舉行的,由香港旅遊局舉辦的世界上第一次國際龍舟賽,香港國際賽模式創立。從此以後,模仿香港龍舟賽的模式,在亞洲及歐美地區開始了龍舟競賽。隨著世界範圍的龍舟運動的普及,在1991年香港國際龍舟賽期間,國際龍舟聯合會於6月14日正式成立,成員有來自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大洲的龍舟協會共12個,秘書處設立在香港。亞洲龍舟聯合會於1992年8月23日在中國北京成立,發起國(地區)有日本、中國、馬來西亞、新加坡、中國台北、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泰國等,秘書處設立在中國北京。2003年10月31日在上海召開的國際龍舟聯合會第九屆代表大會上,與會代表一致同意將秘書處由香港移至北京。國際龍舟聯合會和亞洲龍舟聯合會的主席及秘書長都由中國代表擔任。
在中國龍舟協會的領導下中國龍舟運動不斷向著規範化、科學化、健康化軌道發展;同時也促進了龍舟運動的普及與提高。每年由協會舉辦的全國性、國際性龍舟邀請賽達十多起,提高了各舉辦地的城市品牌宣傳及促進了當地旅遊事業的發展。目前國內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湖北、江蘇、廣東、陝西、吉林等20多個省區市常年開展龍舟運動,其中10多個省區市成立了自己的龍舟協會。

主要職責

宣傳和指導全國龍舟活動;審定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組織全國性競賽和運動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考核、審批國家級裁判員;審定競賽器材標準;參加或舉辦國際比賽等。

組織機構

該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器材委員會、規則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技術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等機構。

業務範圍

(1)維護和保持龍舟競渡的亞洲和大洋洲文化、歷史和宗教之傳統。
(2)作為一種體育運動在亞洲促進和發展龍舟競渡,包括傳統舟的競渡運動,並推進無龍舟競渡的國家和地區發展這一運動和建立龍舟協會。
(3)保證亞洲錦標賽實施適合於龍舟競渡運動發展的比賽規則。
(4)制定競賽日程。在亞洲和大洋洲地區舉辦向所有會員協會開放的錦標賽和國際比賽。
(5)舉辦向所有會員協會開放的教練員和裁判員訓練班。
(6)應邀協助在本地區所有的龍舟比賽,會議及其他有關的活動。
(7)根據會員協會的建議,向國際龍聯作出提議,以改進龍舟競渡運動。
(8)收集會員協會和在會員協會之間交流關於龍舟比賽的情況,以鼓勵龍舟競渡的普及和發展。[2]

組織章程

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龍舟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持和發展龍舟運動的文化內涵,提高龍舟運動技術水平,規範裁判員的行為,保證龍舟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體育總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註冊和管理。
第三條經國家體育總局授權中國龍舟協會對龍舟的國家級以上裁判員進行考核和註冊;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審批的龍舟裁判員進行考核和註冊。
第二章裁判委員會
第四條中國龍舟協會成立裁判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中國龍舟協會的領導下,學習研究、準確把握國際龍舟競賽規則的變化,並負責龍舟裁判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裁委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干人組成。裁委會成員必須是國際級或國家級裁判員,並由中國龍舟協會秘書處提請全國代表大會批准通過。裁委會主任、副主任名單須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六條裁委會負責協助中國龍舟協會制定本項目裁判員發展規劃;負責組織裁判員學習、考核、註冊;按規定舉辦裁判員晉級和覆核考試;製作裁判員資料庫的內容;對本項目裁判員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修訂本項目裁判法和規則;制定裁判員賽區工作紀律。
第七條地方各級龍舟協會可以根據本地區、本系統裁判員規模,成立裁委會。不具備成立裁委會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由本地區體育行政部門或龍舟協會代行裁委會職責。
第三章技術等級的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國際龍舟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際三級、二級和一級,國際三級為國際最高級。國內龍舟裁判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
第九條各級別龍舟裁判員的申報條件、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參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行。
第四章裁判員年審及註冊
第十九條 中國龍舟協會每兩年(奇數年)對龍舟國際級和國家級裁判員進行註冊。註冊工作與全國裁判員培訓班結合進行,通過覆核考試的國家級以上裁判員,經過裁委會對其兩年擔任裁判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後,在其裁判員證書內填寫考核意見。
第二十條在註冊期龍舟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應主動參加中國龍舟協會舉辦的全國裁判員學習班進行學習並覆核,通過上述覆核、考核後再進行註冊,每人交納註冊費50元。
第二十一條其他級別的註冊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暫停註冊一次:
(一)受到賽區或審批單位處罰;
(二)考核不合格;
(三)經中國龍舟協會選派無故不參加裁判工作和參加裁判學習。
第二十四條各級裁判員必須持有經過註冊的裁判員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全國龍舟競賽裁判員工作;不參加註冊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如需重新擔任裁判員工作,需重新參加考試並通過,經中國龍舟協會批准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
第五章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五條全國性以上比賽,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級以上裁判員擔任(如需對後備國家級裁判員進行培養,也可視情況安排擔任),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一級以上;省級比賽,裁判長以上職務由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上;地、縣級比賽,裁判長以上職務分別由一級和二級以上裁判員擔任,地、縣級比賽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
第二十六條 龍舟裁判員選派由裁委會提名,報中國龍舟協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裁判員的選派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就近的原則,輔助裁判員由承辦單位按規定補充。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裁判員的選派,採取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中國龍舟協會審核,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具體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條輔助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可以適當放寬,具體要求由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商定。
第二十九條競賽的主辦單位應當責成總裁判長於賽前認真審核各龍舟隊和裁判員的註冊登記情況,未能出示符合規定證書的龍舟隊和裁判員。競賽組委會必須立即停止其參賽和裁判工作,所有費用賽區不予承擔(此條在隊伍和裁判員註冊工作開始實施後執行)。
第六章 裁判員賽區管理
第三十條 管理對象指被協會選調到指定賽區擔任裁判執法工作的所有裁判員;
第三十一條 管理內容
(一)遵守競賽規程和規則的規定,維護裁判委員會的權威,貫徹執行裁判委員會的決定及部署的情況;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賽區組委會制定的相關要求的情況;
(三)理論聯繫實際,落實工作任務的情況;
(四)廉潔自律,公正執法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賽前管理
(一)自收到選調通知之日起,裁判員就應自動納入本條例的管理範疇。對選調通知內容有不明確的地方,應及時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繫,保證按時到達賽區。
(二)妥善處理好本職工作,開始熟悉比賽的規程規則。如通知內容有特殊規定要求的,則需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完成有關規定事宜。
(三)總裁判應提前與賽區就比賽有關情況進行溝通,並根據比賽報名情況,按照競賽規程的要求,對競賽日程做出初步的安排。
第三十三條 賽區管理
(一)裁判員按規定要求到賽區報到後,應立即了解賽區、場地、裁判隊伍組成結構、人數、當地裁判的業務素質等情況。
(二)賽區裁判委員會在掌握有關情況後,對裁判實行統一管理。選調裁判應無條件地服從分工,並在確定工作崗位後馬上投入工作。
(三)認真參加學習,熟練地掌握規程和規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嚴格遵守比賽時間表,不得任意變更及調整比賽時間。
(四)比賽期間不得飲酒,在比賽現場嚴禁吸菸,比賽及學習期間必須著統一配發的裁判服。
(五)嚴守比賽紀律,不得向有關的運動隊透露對比賽爭議事宜的處理情況,不得接受運動隊的吃請。
(六)裁判隊伍要求團結協作,遵守文明禮貌的各項要求,不得與運動員、教練員、領導及其它工作人員發生爭吵,更不允許裁判員之間發生爭執。
(七)講原則,遵守工作程式要求,對無法處理的事件必須向上報告,並拿出初步處理建議,不得將未做出最終裁決的事情向外界透露,更不允許裁判員對比賽糾紛的處理結果提出質疑和指責。
(八)在比賽結束後,對參加比賽的裁判員的表現,賽區裁判委員會應按照比賽執法、工作能力、思想素質等情況綜合做出客觀評價,並記錄在案。此記錄將做為國家級以上裁判員考核時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保障措施
(一)由賽區組委會、競賽委員會、中國龍舟協會賽事監督官員對裁判員的工作表現實行管理及監督。
(二)中國龍舟協會將對各裁判員在賽區的工作表現情況以文字形式在年終時向所在單位予以通報。
第七章裁判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龍舟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判員執行賽區工作紀律情況,對於本級裁判組做出的技術處罰,有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四)接受競賽組織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按章納稅;
(五)對於本項目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第三十六條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培養和堅持良好的職業道德,模範執行賽區工作紀律,在競賽工作中公正執法;
(二)鑽研本項目規則和裁判法;
(三)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四)承擔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龍舟比賽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委會進行有關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
第八章裁判員管理
第三十七條 裁判員在參加全國競賽工作期間要儘可能實行迴避制度。從裁判員到賽區開始,就要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遵守不與外界,特別是運動隊聯繫的規定,保證裁判員公正執法。
第三十八條中國龍舟協會每二年舉辦一次優秀裁判員評選活動,對優秀裁判員予以獎勵。並向國家體育總局推薦表彰有特殊貢獻的優秀裁判員。
第三十九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賽區裁委會會議上通報批評,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四十條對裁判員的警告、通報批評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出,報中國龍舟協會備案;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兩年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報中國龍舟協會批准;撤銷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報中國龍舟協會批准,由國家體育總局發出通報。
第四十一條受到賽區處分的裁判員,由該次比賽的總裁判長在該裁判員證書內註明。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漏判、錯判,給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區滋事的裁判員,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礙公正執法者,停止裁判工作兩年。
第四十二條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撤銷技術等級稱號,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分:
(一)行賄受賄,執法不公;
(二)在重大比賽中,出現明顯錯判、漏判,造成惡劣影響;
(三)在賽區製作事端,嚴重影響裁判隊伍團結的行為;
(四)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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