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黃金第一案

中國黃金第一案

2006年6月到7月,嫌疑人利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黃金買賣交易系統,通過電話委託的方式,買賣黃金超過2100千克,獲利2100多萬元。隨後,賬面上的巨資很快被開戶銀行以利用交易系統漏洞“不當得利”為由划走,雙方因此對簿公堂。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抗訴維持一審判決,撤銷被告2006年進行的126筆交易。這是銀行業第一起因為“紙黃金”系統漏洞引發的訴訟案件,涉案金額巨大,被冠以“中國黃金第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黃金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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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2006年5月30日,宋某從外地攜款2.7萬出差到濟南,看望大學同學劉某。因身份證已過期,宋某用同學劉偉的身份證,在濟南某銀行開設黃金買賣賬戶,採用電話銀行方式做黃金買賣交易。
6月底,宋某要回外地,他在走之前進行電話委託。當時黃金價為每克160元左右,宋某輸入了參考價145元。5天后,宋某從外地歸來後發現,自己的委託成功了。於是,宋某開始輸入遠低於即時正常黃金價格的買入價格,並逐漸探底。截至7月8日,共操作買入交易65筆,賣出交易61筆,獲利21930382.24元。兩人用了僅十天的時間,從窮小子變成了千萬富翁。
沒過幾天銀行就找到了宋某及其同學,銀行認為宋某等人的上述交易具有明顯的惡意操作性質,隨即將其交易獲利款項划走,並請求法院撤銷上述126筆黃金買賣交易。然而,宋某卻認為自己根據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按正常電話語音提示逐步操作,輸入的交易命令也得到了系統認可,並不存在違規現象,合法有效。他要求銀行歸還其被划走的2100萬餘元交易所得。

案件審理

二審主審此案的濟南中院民二庭褚飛法官稱,如銀行拿不出關於開展該業務合法性的證據,這項業務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業務,其與被告宋某簽訂的契約也就屬於無效契約。最終,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確定銀行開展的“紙黃金”業務的合法性。
通過對所有交易記錄進行調查分析,褚飛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宋某每一筆“紙黃金”交易,都只有兩個當事人,即銀行和宋某本人,雙方之間是直接發生的交易,沒有通過第三方協助完成。這個細節讓褚飛判定,銀行是這126筆“紙黃金”交易的當事一方,銀行與宋某之間的“紙黃金”交易契約屬於買賣契約。
就在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時,褚飛法官發現了一個重要的細節。被告宋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是以一種叫“止損委託”的方式進行的65筆買入交易,設定的委託買入價均低於當時的銀行報價。
在審理中褚飛發現,按銀行“紙黃金”交易的規則,客戶以止損委託方式,設定低於即時黃金報價買入黃金時,銀行交易系統應作出拒絕接受交易的判斷,但由於該系統存在漏洞,計算機沒做出正確判定。宋某進行買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於即時黃金價格5到22元不等的價格買入黃金,之後立即以接近即時黃金報價的正常價格賣出,賺取其中的差價,反覆進行操作,最終獲利2100餘萬元。“找到漏洞後,進行這么多次連續、重複的操作,充分說明宋某是故意為之。”在褚飛看來,這些才是案件的關鍵所在。

案件轟動

由於這是當時銀行業第一起因為“紙黃金”系統漏洞引發的訴訟案件,且涉案金額巨大,引起了關注,並被冠以“中國黃金第一案”,而該案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很大轟動,人們議論紛紛,有人還將其與發生在深圳的“許霆案”相提並論。
有人說,“利用銀行系統的漏洞得利,都是不當得利,都應追繳所得,甚至當事人可能還要負刑事責任,就像‘許霆案’一樣。”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筆一筆的交易,經過了一個受理、審查、確認的過程。我委託買,你給我買;我委託賣,你給我賣,我獲利了,難道就是不當得利?那么我如果賠了,銀行也會負責嗎?”

終審判決

2010年9月,濟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銀行關於撤銷宋某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的訴訟請求。被告宋某不服一審判決,抗訴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而本次二審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2年6月,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抗訴,維持2010年9月濟南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撤銷被告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間進行的126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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