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體育舞蹈教師協會
章程(試行)
總 則
第一條性質:中國體育舞蹈教師協會隸屬於中國教育部,它是全國體育舞蹈教師自主組建成立的非營利性全國舞蹈藝術團體。
第二條宗旨:協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為依據,實施體育舞蹈教師資格認定製度,加強體育舞蹈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從而促進體育舞蹈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第三條中國體育舞蹈教師協會的業務範圍:
1.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舉辦體育舞蹈教師資格培訓和認證工作。
2.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自然人委託的舞蹈藝術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3.開展國內舞蹈文化產業、舞蹈藝術交流、舞蹈文化研究等學術活動。
4.舉辦各類學術講座及組織青少年考級培訓以及舉辦大型舞蹈活動。
5.與國內外有關舞蹈學術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舞蹈學術活動。
會員
第四條中國體育舞蹈教師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全國各地區體育舞蹈協會、體育舞蹈俱樂部、院校等機構,凡贊成本會會章,並具備相應條件,可提出申請,報本會審批,履行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體育舞蹈成員集體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同團體會員。
第五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體育舞蹈愛好者,且從事相關工作的,贊成本會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按時交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工作的義務,有為本會建設做出奉獻的責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一定程式後,由本會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的處理。
組織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2、審議工作報告;3、制定和修改《中國體育舞蹈協會協會章程》;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九條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推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確認。
第十條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駐會的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的副主席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多做奉獻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榮譽職務不兼任理事。
第十三條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修改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十六條中國體育舞蹈教師協會英文名稱是 China Dancing Teacher Association(縮寫為CDTA)。本會會址設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