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於成立於1988年9月,致力於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經營秩序,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利益,開拓市場,推動行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 外文名: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dstuffs,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Products
  • 英文縮寫:CCCFNA
  • 成立時間:1988年9月
  • 組織性質:自律性行業組織
商會會址,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團體成員,組織章程,重要活動,

商會會址

商會會址

主要職責

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良好的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發展;組織行業和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為會員企業提供各種市場、客戶、法律法規信息諮詢和培訓服務;調解會員及國內外企業之間的貿易糾紛;向政府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的要求和意見,並對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議;監督和指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組織國內外交易會、展覽會及研討會,組織行業與國外同行業組織交流、合作,參加國際同行業組織的活動,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外反傾銷應訴,代表行業應對國外貿易壁壘,配合政府解決貿易糾紛,推動質量保障體系和食品衛生安全體系的建設,實施品牌戰略,對進口產品傾銷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調查,履行政府委託或根據會員要求賦予的其它職能。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農、林、水產、食品、土畜行業的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開展諮詢、服務,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促進我國農、林、水產、食品、土畜產品進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二)對農、林、水產、食品、土畜產品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促進行業自律,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組織企業應對國外對我行業出口產品設定的貿易壁壘,代表行業申請貿易救濟,開展產業損害調查,全面維護產業安全。
(四)對本行業的進出口狀況和發展進行研究;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和會員的情況、要求、意見和建議,並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五)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推動工貿結合,在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起紐帶作用。
(六)建立和發展商情網、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出版刊物,對進出口商品市場、行情,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有關國家貿易政策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會員提供服務。
(七)參加國際有關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性專業會議,在條件成熟時成立國際性同行業組織,加強與世界各國和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八)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交流等,以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九)組織會員參加外貿業務培訓和有關國家(地區)或特定產品的進出口市場研討會,提高業務人員的素質。
(十)履行政府委託或會員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組織機構

下設15個職能服務部室,43個商品分會。商會總部聘有一支優秀的懂經濟、會外語的專業職工隊伍,他們精通商品專業知識,熟悉國內外市場,熟悉行業與企業,並與政府部門保持著廣泛的聯繫,悉心致力於會員企業的生產及貿易活動的協調與促進工作,為會員企業解決生產及進出口貿易中的難題,並提供智力支持。商會配備英、法、德、日、韓、俄、西班牙等各種外語人才以及經濟、國際貿易、市場行銷、財務、美術設計、IT、信息、法律、食品等各種專業技術人才,可為行業企業提供各種服務。
辦公室
·負責商會內部管理,人事管理,秘書工作。
財務部
·負責商會財務工作。
綜合業務部
·負責政策性研究,綜合業務、國內外市場調研,統計數據分析。
法律服務部
·負責法律諮詢服務及培訓,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應訴組織工作等。
信息服務部
·提供各種信息、諮詢服務。
·負責《國際農產品貿易》雜誌和《中華農林土畜貿易網》兩個媒體的運做與管 理。
《國際農產品貿易》雜誌社
·負責《國際農產品貿易》雜誌的編輯發行。
展覽部·
負責組織企業參加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提供國內外展覽服務。
北京金穗展覽中心
·負責承辦國內外展會。
公共關係部
·負責辦理會員入會、退會、會籍管理及接待會員投訴等,組織綜合性市場開拓團組及會員綜合性業務、培 訓。
·負責與國際同行業組織、外國駐華機構等的聯絡,開展綜合性業務交流與合作。
糧油部
·負責糧油產品等行業商品的協調管理、服務及促進工作,並提供市場、客戶等信息服務。
·主要協調商品:大豆、花生、芝麻、雜糧雜豆、樹果、板栗、油料、炒貨等。
果菜工業食品部
·負責蔬菜和水果及加工食品等行業商品的協調管理、服務及促進工作,並提供市場、客戶等信息服務。
·主要協調商品:乾鮮及冷凍蔬菜、水果及製品、果汁、糖類、冬粉、烘焙食品、工業食品等。
肉食部
·負責各種肉食產品等行業商品的協調管理、服務及促進工作,並提供市場、客戶等信息服務。·主要協調商品:活畜禽、畜禽肉食產品及製品、乳品、蛋品、飼料等。
水產部
·負責各種水產品等行業商品的協調管理、服務及促進工作,並提供市場、客戶等信息服務。
·主要協調商品:鰻魚、小龍蝦、蟹、蝦、紫菜、裙帶菜、凍魚片、魚製品、貝殼類水生動物、各種水產品 等。
林產香料部
·負責林產品和香精香料產品等行業商品的協調管理、服務及促進工作,並提供市場、客戶等信息服務。
·主要協調商品:松香、木材、板材、膠合板、纖維板、木地板、桐木及各種香精香料等。
茶飲園藝部
·負責茶葉、酒飲、花卉及部分特產品等行業商品的協調管理、服務及促進工作,並提供市場、客戶等信息服 務。
·主要協調商品:茶葉、咖啡、可可飲料、酒飲、花卉、楊桐柃木、蠟燭、食鹽、調味品、觀賞動物等。
特產部
·負責食藥用菌及製品、蜂產品、炮竹煙花、部分特產品等行業商品的協調管理、服務及促進工作,並提供市 場、客戶等信息服務。
·主要協調商品:蜂蜜、食藥用菌及製品、松茸、蘑菇罐頭、炮竹煙花、塑編袋等。
畜產地毯部
·負責畜產和地毯產品等行業商品的協調管理、服務及促進工作,並提供市場、客戶等信息服務。
·主要協調商品:兔毛、羊絨、羊毛、地毯、豬鬃、腸衣、羽絨及其製品、裘革皮及製品等。

團體成員

商會目前共有5000多家會員企業,其中常務理事39家,理事單位140家。商會會員遍布全國各地,集中了本行業經營規模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企業,以及大批中小企業,設立了43個專業商品分會,每個分會均是全國性的行業組織。
會員包括:內、外貿流通企業;種植、養殖及生產加工企業;農墾、農場和科研院所;一批省、地、縣的農產品商(協)會。從所有制性質劃分,會員企業既有國有企業,也有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另外還有部分國際會員。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的會員企業代表了我國農林食品土畜行業的整體水平和實力。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of Foodstuffs,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Products,英文縮寫為:COFN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社團法人,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從事農、林、水產、食品、土畜產品進出口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自願組成的自律性行業組織。本會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農、林、水產、食品、土畜行業的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開展諮詢、服務,維護國家、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促進我國農、林、水產、食品、土畜產品進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貫徹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為:北京市崇文區廣渠門內大街80號通正國際大廈4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二)對農、林、水產、食品、土畜產品進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促進行業自律,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組織企業應對國外對我行業出口產品設定的貿易壁壘,代表行業申請貿易救濟,開展產業損害調查,全面維護產業安全。
(四)對本行業的進出口狀況和發展進行研究;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和會員的情況、要求、意見和建議,並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五)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推動工貿結合,在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起紐帶作用。
(六)建立和發展商情網、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出版刊物,對進出口商品市場、行情,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有關國家貿易政策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會員提供服務。
(七)參加國際有關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性專業會議,在條件成熟時成立國際性同行業組織,加強與世界各國和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八)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出國考察和貿易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經濟技術交流等,以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
(九)組織會員參加外貿業務培訓和有關國家(地區)或特定產品的進出口市場研討會,提高業務人員的素質。
(十)履行政府委託或會員要求及同行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自願加入;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農、林、
水產、食品、土畜產品進出口貿易或相關活動。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檔案;
(三)本會辦事機構根據本會理事會授權,按照上述要求進行審
核,對符合條件者由本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獲得本會的幫助和支持,應會員的要求,本會可提供個性
化的專項服務,組織專家對會員進行會診,分析會員的發展前景,幫助會員設計開拓國際市場的方案
(七)對違法和違反本會章程,損害國家和本行業利益,侵犯會
員正當權益的行為,有權據實舉報、控告。被舉報者有申辯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持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不得損害其他會員的利益。
第十三條 本會對會員實行年度登記制度,會員應嚴格按規定參加年審登記。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法人單位失去法人資格者;
(二)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
第十五條 本會對違反本會章程或協調管理辦法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本會紀律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會籍、開除會籍。處分會員需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退會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分會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提案;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和民主協商產生。具體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換屆,但須符合第十八條的規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屆理事會提出下一屆理事單位候選名單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一屆理事單位。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由理事單位指派代表擔任。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六)審議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七)授權辦事機構吸收企業入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理事會。情況特殊(屬程式性事務)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 決定對會員的處理;
(三)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四) 審議通過全行業規範、協定、規定、管理制度;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必要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推薦,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本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設兼職副會長,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副秘書長人選由本會會長推薦。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以及由會長推薦的副秘書長為理事當然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為會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日常工作,由會長代表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向理事會推薦副秘書長人選,決定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六)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年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若干職能部門,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可在進出口商品的重要地區、主要口岸及國外重要城市設辦事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可設立進出口商品分會(以下簡稱分會)。同類商品只成立一個分會,成立分會須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國家社團主管部門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分會、辦事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受本會領導和管理,按照本《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分會由經營同類商品的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經營某一分會協調範圍內的商品,擁護該分會工作條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分會會員。
第四十條 分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分會會員大會。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和分會工作條例、行業協調辦法、行業自律規則由分會自行確定。
第四十一條 分會設理事會。在分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分會日常工作,對分會會員大會負責。
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分會的監督機構,對分會會員大會和分會理事會負責。
分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和工作規範由分會自行確定。
第四十二條 分會設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分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商會。
第四十三條 分會負責人為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分會負責人每屆任期三年,會員會議提前或推遲召開,其任期相應改變。
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經分會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一般任期不超過兩屆。
分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經分會監事會民主選舉產生,一般任期不超過兩屆。分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商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由商會會長提名,經分會理事會研究決定,可連選連任。
分會領導人員的職權和工作規範由分會自行確定。
第四十四條 為加強會員間的聯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會員的要求,經商會同意建立聯絡組織,負責本地區會員的聯絡活動和信息交流工作,以及根據本會的委託,承辦某些專項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管理實行嚴格的財務預決算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應列入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務決算按年度進行。
第四十九條 年度財務預決算按“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執行。年度財務預決算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費收入按經費來源進行預決算;
(二)經費支出按支出科目進行預決算,包括業務費支出、公務費支出、專項費用支出、購置固定資產支出、人員經費支出等。
第五十條 本會參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並依次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職責分工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或五分之一會員代表有權提議修改章程,修改內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五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要活動

赴棗莊開展黨日活動
為迎接建黨92周年,追憶革命前輩保家衛國的革命氣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黨總支組織黨員和幹部職工於2013年6月6日—7日赴山東棗莊革命老區參觀學習並開展紅色之旅主題黨日活動。本次棗莊之行特別將黨建活動與革命傳統教育和學習交流工作相結合,取得良好效果。我會黨總支書記邊振瑚同志、黨總支委員戎衛東同志、黨總支委員閆國興同志,以及40餘位黨員和幹部職工參加了此次活動。
黨總支書記、會長邊振瑚同志結合參觀感受發表了簡短講話,要求全體黨員要發揚革命先烈的愛國主義精神,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堅定理想信念,切實改進工作作風,真心實意地為民眾服務,做好本職工作,為推動商務事業發展做出新貢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