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全國電力諮詢、勘測、設計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全國性社團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63個,分布在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其中甲級資質單位45個,乙級資質單位114個,省級電力勘測設計協會4個。全行業從業人員30000多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
  • 成立時間:1985年
  • 批准單位:民政部
  • 性質:全國性社團組織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協會章程,

發展歷史

協會與全國各有關行業組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和工作聯繫。中國工程諮詢協會質量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電氣專業委員會、電力行業電力規劃設計技術標準化委員會分別掛靠在本協會。協會本部設定辦公室、市場協調管理部、標準質量管理部等三個部門;協會下設省(區)院分會、供用電設計分會等多個分支機構,配合協會開展行業各項服務工作。
多年來,協會堅持“以會員為本、強化服務、求真務實”的工作方針,積極發揮在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努力為企業提供服務,先後榮獲國家經貿委“先進行業協會”、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全國勘察設計先進協會”等多項榮譽,以突出的業績跨入國家先進行業協會的行列。
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研究、參與電力勘測設計諮詢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制定電力勘測設計行業公約,開展行業自律;受政府委託,承擔有關電力勘測設計行業收費標準的編制與修訂工作,對電力工程設計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參與電力勘測設計單位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評審;組織制定、修訂電力工程設計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本行業產品質量檢查和監督工作;在會員單位中推動貫徹GB/T19001、GB/T24000和GB/T28000體系標準;組織電力工程“四優”及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的評選及國家獎項的初評和上報;組織全國電力勘測設計行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組織電力工程設計專有技術的評審與管理工作;在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監察局的領導下,負責電力勘測設計企業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諮詢、評審等工作;組織電力勘測設計行業各種培訓;編輯出版《電力勘測設計》和《電力設計信息》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使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 ( 以下簡稱協會 )的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更好地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責,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有關社會團體工作的規定和《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協會各部門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規章制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廉潔自律,認真負責地做好各自的工作;要注重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策及協會的工作部署;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規範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
第二章協會領導主要職責
第三條 協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理事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行使協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賦予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協會本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領導並協調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任免協會本部、實體機構負責人,審核批准分支機構負責人;
(七) 決定協會本部、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務。
第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對理事長負責。受理事長的委託,負責或協管其他專項工作。
第三章 主要會議制度
第五條 協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召開。
第六條 協會本部實行以下會議制度:年度工作會議、理事長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月度工作會議)、專題會議和協會本部組織召開的專業會議。
第七條 協會年度工作會議每年年初召開一次,由理事長主持,協會全體職工參加,主要議題是總結協會上一年工作、提出當年協會重點工作計畫。
協會年度工作會議根據情況可邀請有關部門領導和協會分支機構負責人參加。
第八條 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根據會議內容,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九條 理事長會議主要議題 :
(一) 討論研究協會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需向政府部門反映、請示和報告的重大問題;
(二) 研究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中長期規劃及發展戰略;
(三) 研究確定協會提交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及有關重要事項;
(四) 決定協會有關人、財、物資源配置、機構設定和內部管理制度;
(五) 聘任或解聘協會本部部門負責人;
(六) 研究制定協會重要工作制度;
(七) 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務。
第九條 協會辦公室負責理事長會議記錄並整理成會議紀要,經理事長審核簽發,並決定發放範圍。
理事長會議議定事項由辦公室負責督辦,承辦部門負責落實並及時向理事長、副理事長回復落實情況。
第十條 理事長辦公會(月度工作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一般每月第一周的第一個工作日召開。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一條 理事長辦公會主要內容: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政府部門等有關重要會議、檔案及領導講話精神;
(二)傳達貫徹理事長會議的有關決定事項;
(三)檢查上月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部署當月主要工作;
(四)通報近期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
(五)協調部門間工作關係。
第十二條 理事長辦公會(月度工作會)前各部門要認真準備,於每月28日(公休日順延)將本月工作完成情況和下月工作計畫報送辦公室,辦公室匯總後上會研究。
理事長辦公會(月度工作會)由辦公室組織, 負責會議記錄並整理成會議紀要, 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議定事項各部門按時落實。
第十三條 專題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按照分管的工作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協會工作中的一些專項問題。
專題會議由主辦部門負責組織,並將會議議定事項形成《辦公通報》或會議紀要。《辦公通報》或會議紀要經有關部門會簽和辦公室核稿後,由理事長或分管副理事長簽發。
第十四條 協會本部組織召開的行業專業會議由協會有關部門主辦,各部門於每年1月底前提出會議計畫,由辦公室匯總,提交理事長會議綜合平衡後, 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的專業會議,由主辦部門呈報理事長或分管副理事長批准,需要會員單位領導參加的會議,須經理事長批准。
第十五條 專業會議由主辦部門負責會議檔案的起草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專業會議印發會議紀要應在會議結束前原則通過,經主辦部門整理,辦公室核稿後,由理事長或分管副理事長簽發。
第十六條 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在中央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會。召開會議要貫徹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儘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講求會議的實效性。
第四章出差制度
第十七條 協會所有人員出差或休假,都應填寫出差或休假申請單,經分管的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同意並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理事長出差或休假委託一位副理事長主持全面工作。副理事長出差或休假,應經理事長同意。
部門負責人出差或休假,要明確一位本部門工作負責人,部門副職出差要經正職同意。
第五章公文審批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協會收文及辦理原則:
(一)各單位、各部門送協會或協會各部門的各類正式檔案,一律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進行分送處理。
(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辦、各行業協會、顧問集團公司等單位檔案及領導批示先送理事長閱批;
(三)協會會員單位及其他部門的一般業務檔案,按工作分工送理事長或副理事長閱批。
第二十條 協會簽報及辦理原則:
(一)協會本部各部門向理事長、副理事長請示、報告事項用簽報;
(二)協會辦公室為簽報的管理部門。簽報均按程式由辦公室登記傳遞。經協會有關領導閱批的簽報,由辦公室返回報送部門或送交有關的承辦部門。簽報事項在辦理完畢後,簽報由辦公室統一保管,按期歸檔;
(三)對於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事項,應由主辦部門會簽協辦部門,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應在簽報中註明。
第二十一條 協會發文及辦理原則:
(一)向政府部門的請示報告,由理事長簽發。一般的請示報告,原則上由分管副理事長簽發,必要時報理事長簽發;
(二)一般發文按工作分工送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發,發文內容如涉及協會其他部門業務,應事先會簽。發文內容如涉及其他副理事長的分管業務,應送其他副理事長核簽;
(三)為提高辦文效率,會簽時間不能超過二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各級領導審批檔案時,應明確簽署意見,並註明審批時間。公文辦理完畢後,由承辦人交辦公室歸檔。
第二十三條 協會與其他單位聯合辦理的公文,定稿由主辦單位歸檔,其他單位保存公文正本。
第六章 與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是協會的監督管理部門, 要自覺接受其對協會的監督和指導,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國資委是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接受其對協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
發改委、建設部、電監會、中勘協、中咨協、中電聯是協會有關業務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機構,要積極爭取接受他們的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
要加強與相關行業的聯繫與合作,疏通渠道,協調關係,交流信息,為會員單位排憂解難。
第二十五條 建立檔案、資料交換制度。其主要內容為:
協會有關檔案、資料、調研報告、諮詢報告等材料要主動報送發改委、建設部、國資委、電監會等有關政府部門,同時要從有關政府部門及時獲取有關檔案、資料,並逐步形成制度。
第二十六條 建立工作匯報、聯繫制度。其主要內容為:
及時向發改委、建設部、國資委、電監會等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其委託的事務性、技術性和社會中介事項的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以取得他們對協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及時獲取有關信息資料,積極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協會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協會辦公室負責修改和解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是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EPPEA。
第二條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全國電力諮詢、規劃、勘測、設計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自律性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和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際規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行業、政府和社會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立法機關、社會團體的聯繫,促進電力勘測設計行業的改革和發展;進行行業管理和自律;協調行業內部與外部的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國內外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協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安德路65號。郵政編碼:10001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電力勘測設計諮詢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行業發展規劃和體制改革工作;
(二)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協調價格爭議,維護共同的市場資源,反對無序競爭,規範行業行為;
(四) 受政府委託,進行電力勘測設計諮詢收費標準的編制與修訂工作,協助政府進行電力勘測設計市場管理,對電力工程設計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
(五)受政府委託,進行電力勘測、設計、諮詢單位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的歸口管理,組織資質初審和申報;
(六)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有關資料收集、統計和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七) 組織採集電力工程有關國際標準,組織和參與制定、修訂電力工程有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定期發布新的有關國家、行業標準信息,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八) 經政府部門同意,組織和參與電力勘測設計產品質量檢查和監督工作,推動和指導貫徹GB/T19001—IS09001質量體系標準、GB/T24001—IS0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GB/T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工作;
(九) 經政府部門同意和授權,組織進行優秀電力工程諮詢獎、電力工程“四優”(勘測、設計、計算機軟體、標準設計)、科技進步等行業獎項的評選及國家獎項的初評和上報;
(十) 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十一) 組織開展專業技術、業務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經驗交流;
(十二) 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人才、技術和職業培訓;
(十三)編輯出版《電力勘測設計》和《電力設計信息》,建立和維護中國電力規劃設計行業網站,負責電力勘測設計行業宣傳報導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依法設立並持有國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正式頒發的電力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和電力工程諮詢證書、並有良好信譽的企、事業單位;
(二)承認協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批准;
(三)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予以公告,並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向協會提出申訴,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力;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及良好社會信譽;
(三) 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 完成協會委託和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五)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向協會反映情況,按時向協會提供所需有關資料、信息;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不執行協會決議,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收回會員證並向理事會報告後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決定理事會認為需要提請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一般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經營管理者擔任。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三) 推舉名譽理事長、決定聘請顧問;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協會管理制度;
(十一) 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 審議並批准行規、行約;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 領導常設辦事機構,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領導並協調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任免協會各部、處及實體機構負責人,審核批准分支機構負責人;
(六) 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務。
第二十九條 協會按照“精幹、效能、統一”的原則組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常設辦事機構由理事長領導,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
遇參照國家或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4 月 23日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五屆理事會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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