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防水品牌研究中心於2014年經國家建材委主管單位批准,在北京掛名登記成立,受中國建材工業聯合會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防水品牌研究中心
- 成立時間:2014年
- 指導機構:中國建材工業聯合會
- 批准單位:國家建材委主管單位
機構簡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 章程,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機構簡介
中國防水品牌研究中心於2014年經國家建材委主管單位批准,在北京掛名登記成立,受中國建材工業聯合會(簡稱中建會)指導和監督。
中國防水品牌研究中心是依照中建會要求、針對全國防水材料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經營及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的品牌進行專業研究,自願結合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行業性非營利性和自律管理性組織。
中國防水品牌研究中心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堅持為會中建會、為防水行業、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國家利益,維護行業和總院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道德風尚,規範市場,公平競爭;推動我國防水行業市場品牌化的健康發展為宗旨。
2014年8月8日清華大學品牌行銷專家萬水波教授率先發起創立,擔任中國防水品牌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職能: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總院有關要求,研究本行業市場品牌化發展中重大問題,向總院匯報,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匯報。
本行業市場情況、要求和建議,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行業市場的深入了解。
組織對本行業市場基本情況和品牌化發展狀況及統計資料的調查、分析、研究,為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提供依據,並參與有關活動。
蒐集、提供國內外有關市場動態信息;編印會刊、資料和書籍;開展市場情況品牌化,規範化諮詢、服務;組織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市場品牌部概念培訓。推動市場品牌化發展,維護消費者和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國內外經濟市場品牌化交流與合作。
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技術、管理等國家和行業市場標準、規程,並組織宣傳貫徹實施。
開展行檢行評,宣傳、促進市場規範化發展工作。接受政府和總院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市場發展規劃。發展行業公益事業。承擔政府、總院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本中心以清華大學強大的綜合學術資源為後盾,依託清華大學建材經濟管理、品牌傳播等學科優勢,廣泛聯合政府、媒體及行銷機構等組成全方位、多功能的聯盟,以研究防水建材品牌、服務防水建材品牌、引導防水建材品牌為己任,著眼於我國防水建材在品牌化進程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開展防水建材品牌的理論研究、戰略規劃及行銷傳播諮詢等,致力構建中國防水建材品牌第一智庫平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中心全稱為中國防水品牌研究中心,英文譯名:China Waterproof Brand Research Center(簡稱CWBC)
第二條本中心是由中建會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本中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進行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中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本中心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中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中心的業務範圍:
(一)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圍繞建材行業與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協調同行業價格爭議,規範企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技術、管理諮詢、人才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
(四)加強與國外同行業之間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經濟糾紛。組織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有關工作。
(六)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對代管協會實施管理。
主要是:指導代管協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業務活動,監督代管協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對代管協會改革、調整和規範發展的建議及代管協會機構改革變更等事宜的初審、報批工作;負責代管協會的人事管理、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查處代管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審批代管協會工作人員臨時出國等。
(七)管理直屬事業單位,負責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黨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財務、資產管理的監督,審批工作人員臨時出國等其它事項。
(八)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中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申請加入本中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中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中心;
(三)在建材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中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中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中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優惠獲得本中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中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中心決議的義務;
(二)維護本中心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完成本中心交辦工作的義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
(五)向本中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後,應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中心舉辦的各種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節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章程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團出席方能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管委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超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超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管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中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管委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中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中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管委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管委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管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設立常務管委會,成員由管委會選舉產生。在管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管委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管委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管委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管委會、常務管委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副主任(駐會),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材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在本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六)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任職期限內可能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委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根據工作需要,本中心可聘請名譽主任和高級顧問,名譽主任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名譽主任和高級顧問的聘請,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中心主任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也可由副主任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事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代表本中心簽署有關檔案。
第三十條 本中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劃撥的行政、事業經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六)本中心下屬單位或實體機構稅後上繳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中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中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或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由管委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願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管委會或常務管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中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中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中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8月8日第一次委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中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