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鑄造協會鑄造材料分會

中國鑄造協會鑄造材料分會是中國鑄造協會主管的機構。

職能,分會服務亮點,分會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分會領導人的產生和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服務團隊,聯繫方式,

職能

中國鑄造協會鑄造材料分會是中國鑄造協會分支機構。
經中國鑄造協會批准分會秘書處掛靠大連鑫龍鑄造工業有限公司。
中國鑄造協會鑄造材料分會
中鑄協材料分會有會員單位83家,秘書處擔當總會材料行業具體落實工作,具有中國鑄造材料行業管理、服務職能。
秘書處人員年輕化、綜合管理、服務能力強,50%工作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職稱,是一支具有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網路服務、現貨交易、對外貿易等專業水準、高素質的工作和服務隊伍。

分會服務亮點

1、為促進企業間國內銷售網的形成,每年定期舉辦鑄造材料年會、專題研討會,參加國內國際鑄造展覽會;
2、出版《鑄造材料》內部專業刊物,及時報導鑄造材料行業發展情報與信息。報導國內、國際鑄造材料企業現狀、發展水平;鑄件生產企業對材料市場需求願望、採購、銷售信息發布、產業政策導向以及中國鑄造協會行業工作方向宣傳。為行業發展、企業進步搭建經濟信息、技術交流平台;
3、為企業解決專業技術疑難問題以及工廠擴建、改造等方面的技術支持;
4、提供及時可靠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服務。

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中國鑄造協會下設二級分支機構。英文名稱Foundry Supplies Committee 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 ,是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鑄造企業和社會團體及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事業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組織。本會為社會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為:起著政府與鑄造材料企業間溝通協調的橋樑作用;掌握中國鑄造材料生產企業基本情況;提供世界鑄造材料生產的先進技術信息與交流合作;為鑄造材料企業提供技術諮詢、科研開發、材料購銷等信息動態及相關質量鑑定工作。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法規及中國鑄造協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國鑄造協會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大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積極促進鑄造材料行業按照經濟合理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改造。向政府部門提出有利於振興鑄造材料行業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及調整改造的方針政策建議。
2、開展對全行業技術經濟資料的收集和調查整理工作,積極為政府制定行業規劃提出建議。
3、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開展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生產技術進行診斷和指導,並組織攻關活動。
4、組織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國際展覽,展銷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5、貫徹國家標準,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提出行業內部技術和業務管理的指導性檔案。
6、組織行業職工培訓工作,和行業間職工的交流工作。
7、協調和促進企業間的經濟合作和技術合作。為促進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協作服務。
8、與國外或地區同行業及對口組織開展經濟、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9、積極促進本行業的進出口業務,在對外出口、引進技術方面,促進企業形成統一立場,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
10、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有利於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登記,取得批准或登記檔案;並承認本會管理辦法,願履行規定義務並按時繳納會費的單位,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成為本會會員;地方鑄造協會或行業組織的成員單位;鑄造材料生產廠;鑄造材料交易場所;鑄造信息諮詢單位;經營與鑄造材料有關的企業或單位;有鑄造專業的科研、設計和教學單位。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擁護本會管理辦法;
(2)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 在鑄造材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企業經營無不良記錄;
(5) 根據開展活動需要,可吸收特邀會員。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分會工作會議討論通過,交秘書處備案;
(3) 經秘書長簽字同意後,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4) 由分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
(3)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 優先優惠獲得本會掌握的科研成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基本情況有關資料。
(6)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所委託的各項工作;
(7) 每年定期向本會報送規定格式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委員會討論予以除名。

第四章 分會領導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管理辦法;
(2) 選舉和產生委員;
(3) 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和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代表大會須有2/3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表決半數以上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代表大會通過,但是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企業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真實、完整。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定期向委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四條:對本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代表大會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會管理辦法修改的,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下發。

服務團隊

中國鑄造協會鑄造材料分會資深高級工程師--樓煥年
中國鑄造協會鑄造材料分會秘書長--趙友莉

聯繫方式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新水泥路66號
郵編:11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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