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鑄造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鑄造行業的共同利益,反映會員訴求,通過為政府、會員、企業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完善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加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促進鑄造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推動現代鑄造產業集群建設,為把中國建設成為鑄造強國做出貢獻。中國鑄造協會具有調查研究、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息引導、諮詢服務、維護權益、行業自律及教育培訓等職能。
主要職責
協會的基本任務為:
1.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作用;
2.提供業務信息;
3.提供技術及諮詢服務;
4.舉辦大型國際展覽會、國際會議、國外技術交流;
5.促進中外合作、外貿談判;
6.組織國外考察及多項業務服務等。
建設宗旨
為鑄造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為振興鑄造行業,促進鑄造技術進步服務;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推動鑄造行業按照經濟合理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改組、改造;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使鑄造行業的生產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為實現四個現代化作貢獻。
服務項目
1.舉辦國際展覽
自一九八六年始,中國鑄造協會為適應鑄造企業開拓國際鑄造市場之需要,以其敏銳的觸覺,率先主辦了“中國國際鑄造、鍛造及工業爐展覽會”,歷經二十二年的奮力拚搏,已成功地舉辦了九屆,來自全球三十餘個國家和地區的6000餘家鑄造企業參加展出,展出總面積達26萬平方米,專業觀眾達20餘萬人次,當之無愧的被譽為中國鑄造旗艦展,是高規格、高質量、高水準的三大國際鑄造名展之一。
在二十二年的奮進發展過程中,中國鑄造協會還陸續打造出兩個自主品牌的國際專業鑄造展覽會:“中國國際鑄件博覽會”、“中國國際有色及特種鑄造展覽會”,立爭為行業架構一個更加專業的交流與交易的國際平台。
2.國際交流與合作
中國鑄造協會作為中外鑄造企業媒介,同美國、德國、義大利、日本、印度等38個國家和地區的800餘家行業組織及企業建立並保持著長期、穩定的友好合作關係。提供技術和商貿諮詢服務,組織國際技術交流及商貿洽談會,組織國際商務考察,協調國際間進出口貿易,接待國際來訪,在促進中外鑄造企業的交流與合作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3.舉辦國際會議
“中國國際鑄造廠長(經理)會議”,從1994年始已成功舉辦了八屆,自2008年起,正式定名為“中國鑄造協會年會”,在引領中國鑄造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相繼舉辦了“中國國際有色合金及特種鑄造會議”、 “中國國際鑄件出口研討及交易會”、“中國鑄造企業高層論壇”等大型國際會議。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近萬名鑄造工作者與會,促進了國際間鑄造業的合作與交流,推動我國鑄造工業的技術進步。
4.信息、諮詢、網站等服務
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部門巨觀決策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行業信息、統計數據、分析報告及相關政策建議; 定期出版發行《鑄造技術》、《鑄造縱橫》月刊;《中國鑄造年鑑》(中英文)、《鑄件購買指南》(英文)、《中國鑄造行業企事業名錄》、《國外採購商求購鑄件信息彙編》、《中外鑄件標準》等鑄造行業系列書籍;
開展行業相關資格、資質的評審、鑑定和申報;提供政策、技術、產品等貿易信息及網站推廣。
5.開展教育培訓
面向鑄造企業,開展鑄造專業教育培訓,以清華大學機械系為辦學基地,依託清華大學優秀的師資隊伍、雄厚的科研實力,開展形式多樣、不同層次的專題教育培訓。編寫並出版鑄造專業教材,完善基層教育體系,建立全國鑄造專業教育網,為鑄造業培養更多的中高級專業人才。
組織機構
綜述
中國鑄造協會擁有以全國千家重點骨幹鑄造企業為主體的1473個企業法人會員單位和60多個區域性地方鑄造行業協會加盟(含6500個間接企業法人會員)的團體會員,合計會員總數8000餘家,其鑄件產量占全國鑄件總產量的70%以上。中國鑄造協會秘書處(含分支機構)為常設機構,現有專職工作人員120餘人,另聘有專家顧問及行業工作志願者200餘人。
機構設定
1.中國鑄造協會秘書處下設3個職能部門、2個全資公司、15個分支機構:
(1)各職能部門
綜合辦公室
工作職能:承擔行業政策研究、法律事務、行政管理、文秘檔案、財務資產、人力資源管理、會員組織與聯絡、顧問工作;承辦兩岸三地論壇。
信息諮詢部
工作職能:承辦中國鑄造協會年會;開展行業信息與技術交流,鑄造企業的技術改造及諮詢;承擔《中國鑄造協會網站》建設與管理,編輯出版《鑄造縱橫》、年鑑、名錄等書刊;開展鑄造工程師資格認證,培訓服務。
國際交流與展覽部
工作職能:承辦國際、國內鑄造大型展覽會、國際會議;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境外展覽會、赴境外考察及交流,對外聯絡及外事服務;承擔有關反傾銷、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務。
(2)全資子公司
北京福沃鑄造工程諮詢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樹藩
主要業務:信息、技術諮詢;企業技術改造及技術交流服務、人才交流
北京中鑄世紀展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立波
主要業務:承辦國際、國內鑄造展覽會
(3)分支機構
6個分會:中國鑄造協會精密鑄造分會、中國鑄造協會壓鑄分會、中國鑄造協會鑄管及管件分會、中國鑄造協會機車車輛鑄造分會、中國鑄造協會汽車鑄件分會、中國鑄造協會耐磨鑄件分會;
6個專業委員會:中國鑄造協會藝術鑄造專業委員會、中國鑄造協會鑄造材料專業委員會、中國鑄造協會實型鑄造專業委員會、中國鑄造協會鑄鋼專業委員會、中國鑄造協會鑄鐵專業委員會、中國鑄造協會鑄造裝備專業委員會;
2個工作委員會:中國鑄造協會質量標準工作委員會 、中國鑄造協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
1個雜誌社:《鑄造技術》雜誌社
2.會員簡況:
中國鑄造協會擁有1869個會員單位,理事單位149個,常務理事單位51個,副理事長單位14個,理事成員數154個。會員單位的鑄件產量占全國鑄件總產量的75%。
理事成員
1.協會秘書處領導
原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顧問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特別顧問
執行副理事長:張樹藩
執行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張立波
執行副理事長:邵瑛
副理事長:黃天佑
副秘書長:溫平
副秘書長:支曉恆
副秘書長:榮麗輝
2.協會分支機構領導
中國鑄造協會精密鑄造分會 秘書長 周澤衡
中國鑄造協會壓鑄分會 秘書長 翟春泉
中國鑄造協會鑄管及管件分會 秘書長 薛紀二
中國鑄造協會機車車輛鑄造分會 秘書長 於忠憲
中國鑄造協會汽車鑄件分會 秘書長 馬順龍
中國鑄造協會耐磨鑄件分會 秘書長 宋量
中國鑄造協會藝術鑄造專業委員會 秘書長 詹紹思
中國鑄造協會材料專業委員會 秘書長 趙友莉
中國鑄造協會實型鑄造專業委員會 秘書長 梁光澤
中國鑄造協會鑄鋼專業委員會 秘書長 施加林
中國鑄造協會鑄鐵專業委員會 秘書長 任紹安
中國鑄造協會鑄造裝備專業委員會 秘書長 楊惠民
中國鑄造協會質量標準工作委員會 秘書長 葛晨光
中國鑄造協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 秘書長 崔旭龍
《鑄造技術》雜誌社 社長 魏兵
組織章程
中國鑄造協會章程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鑄造協會,簡稱中鑄協。英文名稱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縮寫為C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國鑄造企業、地方社團組織及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業、研究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鑄造行業的共同利益,反映會員訴求,通過為政府、會員、企業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完善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加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促進鑄造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推進現代鑄造產業集群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鑄造強國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本團體具有調查研究、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息引導、諮詢服務、國際交流、維護權益、行業自律、教育培訓等基本職能,業務範圍及主要工作是:
(一)對全行業運行態勢、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確定行業改革和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經濟技術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等提供決策依據和政策建議。
(二)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參與有關鑄造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制訂;對有關鑄造行業發展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貫徹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研究,適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鑄造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行業發展趨勢,適時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行業、會員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根據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四)協助政府組織制、修訂鑄造產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推進各類國家、行業標準,技術規範的貫徹實施;提出行業內部技術和業務管理的指導性檔案。
(五)開展鑄造產業集群建設。協助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中,做好對鑄造產業及園區的規劃,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和產品結構最佳化升級。
(六)開展對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的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動行業和企業整體素質的提升。
(七)開展組織聯絡工作,加強與地方行業組織的合作,改善各分支機構的行業工作體系,努力實現和諧互動、互惠共贏;發展與上、下游產業鏈行業組織和港、台行業組織間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實現多邊或雙邊合作與交流;推進海外工作體系的建立,拓展與國外同行業及對口組織的交往。
(八)組織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合作和考察交流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的大型國內、國際展覽(銷)等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和創造條件。
(九)推動本行業的進出口貿易活動,協調企業形成統一立場,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應變能力,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
(十)組織協調鑄造行業企業遭受外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鑄造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十一)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協調和促進企業間的經濟與技術合作,促進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協作。
(十二)推動行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開展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全面提升全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十三)受委託承擔項目及產品論證評價,參與相關資質審查。
(十四)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涉及會員利益和鑄造行業整體利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爭取國家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政策扶持。
(十五)辦好行業綜合性網站和刊物,為行業和企業發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全行業有關評選表彰活動。
(十七)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提供會員需要的其它服務。
第三章
單位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地方鑄造行業社團組織、鑄造企業、整機製造企業的鑄造廠、經營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業、與鑄造專業有關的研究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等,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願履行會員義務;
(四)符合行業準入條件;
(五)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推薦或提名為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務、正副秘書長的人選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批准,並報理事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反團體映情況,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基本情況等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由本團體直接發展入會和管理的會員,為本團體的“直接會員”;各分支機構可依照本章程第八、九條之規定,發展本專業會員,其會員為本團體“統計會員”,依據《中國鑄造協會分支機構組織工作條例》《中國鑄造協會分支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管理;地方協會以團體會員身份申請加入本團體,亦為本團體“直接會員”,其會員視為本團體“間接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批准任免秘書長、專務;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理事長;
(十一)表彰獎勵對本團體工作和行業技術進步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和個人。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4年為一屆,理事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對逾期二年不繳納會費的理事,經理事會審議批准,暫停或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自覺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三)按時出席理事會議;
(四)關心協會建設,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
(五)經濟效益好,產品質量高,發展勢頭強;
(六)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
(七)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換屆時須有1/3左右新的理事單位,更換同等數量的上屆理事人選。本團體設立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對熱心本會服務工作,對本會及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前任理事,可推舉為名譽理事,並參與本會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長(兼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專職)一名、副理事長(兼職)若干名、秘書長(專職)一名、專務(專職)若干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建設,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並做出貢獻;
(三)在行業中有較強的影響力和代表性,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強;
(四)履行社會責任表率作用明顯;
(五)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秘書處,為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實行常務副理事長主持、正副秘書長分工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每年度的理事會、理事長聯席會(至少半年一次);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會同常務副理事長提出秘書長、專務人選,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名譽理事長、顧問。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對熱心本團體工作,對本團體及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前任理事長,可推舉為名譽理事長,並參與本會相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處提名,常務副理事長批准,對本行業有經驗、有貢獻、熱心為行業服務的專家、企業家和經濟管理幹部,可聘為協會顧問。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會同常務副理事長提出任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建議,交理事會決定;
(四)會同常務副理事長研究決定秘書處職能部門的設定及專職工作人員、代表機構、實體負責人和協會顧問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制度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團體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鑄造協會會費交納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
會費是中國鑄造協會事業發展的重要經費來源,根據章程規定,凡加入中國鑄造協會的會員,應履行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為加強對會費收取與支出的管理,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結合中鑄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會費標準 會費收取標準,按照會員在協會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權利、社會物價總體水平以及協會開展行業服務工作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
二、會費交納時間和辦法 會員按年度交納會費,每年4月30日前為會費交納時間;新會員在批准入會後一個月內交納會費。下半年入會的,按年會費標準的一半交納;會費交至中鑄協財務部。
三、會費的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秘書處召開的相關工作會議的費用開支;
部分分支機構的經費補貼;
秘書處辦公費用及辦公設備的添置和維修費用;
協會網站建設、印刷出版刊物及交流資料的費用;
本會約聘及有關人員的津貼、獎金、補貼及福利等費用;
與國外同行業組織進行交流活動費用;
表彰獎勵本會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費用;
其它費用開支。
(二)管理
對會費的管理,將嚴格按照章程第三十三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執行。
四、其他
根據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凡兩年未交會費的會員,按自動退會處理;會員退會,不退會費。
本辦法自中鑄協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組織業績
2009年2月,通過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2013年5月,在民政部組織的首批行業組織評估中被評為5A級行業協會; 2011年3月,榮獲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授予的“全國機械行業先進協會”榮譽稱號。
獎項評選
評選原則
中國鑄造協會出台了中國優質鑄件金獎、鑄造材料金鼎獎、鑄造裝備創新獎三大鑄造獎項的評選方案,此次評選的原則如下:
1. 評選工作嚴格按照“統一方法、統一標準、分類實施”的原則。
2. 評選工作遵循客觀、公開、公正與公平的原則。
3. 遵循企業自願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