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

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

《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是一本童夢編寫,由中國金融出版社在2010年出版的書籍。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在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官方網站公布了新資本協定的最終稿(即《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新協定從單一的資本充足約束,轉向增加了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約束三個方面的共同約束。市場約束與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一道,成為支撐銀行業穩健運行的三隻鼎足。
早在2003年對新協定第三稿的諮詢回覆中,中國銀監會就指出:“在十國集團2006年底開始實施新協定的幾年內,我們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舊協定。然而,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我們已對現行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包括在內。”中國的監管者認識到,要利用新協定中反映出來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現代金融監管方面的最佳實踐,包括市場約束方面的成功經驗,以全面促進我國金融改革和發展。因此,對新協定的研究,不但不能因為我國暫不實施而忽視,反而更應該從理論和實踐上予以重視。十多年來,我國銀行業及其監管的改革和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存在的一些深層次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銀行業的資產質量低下,經營機制未徹底改善,監管方式滯後、監管成效亟待改善等,這些都是監管者面對的難題。作為“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銀行監管的市場手段和行政手段各有所長,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市場約束相對於官方監管來講,有其特有的優勢,藉助市場約束的力量是解決上述問題和提高監管績效的一條捷徑,然而我國銀行業市場約束的狀況並不樂觀。那么,研究官方監管者是否該去推動,以及如何去推動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對我國銀行業的改革發展極具現實意義。
對於市場約束的相關問題,理論界做了大量的探討。主流觀點認為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是一種源於私人部門的針對商業銀行不穩健行為的約束行為,這種行為可能通過存款市場、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人力市場表現出來,並可能迫使銀行選擇更加安全和穩健的經營。市場約束對於提高監管績效的優勢是顯然的,包括有助於減緩監管的時滯性,抑制道德風險,以及可以從總體上提高監管對金融創新的敏感性,等等。理論的發展引發官方對銀行市場約束的關注,並反映在政策舉動上,已開發國家以外,已有新興市場國家監管體系嘗試著對市場約束機制進行完善和推動,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希望通過討論官方監管和市場約束的相關理論,分析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實踐,以及中國的銀行業及銀行業監管的發展現狀,從理論和實踐上考察市場約束怎樣得到監管者能動的支持與配合。特別是探討、評估監管者推進我國銀行業完善改進市場約束問題,能夠彌補國內這一領域研究的不足,並進一步為系統性的政策設計提供參考的理論和實踐依據。信息披露質量低下,缺乏合格的銀行信息供求主體,配套的基礎制度體系不完善,阻礙和影響了市場約束的有效性和銀行業監管的良性發展。《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從研究商業銀行市場約束的基本問題入手,進行市場約束的國際比較,對我國的市場約束狀況進行了分析和判斷,探求對我國的借鑑意義;並從市場增進理論和監管邊界理論出發,提出官方監管者在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方面責無旁貸的理論依據,從監管者的視角和職能提出完善我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方略。政策建議集中於監管者在信息披露(傾向於強制信息披露)、培養合格市場主體(或者引導市場主體採取合格行為)以及完善外部配套的基礎環境方面,這是《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所要重點解決的現實問題。《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試圖通過與中國正在進行和將要進行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及存款保險制度改革等若干金融體系及銀行業改革相結合分析,將第三支柱置於中國金融的大背景當中,研究它們之間的關係,以期實現銀行業發展及監管整體上的良性互動。
圍繞如何建立完善市場約束機制這一命題,《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遵循的一個理論分析框架是:合格的信息披露機制,以確保信息供給標準必須到達足以支撐使用者有效的約束行為,如準確、充分、及時等;合格的市場參與者,即包括信息提供方——商業銀行,信息接收方——存款入、股東、債券持有人、雇員、作為交易對手的其他銀行機構等;外部的配套制度與基礎設施——存款保險制度、次級債券市場、市場退出機制、市場化的利率等;公共監管提供機構及約束機制完善的推動主體——官方監管者。商業銀行市場約束的狀況是由前三個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這三個方面的合格與否及市場約束機制能否完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官方監管者的作為,在現階段的中國,監管者的作用更加重要。導論之外,文章分為四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為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的基本理論問題,由第一章完成。第二部分為市場約束的現實研究問題,主要體現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包含國際狀況的比較借鑑、完善我國市場約束的歷史進程回顧、我國市場約束狀況的判斷。第三部分討論了監管者完善市場約束機制的理論框架、因素分析和政策建議,由第四章到第七章完成。第八章是《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的小結。
導論,主要介紹了選題的緣由,研究的背景,文獻概覽,研究的方法和主要觀點等。
第一章,討論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的理論基礎、歷史演進和兩者的互動。通過對市場約束與官方監管兩者理論基礎的討論和發展歷程的回顧,特別是針對質疑官方監管的理論,一個必然的結論是,市場約束與官方監管的互補作用是顯然的,將市場約束與官方監管兩者相結合,讓“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互促共進,無疑是更有效、更可靠的監管方式。
第二章展開了國際比較。國際比較和借鑑包括紐西蘭銀行業的市場約束、阿根廷銀行業的市場約束、美國銀行業的市場約束和印度銀行業的市場約束,主要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相應的配套市場約束的條件,後者如成熟的市場主體培育、外部審計評級、次級債券市場、存款保險制度。比較和借鑑讓我們看到了相關外部環境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是市場約束作用有效發揮的必要條件,並且監管者能夠在機制的完善中有所作為,同時還提醒我們,市場約束的完善不存在現成或統一的模式,應當根據本國的國情而行事。
第三章是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狀況進行分析和判斷。分析判斷約束狀況之前,制度歷程的回顧以不同的事件為標誌,將我國監管者對市場約束的認識和促進劃為了四個階段,展現了監管者逐步重視市場監管手段的過程。市場約束髮揮作用至少有兩個條件:一是市場主體要具有充分的信息,否則市場參與者無法判斷金融機構的良莠;二是市場參與者是合格的約束者,即具有必要的金融知’識和較強的風險意識,能對信息作出理性的反應和適當的決策。從信息供給角度、信息供給和使用者狀況的分析,對我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條件的狀況作出一個初步的不樂觀的判斷。沿著這一討論,對於我國銀行業從表現結果來看是否存在市場約束,如果有,表現形式和強度怎樣,通過近年來的三個典型案例與有關數據的實證等分析得出了結論。面對這種弱效的,並時常以扭曲形式出現的約束狀況,我們對約束機制完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展開分析。關於市場約束缺乏導致的危害性,以日本的案例作為進一步的佐證。
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國市場約束機制監管者定位的理論依據和框架。該章繼續對官方監管和市場約束鮮明的特點和複雜而密切的關係進行進一步的討論和辨析,例如,在互補之外,市場約束對防止監管者濫權或不作為又有著監督作用。同時,藉助成本一收益分析法對官方監管的邊界問題進行了討論,利用市場增進理論(Market—EnhancingView)解釋了轉型經濟社會的政府功能應當更多定位在促進或補充市場力量上的要求。我國的官方監管者在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方面存在著作為不足的問題,為了使自身的行政行為趨近於最優監管邊界,實現監管效率的提高,官方監管應當在協助市場去完善約束機制過程中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所遵循的分析框架包括四個因素: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合格的市場參與者,配套的制度與基礎設施,以及官方監管者(各因素相關的理論問題在後面三章將作相應的展開)。
第五章著重對我國建立以強制披露為主導的信息供給方式進行論證。銀行選擇披露政策可能會來自若干原因,資本市場交易假說、證券補償假說、企業控制權競爭假說等分別從不同角度闡釋了可能的自願披露動機,但其相同的出發點都基於成本收益權衡,只有在銀行(高管人員)認為披露的收益在付出成本之上時,才會有自願的信息披露。而這些自願披露假說的成立必須依賴於其特定的內部或外部條件,結合中國的現狀分析,因為相應條件的缺失而得出了不同的結論,即自願披露的失效。在確定強制披露為主導的制度安排後,披露的邊界和尺度該如何把握又是本章的另一個任務。
從對市場約束機制的運行機理的分析中我們還看到,信息披露的機制是否切實可行,市場約束能否充分有效地發揮其對銀行業的監管作用,除了建立強制披露主導的制度之外,還與銀行業所處的外部社會環境、金融環境、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完善等密切相關。
第六章著重從監管者在外部環境的最佳化、次級債券、市場退出等配套方面的責任進行了理論探討,提出了相應政策建議。
第七章以較巨觀的視角將第三支柱的完善置於中國金融的大背景當中,結合我國金融業正在進行和將要進行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商業銀行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及監管協調機制完善等若干金融體系改革進行討論。監管者利用改革的契機將完善市場約束機制的考慮提前置入改革設計當中,無疑是高效用和低成本的最優選擇。結合近年來改革的進程和背景以及今後的改革預期,本章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進一步充實了監管者在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方面的政策框架。
作為結語,第八章從建立監管當局主導的強制性的銀行業信息披露機制、培育和塑造合格的市場主體以及構建市場約束作用充分發揮的相關基礎環境三個方面,對監管者建立完善市場約束機制的責任和措施進行了歸納和總結。
《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力求與國內同類領域的研究相比,在研究視角、分析方法和研究結論上具有一些可能的創新性之處,並主要體現以下幾方面:
1.從理論基礎、歷史演進以及自身特點角度對銀行業市場約束和官方監管的理論與實踐關係進行了研究。作為巨觀基礎理論,管制經濟學的研究從不同方面解釋了實施官方監管的理由,而市場約束機制涉及更多的是處於金融業中觀和微觀層面的秩序問題。兩者關係的辨析為“看不見的手”與“看得見的手”如何相互促進和共同作用,確保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和市場主體利益的保障提供了參考,從理論基礎、歷史演進以及自身特點角度深化了官方監管和市場約束的理論與實踐關係。
2.從原因和表象兩個角度對我國銀行業市場約束的形成條件和現狀進行了較全面的評估。首先從信息披露、市場主體和基礎環境三方面進行原因剖析,即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充分性不足;市場主體中,約束主體缺乏監督約束動機和認知力,銀行機構的市場反應不靈敏;外部配套的巨觀和中觀金融基礎設施滯後。隨後又以數據實證和典型案例從表象作出進一步說明和證實,得出的結論是:中國銀行業存在弱效的市場約束機制,並且因為形成條件的不足時常會以扭曲的形式表現。
3.套用監管邊界理論和市場增進理論對官方監管者為什麼要完善市場約束機制進行了理論依據方面的研究。通過對監管邊界理論和市場增進理論的分析得出共同的結論:我國的官方監管者在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方面存在著作為不足的問題,導致監管的成本一收益不理想,為了實現監管效率的提高,使自身的行政行為趨於最優監管邊界,官方監管應當解決好作為不夠的問題,在協助市場去完善自身約束機制的過程中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4.對官方監管如何促進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進行了針對性研究,提出了適合於我國銀行業的政策框架建議。國內現有研究大多只關注了銀行自身的信息披露責任,對監管者的相關責任涉及不多,或未見成體系的闡述。《中國銀行業市場約束機制的完善:監管者的責任》分析並提出市場約束中監管者建立強制信息披露的責任,並進一步將第三支柱置於中國金融的大背景當中,結合市場約束與正在和將要進行的若干金融體系及銀行業改革(包括利率市場化改革、銀行業退出機制建設、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及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等)進行分析,通過研究它們之間的關係,以期實現銀行業發展整體上的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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