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名片
中國醫院管理學會(China Hospital Management Society)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學會旨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合法權益,認真落實衛生政策,通過開展醫院管理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為全面推進醫院管理專業化、規範化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服務經濟社會提供理論支持和決策參考。
學會宗旨
團結和組織全國各級各類醫院管理工作者以及社會各界熱心於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和探討現代醫院科學發展的真知酌理。開展各種學術活動,編輯出版學術、科技刊物,對重大研究問題及管理項目進行諮詢、評估,組織國際學術交流、考察,促進醫療產業的繁榮與進步。反映會員單位意見和要求,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先進,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優良學風,提升醫院管理理論、創新醫院管理模式、提高醫院管理水平,為全面推進醫院管理專業化、規範化發展,構建醫療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為保護人民健康和服務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決策參考。學會自成立以來,在開展學術研討,組織對外學術交流,培訓醫院管理幹部,進行典型調查研究,表彰管理先進典型,組織編寫專著,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合法權益,認真落實衛生政策,充分發揮學會的參謀助手作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學會章程
中國醫院管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醫院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hina Hospital Management Society (縮寫:CHMS)。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依法加強醫院管理,維護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發揮自律、協調作用,組織協調學術交流,促進醫療機構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和登記管理機關香港警務署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行政部門加強醫院自律性管理;
(二)依法維護醫院、有關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開展醫院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級各類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的現狀、要求和願望,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
(四)開展科學管理學術、技術研究,圍繞重點課題組織相關學術探討、調研、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
(五)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繼續教育、崗位培訓,提高醫院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
(六)評選及推薦優秀醫院管理幹部、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等工作;
(七)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國內醫院管理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八)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醫院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
(九)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十)加強與國內外醫院管理學術團體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友好合作與學術交流;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開展諮詢和新技術推廣等服務;
(十二)其他醫院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企業會員),還可以聘請名譽會員。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個人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與從事醫院管理業務相關的專家、學者和工作人員。
(二)名譽會員
1.熱心支持和幫助本會工作;
2.對醫療衛生管理事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和知名人士;
3.自願加入本會。
(三)單位會員(含企業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獲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社會力量創辦的醫療機構等;
4.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主管部門核准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軍隊、武警部隊醫療機構;
5.與醫院管理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及醫藥企業;
6.各省(自治區)醫院管理學會及其他相關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個人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本會會員享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本會會員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等會費按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標準繳納;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條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其工作職責;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計畫、總結;
(九)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八條規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二、四、十一項除外),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可專職或兼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各分支機構負責人不超過60歲,專職辦事機構負責人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需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審批本會財務開支及審定本會人事任免等事宜;
(六)代表本會對外聯絡交流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提名學會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會長決定;
(四)提名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經核准的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的各種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個人會員會費
(二)單位會員會費
(三)企業會員會費
(四)會費應在屆內按年數一次繳交。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依據相關規定,建立本會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衛生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理事會審查同意,並報常務理事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常務理事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常務理事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常務理事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常務理事會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