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醫藥物資行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或有關方面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組織醫藥物資行業相關理論以及實務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促進現代醫藥物資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
(六)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參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七)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醫藥物資行業及相關企業的隊伍素質。
(八)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九)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醫藥物資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以及合作與交流。
(十)組織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展覽、商品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加工配送、政府與企業採購、連鎖經營、代理制等新型行銷方式的發展,提高醫藥物資流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帶動醫藥物資行業的現代化。
(十一)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二)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主管、主辦相關行業報刊、網站與數字媒體、年鑑、資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示意圖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醫藥物資協會是由全國醫藥物資、醫藥生產、醫療器械、製藥機械、醫藥用儀器儀表、專用設備,醫藥用化工原料、中間體、原料藥、石化產品、糧食產品、動植物、水產品、包裝材料、金屬材料、中藥材以及醫藥科研、醫藥傳媒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與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本會英文名稱:China Medical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Association。縮寫:CMPMA。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我國醫藥物資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略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吸收醫藥工業、醫藥商業、藥品零售連鎖、保健品、藥妝品、健康食品、醫藥物流、醫藥原料、醫藥中間體、民族醫藥、天然藥物、醫療器械、製藥機械、醫用化工原料、藥包材等企業機構,以及醫藥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和醫藥社會團體等為單位會員;吸收從事醫藥教學、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單位會員均以單位負責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如有變更,應由單位新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並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單位在醫藥行業各領域一定實力或影響,個人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對醫藥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四) 協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入會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登記表;
(二) 由秘書處審定資料後頒發會員證書,並在本會網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人選如離開本單位,由原單位推薦相應條件的新人選報請審定,企業名稱的改變,由新名稱企業備文報送協會備案,副會長人選的變動須報請會長會審定。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提出議案和工作建議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參加協會活動,優先得到有關學術研究成果、內部資料、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等;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有關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學術論文及資料;
(六)關心協會工作,自覺維護協會的利益和信譽。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會員資格。會員資格暫停期間,其在本會的權利予以暫停,但仍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以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履行本會規定的義務,經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可註銷其會員資格。
(六)如有嚴重違法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理事)代表大會或被授權機構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後,其在本會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職務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協會發展規劃等重大決策;
(六)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理事、常務理事和負責人提名和選舉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七)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會員資格的取消;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 5 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年召開一次。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一個月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有50 %的會員(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以無記名方式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必須包含下列內容:
1、確定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名單;
2、明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符合本會章程;
3、通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議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按得票數確定當選理事。
下列事項,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的罷免;
(三)會員資格的取消。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人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理事包括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推薦,應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理事替換代表,須本會經理事會批准。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個人理事因故不宜擔任理事的,須辭去理事職務。
同一單位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同時為理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條件:
(一)領導或管理一個機構,能力較強、事業成功;
(二)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本會工作,願意為實現本會的宗旨出錢出力;
(三)為人誠懇、誠信,在業內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部分理事的調整,但調整的理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4;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不低於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擁有委託投票權。一屆內理事本人必須至少參加1次理事會,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秘書長採取無記名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
本會負責人在選舉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下列事項,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副副會長、秘書長的調整。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提議,或有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臨時會議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最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二十六條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經理事會授權,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本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擁有委託投票權。一屆內常務理事本人必須至少參加1次常務理事會,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有50%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臨時會議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 5 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三)監督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
(四)監督協會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五)提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的建議;
負責人會議應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負責人出席,其決議應經到會負責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會長、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保存 20 年。
第五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協會內設機構。
辦事機構應當與本會住所一致。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獎勵辦法由秘書長提出建議,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
第四十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無權對外簽署任何協定。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3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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