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報刊協會

中國醫藥報刊協會

中國醫藥新聞信息協會(原中國醫藥報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1993年8月24日經民政部註冊登記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協會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接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藥新聞信息協會
  • 外文名:China news of drug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 簡稱:協會
  • 成立時間:1993年8月24日
  • 性質: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協會活動,發展空間,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宗旨是:在政府、媒體、企業和社會公眾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增強彼此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和引導作用,為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為會員單位和行業發展、維權、自律等提供幫助,促進醫藥事業健康發展,為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做出應有貢獻。

業務範圍

(一)組織醫藥行業信息傳播與醫藥新聞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利用多種方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思想和業務水平,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醫藥信息傳播與醫藥新聞工作者建議,倡導行業自律。
(二)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行業、媒體與公眾之間的橋樑作用,組織新聞媒體等醫藥信息傳播單位,開展國家有關醫藥監管方針政策的解讀、宣傳,幫助政府為推動醫藥監管、推動醫藥事業發展進行積極正面宣傳引導。
(三)為向全民普及醫藥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傳播活動,包括協助政府對社會公眾開展醫藥信息傳播、藥品安全知識教育、法規的普及教育等活動。
(四)圍繞食品藥品科研、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食品藥品安全新聞宣傳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定期發布醫藥行業信息,組織進行相關研討、交流會,為政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五) 對醫藥領域的熱點問題、醫藥行業重大事件、重大發展趨向,組織新聞媒體、醫藥企業及專家學者進行開展新聞活動,包括研討、交流會,為記者的採訪報導提供幫助,並客觀反映行業發展需求和呼聲,以促進醫藥行業的發展。
(六)承辦全國醫藥好新聞評選,對有突出貢獻的新聞媒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選和表彰。
(七)組織學習新聞出版理論及醫藥生產、銷售企業文化交流活動,促進企業提高競爭和避險能力。
(八)為醫藥企事業單位的發展、維權、自律等提供服務和幫助。
(九)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醫藥方面的資料、書籍、報刊,建設醫藥信息網站,開拓醫藥信息手機報等多媒體傳播渠道。
(十)開展同國內其他行業新聞出版單位、信息傳播單位的經驗交流活動,發展與國外醫藥新聞出版界、醫藥信息傳播界的友好往來。
(十一)完成政府部門授權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

理事成員

第五屆理事會負責人名單(2014年11月調整)
名譽會長: 翟惠生(中國記協黨組書記)張文康(衛生部原部長)
高級顧問: 張文周(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
顧 問: 劉國權(原中國醫藥報社社長)余傳隆(原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社長)
常務副會長: 張冀湘(原中國醫藥報社副社長)
副會長(排名不分先後):邢 富 李洪生 周福成 張承緒 林建寧 等
秘書長: 何秋榮
常務副秘書長:徐述湘
副會長單位:中國醫藥集團  上海復星醫藥集團 貴州益佰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快克藥業有限公司  江蘇萬邦生化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醫藥報社  醫藥經濟報社等。
理事單位: 北京雙鶴藥業 通用集團醫藥控股公司  江蘇正大天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修正藥業集團行銷有限公司 哈藥集團製藥總廠、北京天舟通信有限公司、昆明諾克漢頓、《中國藥物警戒》雜誌、互力健康傳媒、青島國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藥學文摘》雜誌、浙江尖峰藥業、浙江維康藥業、《中國藥業》雜誌、雲南盤龍雲海藥業、《中國藥房雜誌》、成都康弘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醫藥技術轉化中心、杭州南洋藥業有限公司、《中國藥事》雜誌、北京百賽事達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華瑞製藥、強生(中國)、河北天成藥業、廣西花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康科訊、《中藥新藥與臨床藥理》雜誌等
協會設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在新的歷史時期,協會將開闊眼界,充實人員和機構,加強日常管理和會員服務、行業管理工作,與我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醫藥生產流通企業、醫療機構、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企業,以及科研院所等合作開展社會活動,進一步做好政府、行業、專家、媒體和社會各界的溝通橋樑和交流平台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宣傳和信息傳播的職能和作用,“服務於政府、服務於行業、服務於會員、服務於健康”。

協會活動

協會在往年先後開展了形式多樣、規模不一的社會活動和會員服務工作:
(一)主辦了“首屆中國10大醫藥合資企業評選”活動,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了頒獎典禮,國家領導人和政府部門領導、醫藥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新聞媒體記者參加;
(二)連續舉辦7屆“全國醫藥好新聞”評選活動,並連續承辦6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全國食品藥品監管好新聞”評選活動,均得到了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中央新聞媒體和各地方相關媒體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出版了好新聞作品集,並承辦了好新聞頒獎活動等;
(三)連續開辦了多屆“新聞寫作”培訓班;
(四)組織部分中央和地方新聞單位採訪浦東、浙江、山東等地的醫藥發展成就和醫藥企業、人物風采等;   (五)圍繞醫藥政策、行業發展和輿論熱點、焦點事件,幾乎每年都要多次組織首都醫藥新聞工作者(中央媒體和地方媒體)座談會、論壇或沙龍活動;
(六)開展了針對會員單位的個性化宣傳、推廣服務工作,如學術研討會、新聞發布會、專家溝通會以及政策分析會和輿情危機公關等;
(七)與中國醫藥報社等多家媒體和公關策劃機構聯合舉辦“危機公關與新聞宣傳培訓班”、 “網路傳播:藥品行銷的雙刃劍——品牌危機預警與公關”高端行銷論壇等;
(八)與中國化學製藥工業協會、中國中藥協會、北京市醫藥行業協會聯合舉辦每年兩次的“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系列談”活動;
(九)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政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合作,多次舉辦了醫藥政策、產業和科技發展與採訪報導業務關聯的編輯記者培訓班。
(十)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指導下,組織醫藥行業權威專家編輯出版了《新中國藥品監管與發展經典薈萃》一書,該書是海內外發行的新中國第一本全面、系統展示我國醫藥產業發展成果與藥品監管成就的權威史書;
(十一)承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主管報刊(兩份報紙、13種期刊)的審讀工作,促進醫藥報刊采編出版質量進一步提高。
(十二)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指導下,2014年主辦了我國首屆“醫療器械質量萬里行”活動,取得了圓滿成功,弘揚正能量,倡導國產醫療器械創新發展,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和醫療衛生活動。

發展空間

(一)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團體工作的重視,以及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原來由政府機關主抓的事務,將越來越多地委託給行業組織來做,必然給協會的發展帶來廣闊空間。
(二)醫藥領域是當前關注度和活躍度均高的領域,協會作為橋樑和紐帶:可宣傳政府的主張,反映醫藥企業的呼聲,發揮媒體優勢,為醫藥產業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為社會公眾的科學、合理、安全、有效用藥和健康促進提供幫助等。
(三)協會將充分發揮協會原有政府、媒體、專家和行業資源優勢,進一步擴大服務領域,加強新媒體的傳播規範化服務,提升服務能力,為醫藥信息傳播、醫藥行業健康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資訊時代,傳播的重要性日益突現,經濟社會的發展,也使我國各種社會矛盾進入多發期,食品藥品領域的突發情況和危機事件時有發生,並隨著發達的傳媒業迅速傳播,新聞宣傳——樹立形象,拓展品牌,危機公關——對突發事件的處理和應對,作為現代管理團隊必修項目,應引起各級監管部門和廣大企事業單位的高度重視。

組織章程

中國醫藥新聞信息協會章程
(2012年修訂稿,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醫藥新聞信息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ews of Drug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縮寫:CND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醫藥行業的新聞媒體、報刊出版等有關單位以及從事醫藥新聞宣傳工作的編輯記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政府、媒體、企業和社會公眾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增強彼此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和引導作用,為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為會員單位和行業發展、維權、自律等提供幫助,促進醫藥事業健康發展,為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做出應有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單位會員: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或註冊的與醫藥報刊相關的新聞出版單位。
(二) 個人會員:有關媒體從事醫藥健康采編工作的編輯、記者,以及醫藥信息傳播工作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承認本會章程。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個人會員須提交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二)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會長同意後,報本會理事會批准;
(三)本會授權的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 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暫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核會員入會名單,報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只能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故需要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05月27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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