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中國造紙學會(China Technical Association of Paper Industry)成立於1964年6月。它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共同領導,屬國家一級學會。其宗旨是:組織廣大造紙科技工作者,落實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我國造紙工業科技進步,促進造紙科學技術普及與推廣,促進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推動中國造紙工業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中國造紙學會具有知識密集、人才密集、聯繫廣泛、能獨立自行開展活動等特點和優勢,擁有1.8萬名個人會員和168個團體會員,分布在全國各地,全國重點造紙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以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它們都是中國造紙學會的團體會員。各省級造紙學會受中國造紙學會的業務指導。
主要職責
一、 圍繞造紙科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發展加強同國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科水平。
二、 編輯出版造紙科技,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錄象製品。
三、 促進造紙科技與經濟相結合,對紙漿造紙科學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技術中的重大決策等進行技術諮詢,積極組織參與把學術成就,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各項活動,接受委託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 普及紙漿造紙工業科學技術知識,推廣科技成果,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營和管理的經驗,促進生產建設發展。
五、 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舉辦各種培訓班,相關學科研討會,提高職工的科學技術水平,協同有關部門在青少年中大力開展科技教育活動。
六、 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著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學工作著和學會優秀工作人員,評選獎勵優秀論文,優秀科普作品,並發現人才,推薦人才。
七、 創辦為紙漿造紙工作者服務的活動陣地。
八、 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和海外僑胞中的造紙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增進中華民族科技工作者的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
九、 接受政府委託,承擔項目的評估,成果的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等任務。
十、 興辦符合中國科技規定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 組織舉辦科技成果,高新技術套用,展覽和展示活動。
建設宗旨
組織廣大造紙科技工作者,落實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我國造紙工業科技進步,促進造紙科學技術普及與推廣,促進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推動中國造紙工業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中國造紙學會各專業委員會
薄型紙專業委員會
紙板專業委員會
塗布加工紙專業委員會
亞硫酸鹽法製漿專業委員會
機械設備專業委員會
新聞紙專業委員會
鹼回收專業委員會
鹼法草漿專業委員會
硫酸鹽法製漿專業委員會
造紙史委員會
自動化專業委員會
工業包裝及技術用紙專業委員會
書寫印刷紙專業委員會
造紙脫水器材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顧問:
余貽驥胡宗淵潘錫五陳克復
理事長:
陳學忠
常務副理事長
曹振雷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
劉 忠李 耀李義民李友生何北海張 輝張美雲
陳鄂生陳嘉川趙 偉胡開堂姜海斌曹振雷
秘書長:曹春昱
常務副秘書長
杜榮榮
副秘書長
齊曉東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造紙學會,
英文名稱:China Technical Association of the Paper Industry,縮寫:CTAP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製漿造紙工業及相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組織廣大造紙科技工作者,貫徹執行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我國造紙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促進造紙科技戰線出成果、出人才,反映廣大造紙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呼聲,維護造紙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又好又快地發展中國造紙工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造紙科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發展,加強同國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科水平,推動自主創新;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造紙科技、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錄像製品;
(三)促進造紙科技與經濟相結合,對製漿造紙科學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技術
中的重大決策等進行技術諮詢,積極組織參與把學術成就、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各項活動,接受委託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普及製漿造紙工業科學技術知識,推廣科技成果,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營和管理的經驗,促進生產建設發展;
(五)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舉辦各種培訓班、相關學科研討會,提高職工科學技術水平,協同有關部門在青少年中大力開展科技教育活動;
(六)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發現人才和推薦人才;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學工作者和學會優秀工作人員,評選獎勵優秀論文、優秀科普作品;
(八)創辦為製漿造紙工作者服務的活動陣地;
(九)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和海外僑胞中的造紙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增進中華民族科技工作者的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項目的評估、成果的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等任務;
(十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科技成果、高新技術套用、展覽和展示活動;
(十二)興辦符合中國造紙學會宗旨、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是由有關造紙的企業、事業、科研、設計、教學及相關行業等單位,以
及有關的學術團體,願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並積極支持本團體的工作;
(五)個人會員包括:
具有技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師、助教、講師、經濟師、會計師、統計師、助理研究員等及相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從事造紙工業方面工作多年,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革新能手;
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造紙工業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還包括由造紙專業的大學專科、本科學和研究生組成的學生會員。
(六)外籍學者和定居海外取得外國國籍,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的華人學者可以成為本團體的外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可優先在本團體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願資助本會活動經費,協助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及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本團體的工作計畫;
(十一)總結本團體的工作,籌備及組織改選下屆理事會;
(十二)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及學會的積極分子和優秀工作人員,對於有重大學術成就者建議國家給予獎勵;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會編制人員、招聘的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
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7 月22 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