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用機械工業協會

中國通用機械工業協會

中國通用機械工業協會(簡稱中通協,英文縮寫CGMA),是1989年4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電子工業部及民政部批准並註冊登記成立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通用機械行業在中國境內的全國性行業組織。2017年度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等級為4A級。

中通協是由通用機械行業和配套產品的“產學研用”企事業單位及少數個人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中通協按專業下設有泵、風機、壓縮機、閥門、氣體分離設備、氣體淨化設備、真空設備、冷卻設備、分離機械、乾燥設備、減變速機及能量回收裝備等12個分會以及振噪檢測與故障診斷和螺桿泵兩個專業委員會;總部設有綜合與人力資源部、展覽與傳媒中心、國際合作部、信息部、科技與標準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通用機械工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9年4月
  • 會長:黃鸝
  • 名譽會長:隋永濱
  • 秘書長:張雨豹
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中通協的宗旨
中通協的宗旨是:以推動我國通用機械製造業發展為己任,發揮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通用機械行業及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各項服務;反映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和願望,協助政府做好行業工作;規範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中通協的文化
團結 和諧 有序 高效

理事成員

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名單
會 長:黃鸝
名譽會長:隋永濱、蘇永強
專職副會長:張雨豹、張宗列
副會長:27名,排名不分先後,按姓名漢語拼音為序
程道俊 中國電建集團上海能源裝備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維茂 山東華成中德傳動設備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學東 合肥通用機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董事長
戴繼雙 瀋陽鼓風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丁 騏 成都乘風流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郭偉華 中國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 毅 淄博真空設備廠有限公司 董事長
蔣 明 杭州制氧機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薑桂廷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孔躍龍 瀋陽鼓風機集團核電泵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方忠 重慶水泵廠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李宏安 陝西鼓風機(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一波 無錫威克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凱文 上海凱泉泵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彭新英 中核蘇閥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單金銘 四川空分設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史勇春 山東天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陶敏強 上海電氣鼓風機廠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 豐 瀋陽鼓風機集團往復機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建新 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祝平 江蘇海鷗冷卻塔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永祥 重慶通用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殷愛國 江蘇泰隆減速機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於傳奇 大連大高閥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劍鳴 重慶江北機械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趙俊山北京玻鋼院複合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永明 北京中科科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中國通用機械工業協會監事會成員
監事長:隋永濱
副監事長:趙擁軍
監事:(5名,排名不分先後,按姓名漢語拼音為序)
陳鳳義、陳晴、李仲光、錢家祥、周智勇
秘書長:張雨豹
常務副秘書長:孫放
副秘書長:宋銀立、李多英、徐建平
展覽與傳媒中心總經理:邱明傑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通用機械工業協會(簡稱中通協);英文名稱China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GM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以泵、風機、壓縮機、閥門、氣體分離設備、真空設備、分離機械、減變速機、乾燥設備、氣體淨化設備、溶解乙炔設備等通用機械行業和配套產品的企事業單位等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行業、企業及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通用機械行業及會員單位的改革與發展提供各項服務;反映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和願望,協助政府做好行業工作;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利益和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對通用機械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二、對與通用機械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規章的運行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行業意見,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議;
三、組織交流、研討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推廣企業改革與管理的創新成果。開展診斷諮詢服務,指導企業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方法,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四、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等開展前期調研、論證等工作,並提出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對項目及新產品、新技術和科研成果進行鑑定、驗收。為用戶的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意見;
五、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信息和綜合分析工作,對行業及企業的技術經濟指標與變化態勢進行分析、研究和交流。採取各種形式及時、廣泛了解掌握國內外通用機械市場動態、技術發展和技術裝備情況,並進行預測預報。從而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六、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的國際、國內展覽會,組織出國參展和參觀國外展覽會,為行業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七、組織行業技術交流、研討活動,為推動行業和企業的技術進步服務;
八、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出國考察,促進國內外的廣泛交流與合作;
九、為行業企業的發展,開展人才、技術、職業等培訓工作,開展諮詢服務和技術服務工作;
十、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年鑑及其它專業、專輯資料,為政府和行業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十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修訂行業技術、質量、經濟和管理等各類標準,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宣傳先進標準,推進企業的標準認證工作;
十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行業質量管理工作。收集和反饋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為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供診斷、諮詢及技術服務。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行檢、行評,向國內外用戶推薦行業的優質產品;
十三、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十四、溝通信息、協調關係,推動企業最佳化資本結構、合理調整產品結構,促進行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十五、組織開展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工作,保護和保障行業、企業的順利發展;
十六、組織、參與行業產品市場的建設;
十七、承擔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從事通用機械及配套產品生產、科研設計、資產運營和管理、經營貿易、教學和培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並履行會員義務;
三、自覺遵守本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四、單位正規、規範,並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協會秘書處組織考查和審查;
三、本協會秘書處審核並報本協會理事會批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的各項信息資料;
四、優先享受本協會的各項服務;
五、優先獲得本協會的依法協助和保護;
六、對本協會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質詢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遵守本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四、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積極支持和完成本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七、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若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協會(包括行業分會)活動、或破產和轉產,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不得再以本協會名義開展任何活動。否則,本協會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組織工作條例、會費交納和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協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等各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督促、審核秘書處年度工作;
四、檢查、審核秘書處財務狀況;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通過;
七、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有關人員列席。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能:
1、及時研討行業發展大計;
2、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及時研究本協會改革與發展的重大舉措。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本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一、秘書處的職能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2、組織、檢查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及專業委員會等各機構的日常工作;
3、檢查、審核各機構的財務狀況;
4、籌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5、審核、提案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6、制定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7、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3、擬定本協會秘書處內部機構——部(室)的設定,以及提名各部(室)負責人的任用,報會長批准後設定、任用;
4、決定秘書處內部各部(室)工作人員的聘用;
5、代表本協會簽署部分日常工作有關檔案;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三、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四、政府部門資助或交辦工作任務提供的經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或代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19日本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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