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體育協會

中國農民體育協會

中國農民體育協會(英文名:CHINA FARMER PHYSICAL CULTURE ASSOCIATION )是組織指導全國農民體育運動的民眾性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在農業部、國家體育總局領導和指導下進行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民體育協會
  • 外文名:CHINA FARMER PHYSICAL CULTURE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CFPCA
  • 類型:民眾性團體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和有關領導部門關於民眾體育特別是農民體育的方針、政策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組織、發動和指導廣大農民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增強廣大農民民眾的體質,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服務;
2.組織舉辦全國性農民體育競賽,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3.組織開展農民體育活動的經驗交流和表彰先進活動;
4.培訓農民體育骨幹,為國家培養和舉薦農民優秀體育人才;
5.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推動農村體育設施建設,促進體育社會化;
6.會同有關部門發掘、整理、研究和逐步推廣農村民間傳統體育,提出可列為全國正式比賽項目的建議;
7.組織對外農民體育交流,舉辦國際農民體育競賽。
開展農民體育運動的方針是:面向廣大農村,廣泛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遍增強農民體質,促進農村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

建設宗旨

貫徹執行國家的體育法律法規,宣傳黨和政府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廣泛團結農民體育積極分子和農村體育工作者,推動農民體育運動的發展,為促進廣大農村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組織章程

中國農民體育協會章程
(經2002年10月11日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農民體育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FARMER PHYSICAL CULTURE ASSOCIATION (CFPCA)
第二條 本會是組織與指導全國農民體育運動的非經營性行業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在農業部、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和指導下進行工作。各省的農民體育協會是中國農民體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計畫綱要》以及黨和政府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廣泛團結農民體育積極分子和農村體育工作者,推動農民體育運動的發展,提高廣大農民的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為促進我國農村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有關領導部門關於農業、農村工作和民眾體育,特別是農民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發動和指導廣大農民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以增強廣大農民體質,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服務。
(二)組織舉辦全國性農民體育競賽,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根據條件,組織農民代表隊參加全國比賽。
中國農民體育協會
(三)組織開展農民體育活動的經驗交流和表彰先進活動。
(四)培養農民體育骨幹,為國家培養和輸送農民優秀體育人才。
(五)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推動農村體育的組織建設和設施建設,促進體育社會化。
(六)會同有關部門發掘、整理、研究和逐步推廣適於在農村開展的體育項目,提出可列為全國正式比賽項目的建議。
(七)組織對外農民體育交流,舉辦國際農民體育競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民體育協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有關農民體育的活動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組織與推動本地區農民體育活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會的地方組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州、市),縣(旗),均可建立本地區的農民體育協會組織,並依照本章程精神,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自己的章程。
第十三條 本會的基層組織。
(一)農民體育的重點在鄉鎮。各鄉鎮和有條件的行政村、鄉鎮企業單位均可建立農民體育協會,作為本會的基層組織。
(二)基層農民體育協會是按當地行政管理區域、農民自願建立起來的民眾業餘體育團體。它接受鄉鎮政府和上級農民體協組織的雙重領導。
(三)基層農民體育協會應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會委員會,負責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委員會一般由5至9人組成,並選出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任期為2年。
委員會每季至少開會1次,研究布置工作。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1至2次。
(四)基層農民體育協會的任務是:
1、貫徹執行上級組織關於開展農民體育活動的方針、任務;
2、宣傳發動、組織指導農民參加體育鍛鍊和科學健身活動;
3、組織本地區的體育競賽;
4、培訓體育骨幹,組織代表隊參加上級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
5、向上級推薦體育人才;
6、向會員進行體育道德教育,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民眾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民體育協會的代表,有關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審查經費開支等;
(四)選舉本會全國委員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德高望重的領導人和知名人士擔任全國協會的名譽主席和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四)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本會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必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由正副主席、正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全國委員會職權,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常委會可建立必要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1次,必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其任命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委員會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國家預算撥款;
(二)有關部門補助;
(三)社會資助和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 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全國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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