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經濟學會

中國農業經濟學會

中國農業經濟學會是以農業經濟和農村經濟為研究對象,為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它由科研部門、教育部門、實際工作部門中的農業經濟科學工作者組成,是全國經濟學團體聯合會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於1978年10月成立,會址在北京。其工作任務是: 組織會員開展農業經濟科學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研究,進行科學考察,舉行研討會、報告會,開辦學術講座、訓練班、出版農業經濟和農村經濟書刊、普及農業和農村經濟科學及管理知識,承接委託業務,開展諮詢活動,組織國際學術交流,為繁榮和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科學,加速我國農業現代化作出貢獻。學會內成立了若干專題研究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業經濟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 國家:中國
  • 通過時間:1999年 3月24日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學會宗旨是中國農業經濟學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國農業經濟工作者,以發展農業經濟科學、繁榮我國農村經濟和推動農業現代化。

業務範圍

(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提高農業經濟理論水平。
(二)編輯出版《農業經濟問題》雜誌及各種農業經濟學術著作。
中國農業經濟學會中國農業經濟學會
(三)單獨或協同有關部門或單位,組織農業經濟專題研究和科學考察。
(四)培訓農業經濟與管理人才。
(五)開展諮詢工作和各種服務事業,推薦研究成果,向有關部門反映農業經濟工作者的意 見和建議。
(六)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組織機構

學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以下辦事機構:
(一)學術交流部;
(二)學報編輯部;
(三)專業委員會協調部;
(四)科學普及部;
(五)諮詢服務部;
(六)國際交流部;
(七)青年工作委員會;
(八)秘書處;
(九)辦公室。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中國農業經濟學會,英文名 稱:Chinese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第二條 中國農業經濟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 性、學術性民眾團體,由從事農業經濟科學的科研人員、大專院校師生、行政領導、企業家 和實際工作者及其相關單位組成,屬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中國農業經濟學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 開放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全國農業 經濟工作者,以發展農業經濟科學、繁榮我國農村經濟和推動農業現代化為宗旨。?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農業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 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 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討論。在此方針和 思想指導下,實現以下各項具體任務:
(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提高農業經濟理論水平。
(二)編輯出版《農業經濟問題》雜誌及各種農業經濟學術著作。
(三)單獨或協同有關部門或單位,組織農業經濟專題研究和科學考察。
(四)培訓農業經濟與管理人才。
(五)開展諮詢工作和各種服務事業,推薦研究成果,向有關部門反映農業經濟工作者的意 見和建議。
(六)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會員:
1.助理研究員、講師、農業經濟師以及從事農業經濟工作的工程師和農藝師等以上的農業 經濟和管理工作者;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農業經濟科學工作者;
3.高等院校或專科畢業,並在農業經濟研究、教學、行政、生產企業單位、科學教育組織 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或專科畢業 ,但已具有相當於農經師以上經驗和學術水平的農經工作者;
4.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本專業工作的領導同志;
5.具備前四條規定之一的離退休人員;
6.在校博士生和碩士生可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兩名會員推薦;
(三)符合會員資格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 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撤銷。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各省、市、區單位會員和專業委員會按一定名額民主推選產生。另外 ,中國農經學會常務理事會直接邀請著名農經學家和熱心學會工作的有關領導同志作為特邀 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 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 延期換屆的,需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 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l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 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薦優秀科學專著、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建議國家或有關單位給予獎勵。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 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 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 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 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 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 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且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熱心學會工作,並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 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 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4年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 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 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 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對農業經濟學 科或本會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同志為本會顧問(或發給榮譽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以下辦事 機構:
(一)學術交流部;
(二)學報編輯部;
(三)專業委員會協調部;
(四)科學普及部;
(五)諮詢服務部;
(六)國際交流部;
(七)秘書處;
(八)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是本會開展學術活動的組織形式 。
(一)專業委員會參加本會,需由發起人或籌備組申請,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二)專業委員會應組織並推動本專業的研究工作,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專業委員會會章以及組織機構等,根據上列主要任務及本會章程,由各專業委員會自 行規定,並報送本會備案。
(四)專業委員會應每年向常務理事會書面匯報工作,常務理事會要定期審查專業委員會的 工作,並酌情保留或取消其資格。
第三十四條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農經學會和專業委員 會是本會的單位會員,在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部門補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 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 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請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 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 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 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 、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 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 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 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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