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我校高水平運動員的管理,保證他們在校期間既能努力學習,順利完成學業,又能刻苦訓練,代表國家、學校取得好成績,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的意見》(教體藝[2005]3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教體藝[2005]4號)及我校有關管理制度的檔案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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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制定
為了加強對我校高水平運動員的管理,保證他們在校期間既能努力學習,順利完成學業,又能刻苦訓練,代表國家、學校取得好成績,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的意見》(教體藝[2005]3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教體藝[2005]4號)及我校有關管理制度的檔案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檔案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高水平運動員是指2008年之後(含2008年)以高水平運動員身份通過我校自主考試或高考降分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第二條 建設高水平運動隊的目的是為國家培養全面發展的高水平體育人才,目標是完成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及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的參賽任務,為國家奧運爭光計畫和競技體育可持續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 高水平運動員是推動學校體育活動開展,促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運動水平,為校爭光的重要力量。學校有關部門及高水平運動員所在學院、體育與藝術教學部應關心他們的成長,做好管理和育人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在主管副校長的領導下,成立由教務處、學生工作部、高水平運動員所在學院和體育與藝術教學部組成的學校高水平運動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有關高水平運動員的招生,學籍管理,日常管理、訓練比賽、獎懲、推薦免試研究生等工作。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五條 凡屬在高考以及我校組織的相關測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學籍者,如經查實,一律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高水平運動員不得隱瞞傷病情況,不得服用違禁藥物提高運動成績,一旦發現有以上行為者,一律作退學處理。
第六條 高水平運動員入學後的三個月內,田徑項目高水平運動員應通過北京市高校田徑比賽或校級田徑運動會,球類項目高水平運動員應通過市級球類比賽接受學校複查。凡與入學體育測試基本相符者方能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同時享受學校相關待遇。凡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專項運動訓練課程和體育競賽學分是高水平運動員的必修課。高水平運動員在校期間應完成7門次總計35學分的專項運動訓練課和3門次總計15學分的體育競賽學分。專項運動訓練課程和體育競賽學分的成績評定按《中國農業大學高水平運動員專項運動訓練課程、體育競賽學分實施細則》進行。高水平運動員免修公共體育課。
第八條 高水平運動員專項運動訓練課和體育競賽學分不合格者,應在第七學期之後重修。如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以上學分,將按結業處理。學生結業離校後不得補修專項運動訓練課和體育競賽學分。
第九條 凡代表我校外出參加國際性、全國性、華北區或北京市體育比賽(以下簡稱體育比賽),或為臨近體育比賽在校外參加集訓的高水平運動員,應由體育與藝術教學部辦理請假手續。如請假時間累計超過本課程總學時二分之一者,返校後由教務處單獨組班補課;如請假時間累計不超過本課程總學時二分之一,且請假時間與課程考試時間衝突者,需辦理緩考手續,返校後由教務處單獨組織考試;如請假時間累計不超過本課程總學時二分之一,且請假時間與課程考試時間不衝突者,正常參加相關課程的考試。
高水平運動員為臨近體育比賽在校內參加集訓而無法準備考試者,可由教務處視情況單獨組織考試。
體育與藝術教學部應嚴格控制以上學生的人數,並在相關課程考試前及時將符合規定的學生名單提交教務處。
第十條 高水平運動員與普通生合班上課的課程,其考核成績在45~60分之間者,一律按60分記載;60分以上按實際考試成績記載。單獨為高水平運動員組班上課或單獨為其組織考試的課程,一律按實際考試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高水平運動員在校學習最長為六年(含休學),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在六年內應修滿規定數量的學分方可畢業和申請學位。若六年內仍達不到畢業要求者,則以結業處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高水平運動員在校期間,應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刻苦訓練,在各方面嚴格要求自己,不斷進步。
第十三條 體育與藝術教學部高水平運動員管理訓練競賽組負責制訂高水平運動員學習、競賽卡片並報高水平運動員所在學院備案;負責制訂校代表隊每學年訓練日常進度表,報體育與藝術教學部備案。
第十四條 高水平運動員必須按照學校制訂的訓練和參賽計畫,進行訓練和參加比賽。專項運動訓練課程上課時間一般為每天下午3:30~5:30,每次2學時。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