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是我國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依據,保險對象達到60周歲時,根據其個人帳戶基金積累總額計發養老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 參保年齡:20周歲至60周歲
  • 交費標準:設定每月2元至20元十個檔次
  • 簡稱:《基本方案》
主要內容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以下簡稱《基本方案》,是我們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依據,有必要對其主要內容進行說明:
1、保險對象及參保年齡
《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為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鄉鎮招聘的幹部職工。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參保年齡在20周歲至60周歲。
2、保險資金的籌集
《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個人交納要占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實行個人帳戶儲備積累制,農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記在個人名下。
3、交費標準及支付
交費標準多檔次,由投保人自由選擇。每月交費標準設定2元至20元十個檔次,供不同地區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保險對象達到60周歲時,根據其個人帳戶基金積累總額計發養老金。
4、基金管理及保值增值
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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