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農村衛生協會成立於1986年7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衛生部主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農村衛生工作者的民眾性團體。它主要面向全國縣(市)、鄉(鎮)、村三級醫療衛生機構。它所聯繫和服務的對象是全國幾千所縣(市)級綜合醫院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4萬多所鄉(鎮)衛生院和51萬多個村衛生所(室),總計300萬醫藥衛生工作者。
業務範圍
(1)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農村衛生方面的刊物和資料。
(2) 參加有關農村衛生的國際活動,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3)辦理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農村衛生協會,英文名稱:Ching Rural Health Association,縮寫:CRH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國農村衛生工作者和醫療衛生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國農村衛生工作者和農村醫療衛生單位,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鞏固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衛生隊伍建設,推進初級衛生保健,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為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服務。本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區廣渠門南小街領行國際1-2-1701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居民健康服務。
(二)在農村衛生工作者中,進行理想、道德、紀律的教育,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嚴格自律。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衛生機構和設在農村的民辦醫療機構進行管理,積極促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衛生服務網路的建設。
(四)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發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機制,認真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
(五)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鄉鎮衛生管理幹部的崗位培訓及交流,資格認證;對鄉、村兩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繼續醫學教育和崗位培訓,促進鄉村醫師執業規範化,提高農村衛生人才隊伍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
(六)組織農村衛生方面的學術活動,傳播醫學科學的發展信息,推廣農村衛生管理的經驗。會同有關學術研究機構,開展農村衛生學術研究。
(七)維護農村衛生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改善農村衛生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和獎勵農村衛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和優秀衛協會工作者。
(九)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農村衛生方面的刊物和資料。
(十) 參加有關農村衛生的國際活動,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辦理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為:
1、在各級各類衛生機構中,從事農村衛生事業管理、醫療、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康復、護理、藥檢、科研及教育、宣傳、編輯出版等方面工作的專業人員;
2、熱愛農村衛生事業的其他個人。
熱心支持、贊助本團工作,對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和對外交流作出重要貢獻的科學家、醫學專家、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和其他知名人士,以及為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和保護農民健康作出突出貢獻的衛生管理幹部、衛生技術人員,可成為本團的名譽會員。
(五)單位會員
1、設在縣(市)、鄉(鎮)、村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
2、熱心支持農村衛生事業的企事業單位;
3、各級農村衛生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8 月28 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