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輕工業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輕工業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輕工業企業管理協會(簡稱中輕企協),英文名稱:CHINA LIGHT INDUSTRY ENTERPRISES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LIEMA),成立於1991年4月。是民政部批准登記的社團法人,登記號:社證字第3796號。

中國輕工業企業管理協會是由輕工企業家、輕工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輕工業企業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 LIGHT INDUSTRY ENTERPRISES 
  • 成立時間:1991年4月
  • 登記號:社證字第3796號
  • 職責:組織開展行業統計等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或建議;
* 組織開展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行業信息,依法開展統計調查,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 * 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投資開發、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與初審;
* 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培育專業市場、維護公平競爭;
* 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提供諮詢服務;
* 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的推薦、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等;
* 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 反映行業情況和企業要求,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 組織開展人才、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 辦公室綜合業務部 國際合作部資產財務部人事教育部 信息統計部

建設宗旨

中國輕工業企業管理協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輕工企業、企業家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
中國輕工業企業管理協會是職業經理人輕工行業資格認證管理機構和資格認證培訓機構。

業務範圍

中國輕工業企業管理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研究、傳播、推廣現代化企業經營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探索具有輕工業特點的科學管理體系,推動輕工企業的整體素質的提高。
二、總結推廣輕工企業先進經驗和經營管理創新成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經營管理者。
三、溝通輕工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
四、加強培訓、諮詢、信息服務工作,健全信息網路,為輕工企業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五、推動輕工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建設,促進輕工企業家隊伍成長。
六、依法維護輕工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
七、組織輕工企業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及有關組織和部門的合作、交流。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九、密切與各地輕工企協的工作聯繫 , 發揮系統協作的整體優勢 。

組織機構

辦 公 室
研 究 室
綜合業務部
人事教育部
黨委辦公室 (紀檢監察室)
會 員 部
市 場 部
資產財務部
國際合作部
總社辦公室
信息統計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輕工業企業管理協會,英文名稱:CHINA LIGHT INDUSTR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LIE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輕工企業家、輕工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本團體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輕工企業、企業家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6號南小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傳播、推廣現代化企業經營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探索具有輕工業特點的科學管理體系,推動輕工企業的整體素質的提高。
(二) 總結推廣輕工企業先進經驗和經營管理創新成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經營管理者。
(三) 溝通輕工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
(四) 加強培訓、諮詢、信息服務工作,健全信息網路,為輕工企業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五) 推動輕工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建設,促進輕工企業家隊伍成長。
(六) 依法維護輕工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
(七) 組織輕工企業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及有關組織和部門的合作、交流。
(八)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九) 密切與各地輕工企協的工作聯繫,發揮系統協作的整體優勢。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為在企業管理方面具有一定影響的輕工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 個人會員為在輕工業企業經營管理理論研究與實踐方面取得成績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獲得本團體傳送的各種資料、刊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討論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提案,形成決議;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重大財務開支的審批;
(四) 批准秘書處工作人員聘任或辭退。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財務開支一般項目(非重大開支項目)的審批;
(六) 組織協會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
(七)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11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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