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一段時期以來,部分機構和個人藉助信息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買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證券賬戶實名制、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的規定,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隨著市場回穩,這些違法現象又出現了捲土重來的勢頭,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場平穩運行,必須予以清理整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 發布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5-07-12
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證監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證監辦發〔2015〕35 號)要求,督促證券公司規範信息系統外部接入行為,並於2015年7月底前後完成對證券公司自查情況的核實工作。
中國證券業協會從2015年8月份開始,依據其《證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評估認證規範》,認真開展相關評估認證工作。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管理,強化對特殊機構賬戶開立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方式違規進行證券交易。
三、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2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對通過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買賣證券情形,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防範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借用本公司證券交易通道違法從事交易活動。
四、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方,直接或者間接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應當清理整頓。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發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續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規範,但不得新增客戶、賬戶和資產。
五、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六、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