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 13號
為規範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發行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的編制行為,我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3號——發行優先股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4年4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發布時間:2014年4月1日
- 檔案類別:公告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申請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發行優先股預案(以下簡稱發行預案),作為董事會決議的附屬檔案,與董事會決議同時披露。
第三條 公開發行優先股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按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披露上市公告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提下,對於已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檔案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以採用索引的方法進行披露,並須提供查詢網址。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不適用的,發行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在發行預案中作出說明。
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預案的信息披露內容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
第二章 發行優先股預案
(二)本次優先股發行方案;
(三)本次優先股發行帶來的主要風險;
(四)本次發行募集資金使用計畫;
(五)董事會關於本次發行對公司影響的討論與分析;
(六)本次優先股發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訂情況;
(七)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項。
發行預案披露後,公司發生與本次發行相關的重大事項,發行人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發行預案披露本次發行目的時,應結合公司行業特點、業務發展和資本結構等情況,說明確定本次發行品種和融資規模的依據。
第七條 公司確定發行方案時,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內容包括:
(一)本次發行優先股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或發行對象範圍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是否分次發行;
(三)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定價原則;
(四)票面股息率或其確定原則;
(五)優先股股東參與分配利潤的方式,包括:股息發放的條件及設定條件所依據的財務報表口徑、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積、是否可以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等;
(六)回購條款,包括發行人要求贖回和投資者要求回售的條件、期間、價格或其確定原則、回購選擇權的行使主體等;
(七)商業銀行在觸發事件發生時,將優先股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轉換價格的確定方式(如有);
(八)表決權的限制和恢復,包括表決權恢復的情形及恢復的具體計算方法;
(九)清償順序及清算方法;
(十)信用評級情況及跟蹤評級安排(如有);
(十一)擔保方式及擔保主體(如有);
(十二)本次優先股發行後上市交易或轉讓的安排。
第八條 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預案應披露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董事會已確定的發行對象。
第九條 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且發行對象已確定的,發行預案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對象的基本情況,並明確發行對象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二)優先股認購契約的主要內容,例如:
1.契約主體、簽訂時間;
2.認購價格、認購方式、支付方式;
3.契約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
4.違約責任條款。
第十條 發行人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可能直接或間接對發行人及原股東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因素。發行人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及優先股的條款設定,充分、準確、具體地揭示相關風險因素,可以量化分析的,應披露具體影響程度。例如:
(一)分紅減少的風險。量化分析本次優先股股息發放對普通股及已發行優先股股息發放的影響。
(二)表決權被攤薄的風險。優先股表決權恢復導致的原股東表決權被攤薄的風險,特別是可能發生控制權變更的風險。
(三)普通股股東的清償順序風險。
(四)稅務風險。
第十一條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本次募集資金的使用計畫。
第十二條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分析與同行業上市公司對流動資金的需求水平是否相當;募集資金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結合市場利率水平、公司融資成本說明償還銀行貸款後公司負債結構是否合理;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公司募集資金補充資本的,應結合行業監管指標、對普通股現金分紅的影響分析本次融資規模的合理性。
第十三條 募集資金用於項目投資的,應披露項目需要資金數額、項目內容及進度和涉及的審批情況。
募集資金投入項目導致發行人生產經營模式發生變化的,發行人應結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經營管理能力、技術準備情況、產品市場開拓情況等,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第十四條 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並以評估作為價格確定依據的,應披露評估報告,用於收購企業或股權的,還應披露擬收購資產前一年度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最近一期的經營狀況。
擬收購的資產在首次董事會前尚未進行審計、評估的,發行人應當在審計、評估完成後再次召開董事會,對相關事項作出補充決議,並編制優先股發行預案的補充公告。
第十五條 募集資金用於收購資產的,發行預案應披露以下內容:
(一)目標資產的主要情況,如資產構成、成新率、適用情況。
(二)資產轉讓契約主要內容,如交易價格及確定依據、資產交付、契約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違約責任條款等。
(三)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利受限、權屬爭議或者妨礙權屬轉移的其他情況。
(四)董事會對資產收購價格公允性的分析說明、相關評估機構對其執業獨立性的意見和獨立董事對收購價格公允性的意見;相關資產在最近3年曾進行資產評估或者交易的,還應當說明評估價值和交易價格、交易對方。
(五)如收購企業或股權的,還應披露因收購而新增的重要債務,分析說明給公司增加的償債風險及是否取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或經債券持有人會議審議通過;發行人尚須履行的義務,包括員工安置及潛在負債情況;資產自評估截止日至資產交付日所產生收益的歸屬等。
第十六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分析本次優先股發行對公司的影響,例如:
(一)本次發行優先股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本次發行的優先股發放的股息能否在所得稅前列支及政策依據。
(三)本次發行對公司股本、淨資產(淨資本)、營運資金、資產負債率、淨資產收益率、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的影響,並註明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的相關報表口徑。
(四)本次發行對金融行業發行人資本監管指標的影響及相關行業資本監管要求。
(五)最近3年內利用募集資金投資已完工項目的實施效果及尚未完工重大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進度和與本次發行的關係。
(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進行項目投資或購買資產的,應披露項目實施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變化情況;向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購買的,還應披露本次發行完成後,公司是否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情形。
(七)最近3年現金分紅情況,並結合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發行人股東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潤、已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及歷史實際支付情況、未來需要償還的大額債務和重大資本支出計畫等,分析披露發行人本次優先股股息或優先股回購的支付能力。
(八)與本次發行相關的董事會聲明及承諾事項:
1.董事會關於除本次發行外未來12個月內是否有其他股權融資計畫的聲明;
2.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發行人董事會按照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作出的關於承諾並兌現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第十七條 發行預案應說明本次優先股發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訂情況,例如:
(一)利潤分配條款,包括票面股息率、是否強制分紅、是否可累積、是否參與剩餘利潤分配;
(二)剩餘財產分配條款;
(三)表決許可權制與恢復條款;
(四)回購優先股的具體條件、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具體條件(如有);
第三章 發行情況報告書
(一)本次發行履行的相關程式,參考格式如下:(略)
(二)各發行對象的名稱、類型和認購數量,並備註與發行人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參考格式如下:(略)
(三)本次發行優先股的類型及主要條款,參考格式如下:(略)
(四)本次發行相關機構及經辦人員。
第十九條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當披露保薦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報告的結論意見及持續督導責任。內容至少包括:
(一)本次發行定價過程合規性的說明;
(二)發行對象的選擇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的說明;
(三)持續督導責任的內容及履行方式。
第二十條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當披露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報告的結論意見。內容至少包括:
(一)發行對象資格的合規性的說明;
(二)本次發行相關契約等法律檔案的合規性的說明;
(三)本次發行涉及資產轉讓或者其他後續事項的,應當陳述辦理資產過戶或者其他後續事項的程式、期限,並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全體董事應在發行情況報告書的首頁披露聲明和承諾:
“本公司全體董事承諾本發行情況報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董事會關於填補回報具體措施的承諾。
聲明和承諾應由全體董事簽名,並由發行人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發行情況報告書應將募集說明書作為備查檔案,並在指定網站上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