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語言學會

中國語言學會

中國語言學會於1980年10月在湖北武漢市成立。學會的首屆年會於1981年10月在四川成都市舉行。2014年9月13日,第十七屆學術年會在北京語言大學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語言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Linguistics Society 
  • 成立時間:1980年10月
  • 成立地點:湖北武漢
  • 首屆舉辦地:四川成都
組織結構,組織章程,組織活動,

組織結構

中國語言學會歷屆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名單如下:
第一屆 1980—1984
名譽會長 王力
會長 呂叔湘
副會長 傅懋勣 季羨林 羅竹風 嚴學宭 朱德熙
秘書長 陳章太
常務理事
陳章太 傅懋勣 季羨林 李榮 呂叔湘 羅竹風 馬學良 倪海曙
清格爾泰 邢公畹 許國璋 嚴學宭 張滌華 張志公 周祖謨 朱德熙
第二屆 1985—1988
會長 季羨林
副會長 清格爾泰 邢公畹
秘書長 陸儉明
常務理事
胡裕樹 季羨林 李 榮 陸儉明 倪海曙 清格爾泰 王還(女)
王均 邢福義 邢公畹 許國璋 張滌華 張志公 周祖謨 朱德熙
第三屆 1989—1992
會長 朱德熙
副會長 劉 堅 清格爾泰
秘書長 侯精一
常務理事
陳章太 侯精一 胡明揚 李榮 劉 堅 清格爾泰 呂必松 呂冀平
王 均 王維賢 邢福義 許嘉璐 張斌 照那斯圖 朱德熙
第四屆 1993—1996
會長 劉堅
副會長 胡明揚 道 布
秘書長 侯精一
常務理事
陳亞川 陳章太 道布 侯精一 胡明揚 李新魁 李行健 劉堅
呂必松 呂冀平 清格爾泰 裘錫圭 熊正輝 邢福義 許寶華 許嘉璐
照那斯圖
第五屆 1997—2000
會長 侯精一
副會長 裘錫圭 道布
秘書長 陳亞川 趙金銘
常務理事
陳亞川 陳章太 道布 侯精一 江藍生 李思敬 李新魁 李行健
劉 堅 陸儉明 呂必松 裘錫圭 邢福義 熊正輝許寶華 許嘉璐
照那斯圖
第六屆 2001—2004
會長 侯精一
副會長 陳章太 戴慶廈 陸儉明 王 寧
秘書長 趙金銘
常務理事
蔡文蘭 陳章太 戴慶廈 范曉 侯精一 江藍生 李行健 魯國堯
陸儉明 呂必松 馬慶株 寧繼福 單周堯 沈家煊 王寧 王鍈
邢福義 熊正輝 許嘉璐 曾憲通 張萬起 趙金銘 照那斯圖
第七屆 2005—2009
會長 侯精一
副會長 沈家煊 王寧 戴慶廈 陸儉明
秘書長 趙金銘
常務理事
蔡文蘭 崔希亮 戴慶廈 侯精一 黃德寬 黃行 江藍生 李宇明
魯國堯 陸儉明 馬慶株 寧繼福 單周堯 邵敬敏 沈家煊 王洪君
王寧 邢福義 游汝傑 喻遂生 趙金銘
第八屆 2010—2014
會長 沈家煊
副會長 王寧 趙金銘 黃行 王洪君
秘書長 方梅
常務理事
曹志耘 崔希亮 方梅 黃德寬 黃行 江藍生 蔣紹愚 李宇明
魯國堯 馬慶株 寧繼福 單周堯 邵敬敏 沈家煊 王洪君 王寧
王雲路 邢福義 游汝傑 喻遂生 趙金銘
第九屆 2015—2018
會長 沈家煊
副會長 黃行 王洪君 汪維輝 曹志耘
秘書長 方梅
常務理事
曹志耘 崔希亮 方梅 賀陽 黃行 蔣冀騁 李煒 李宇明
劉丹青 沈家煊 汪國勝 汪維輝 王洪君 王立軍 王雲路 邢向東
徐正考 曾曉渝 張顯成 張誼生 趙日新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中國語言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Language Society縮寫為CLS)。
第二條 本會為中國語言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語言工作者,為推動我國的語言學事業,提高語言學科水平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社團管理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在北京建國門內大街5號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每兩年舉行一次全國性的學術討論會。並根據需要與可能,不定期召開專題學術討論會或舉行講習班。
(二)編輯出版《中國語言學報》《中國語言學會會刊》或其他著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一般為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專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書有本會會員二人簽名介紹);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從事語言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秘書處。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學會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學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l5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活動

2014年9月13日-9月15日,中國語言學會第十七屆學術年會在北京語言大學召開。來自中國內地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及日本、新加坡的近160位語言學者出席會議,並將圍繞著漢語方言研究、少數民族語言研究、現代漢語語法研究、語言套用研究、古漢語研究、語言理論研究等主題進行廣泛深入的交流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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