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為了明確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治理層溝通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基本介紹

印發通知,準則內容,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
財會[2016]24號
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提高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以下統稱本批准則),現予批准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對於A+H股公司供內地使用的審計報告,應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對於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審計報告,如果選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對於H股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如果選擇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應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
2.對於股票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機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IPO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
3.對於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應視同上市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本批准則。
4.對於其他實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暫不要求執行本批准則中僅針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規定;對於本批准則中的其他規定,應於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5.允許和鼓勵提前執行本批准則。
本批准則生效實施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中《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等11項準則(詳見附屬檔案3)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任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附屬檔案:
1. 本批審計準則一覽表
2.《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
2.1.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
2.2.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2.3.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2.4.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2.5.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2.6.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
2.7.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
2.8.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2.9.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2.10.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
2.11.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
2.12.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
3.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後廢止的11項準則
財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準則內容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51 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2016年12月23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治理層溝通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部分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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