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情況
設立背景
20世紀30年代初,國民黨為加強其統治地位,對堅持正義的新聞工作者任意加以迫害、逮捕乃至殺戮。1933年1月,
江蘇鎮江的《
江聲日報》主筆
劉煜生,被江蘇省民政廳長趙啟以“宣傳共產”之罪名,下令殺害。上海《
申報》登載了這條訊息,輿論譁然,
新聞界提出“開放言路、保障人權”的強烈要求。為了緩和輿論指責,
南京國民政府在1933年9月1日被迫發出《切實保護新聞從業人員》的通令。
1934年8月,杭州記者公會向全國新聞界發出通電,倡議定9月1日為記者節,得到不少地區的回響和認同,1934年9月1日,杭州、北平、南京、
太原、
廈門、青島等地的新聞界,都舉行了紀念慶祝活動,1935年,“9.1”記者節得到了全國的認同,天津《
大公報》並為此發表了《記者節》的
短評,要求政府積極地解放言論。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中華兒女迅猛覺醒。"8.13"以後,上海許多年輕的新聞工作者,以筆作武器,毅然投身於抗日鬥爭的烽火中,為民族解放而戰。當時周恩來同志在上海代表黨中央領導南方黨的工作。他十分重視抗日民族
統一戰線的
新聞宣傳工作。他向在上海負責黨的文化和宣傳工作的胡愈之、
夏衍等同志傳達了黨中央的指示:廣泛團結愛國新聞工作者,組織統一戰線,為民族解放貢獻更大的力量,在周恩來同志的倡導和支持下,經胡愈之、夏衍、羊棗等同志的醞釀,確定在新聞工作者比較集中的上海,成立新聞工作者統一戰線組織。並推舉優秀新聞工作者范長江、羊棗、
惲逸群等同志負責這一組織的籌備工作。
1937年11月4日,范長江、羊棗、惲逸群、袁殊、
邵宗漢、朱明等考慮到當時的國內形勢,把即將成立的組織定名為"
中國青年新聞記者協會"。11月8日,以范長江為首的左翼新聞工作者在上海成立了中國青年記者協會,這就是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前身。
1938年,
中國青年新聞記者學會在
漢口成立,是年9月1日,在漢口普海春大酒家舉行盛大的記者節活動,向來華採訪的各國新聞界,向在漢口當時出版的各種報紙,向出入於槍林彈雨中的
戰地記者,向從南洋等地歸來的新聞同業表示感謝和敬意,並且號召全國新聞工作者,團結在抗戰建國的旗幟下,奮勇前進。當時,范長江同志講了話,
塔斯社的羅果夫,法國《
人道報》的黎蒙
都講了話,在中國
新聞史上,這是一次最盛大的最莊嚴的記者節。此後,在有中國青年新聞記者學會分會的各地,如湖南、如廣西、如延安及各
抗日根據地、如香港的新聞同業,都在9.1記者節這一天舉行慶祝活動,號召加強團結,加強學習,貫徹“青記”一貫提出的主張。
1943年9月1日,重慶《新華日報》為紀念記者節發表
社論《記者節談記者作風》;為紀念記者節,陸定一同志這一天在延安《解放日報》發表文章《我們對於新聞學的基本觀點》。
1949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頒布的《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記者節”,《辦法》對年節和紀念日放假規定這樣表述:“其他各種紀念節日如:二七紀念、五卅紀念、七七抗戰紀念、
八一五抗戰勝利紀念、九一八紀念、
護士節、教師節、記者節等,均不必放假。”但因為當時沒有確定具體日期,因此長期以來
中國新聞從業人員一直未慶祝過記者節。
節日確立
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發的《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列入了“記者節”,但未確定日期。中國記協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建議以中國記協
成立日作為“記者節”的日期,中宣部、國務院先後批覆同意。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記者節是一個不放假的工作節日。
2000年1月25日,中國記協向國務院提出《關於確定“記者節”具體日期的請示》,經過科學論證,國務院於2000年8月1日正式批覆中國記協,同意11月8日確定為中國“記者節”。
確立意義
記者節的確立,表明黨和國家對廣大新聞工作者的關懷和重視,同時也激勵著每一位新聞人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為正義的事業呼籲,為時代的前行吶喊。
複雜多變的網際網路環境,對新聞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強腳力、眼力、腦力、筆力,擔負起黨的政策主張傳播者、時代風雲記錄者、社會進步推動者、公平正義守望者的神聖職責。
節日相關
據中國記協統計,1998年他們設立
新聞工作者維權委員會以來,受理的關於記者受害的投訴就有400多起,其中包括很多
非法拘禁和毆打記者等惡性案件。可以說,記者權益受侵害事件的發生呈逐年
上升趨勢,用《
工人日報》發表的一篇文章的話說就是:“沒完沒了,愈演愈烈。”
所有這些毆打記者、踐踏記者採訪正當權益的事件,又有多少滋事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儘管如此,我們依然相信,真正的記者是永遠不會寂寞,也永遠不畏艱險的。那么誰來保障記者的
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呢?難道僅僅靠記者“不怕死”的精神來抗擊這種侵害嗎?
新聞採訪權不是
行政權力,也不是司法權力,它是公眾
知情權,社會
參與權、社會
監督權的代表和延伸。公眾知情權是建立在新聞
採訪權基礎上的,新聞採訪權受到暴力干涉,整個
社會公共利益就會受到傷害,因此對新聞採訪權需要從法律上加以特別的明確保護。但現有法律對新聞執業的保護非常弱,因為適用
憲法原則保護新聞採訪權,在法律實踐中還有一定障礙。記者行使新聞採訪權時,由於沒有明確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採訪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受制於對方的好惡。尤其行使
輿論監督的記者,必然激起那些
既得利益者的痛恨,輕則設定重重關卡阻礙採訪,重則
拳腳相加。
早在1999年“兩會”期間,就有全國政協委員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加強輿論監督”的提案,並呼籲儘快制訂《
新聞法》,通過立法來加強和規範我國的輿論監督,但因種種原因目前尚未出台。但是,沒有《新聞法》,也並不是說記者的什麼權利都無法保護,那些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安全以及正常工作的權利,顯然並不缺乏條文可依。為此,有法學家和記者建議,在新聞法出台之前,可否先考慮制定
行政法規,或制定一部新聞執業
行為規範。法學專家認為,這個條例應該明確新聞採訪權的內容並規範行使方式;新聞採訪當中記者的權利義務,被採訪人的權利義務,這其中應明確普通公民與國家機關對接受採訪的不同義務,對不涉及
國家機密的,政府機關有接受採訪向公眾披露信息的義務;記者在哪些方面應享有一定
豁免權;同時應對採訪程式作出規定,採訪時需出示何證件;明確侵犯新聞採訪權及記者不正確行使新聞採訪權應承擔的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