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藥學會

中國藥學會

中國藥學會(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CPA),成立於1907年,是我國成立最早的學術團體之一,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由全國藥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藥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藥學科學技術和我國醫藥事業健康發展及為公共健康服務的重要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藥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CP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 登記證號:4078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21840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科技活動,組織刊物,組織結構,領導機構,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07年由留日學生王煥文、伍晟等發起,在日本東京神田區水道橋明樂園舉行成立大會,當時定名為東京留日中華藥學會,其宗旨是團結藥學界人士,鑽研學術,交流經驗,共求學術進步,推動中國藥學事業──藥學教育、藥學研究和藥物生產(製藥工業)的發展。1909年召開第一屆年會,第一任會長為王文煥。1910年學會遷回國內,會址設於北京。1912年召開第二屆年會,並改稱中華民國藥學會。1935~1936年在上海和南京先後舉行兩會員大會,改稱中華藥學會。1942年抗日戰爭時期,學會在重慶重新組織,改名中國藥學會。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遷至上海。1909~1948年共召開過12次年會,先後建立的分會有上海、杭州、南京、成都、永安(福建)、安順(貴州)、昆明、台灣、北京等分會;先後出版的期刊(包括分會及個人主辦的)有《中華藥學雜誌》(1906年創刊,1943年改名《中國藥學會志》、亦稱《中國藥學雜誌》)、《醫藥學》、《藥和化學》、《藥訊期刊》、《藥學季刊》等。至1948年,會員達2000餘人。
中國藥學會中國藥學會
1951年會址由上海遷至北京。1952年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年會)。至1988年共召開過18次會員代表大會(包括1948年前的12次)。現在,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藥學分會。會員已發展到1991年的45000人。1979年後中國藥學會的學術活動有了較大的發展,1979~1988年共召開各種學術會議88次,出席人數達12016人(次),收到論文10653篇。學會先後建立了11個分科學會(表1),創辦7種藥學雜誌(表2),並成立了學術、組織、國際學術交流、編輯出版、技術諮詢開發、科普與教育、財務與基金管理共7個工作委員會,以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
中國藥學會中國藥學會
中國藥學會台灣分會於1948年4月成立。此分會現設在台北市台灣大學醫學院,會員600餘人。刊物有《中華藥學雜誌》,其前身為《台灣藥學會雜誌》為季刊,至1989年已出至第41卷。香港藥學會成立於1949年,現有會員近400人。每年出版《香港藥學會年刊》。通訊信箱為香港郵政總局1298號。另香港還有香港執業藥劑師協會,會員400餘人,並創有《執業藥劑師藥刊》,為季刊,至1989年已出至第7卷。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藥學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團結和組織廣大藥學工作者,推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普及、繁榮與發展,促進藥學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藥學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維護藥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和藥學工作者服務。

主要職責

中國藥學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藥學科學技術學術交流;編輯出版、發行藥學學術期刊;發展同世界各國及地區藥學團體、藥學工作者友好交往與合作;舉薦藥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藥學工作者;開展對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繼續教育培訓;普及推廣藥學以及科學技術知識;反映藥學工作者意見和要求,維護藥學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接受政府委託,承辦與藥學發展及藥品監管有關活動,組織藥學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項目科學論證和科技與經濟諮詢;開展醫藥科研成果中介服務,組織醫藥展覽、推薦及宣傳活動等。

科技活動

中國藥學會科技開發中心於1990年成立。多年來,“中心”時刻關注國內、國際醫藥學的發展,組織策劃了系列會議和活動,部分大型活動在醫藥界有著廣泛的影響。至今“中心”舉辦的各類活動有:
中國藥師周大會
中國藥師周大會是每兩年召開一次的重大活動。自1998年以來已連續舉辦了七屆,參會藥師已達近萬人。大會以團結、進取、求實、發展為口號,以“藥師以人為本,全力維護人民健康”為宗旨,號召全國百萬藥師嚴格履行“關愛人民健康,藥師在您身旁”的莊嚴承諾。每一屆大會緊扣時代脈搏,圍繞與當前醫藥衛生事業改革發展密切相關的大會主題進行深入而具有實效的研討。大會期間,分別組織主題報告、各學科講演、中外交流、論文徵集、沙龍論壇、新品推介、科普宣傳等豐富多彩、各具特色的活動。每屆大會,都將邀請國務院、國家相關部委領導,國內醫藥界著名專家學者、藥師,醫藥企業以及國外醫藥團體等代表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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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醫院藥劑科主任年會
全國醫院藥劑科主任年會是每年召開一次的重大活動。現已連續舉辦了17屆,國內參會醫院千餘家,藥師幾萬人。大會邀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及各相關部委領導,國內醫藥界著名專家學者、全國部分重點醫院藥劑科主任以及國外醫藥團體參會。通過學術演講、主題報告、中外交流、論文徵集等多項活動,針對醫院藥劑科的管理、現代藥學發展趨勢、運用高科技手段管理現代藥房、臨床藥學的發展、安全合理用藥等專題問題進行深入的研討。為全國藥劑科主任學習與交流的平台。
國際醫藥學論壇
國際醫藥學論壇大會是具有廣泛影響的國際性會議,目前已經舉辦了四屆。論壇邀請國內外醫藥學領域的權威專家、學者,主要就疾病藥物治療在臨床套用方面作專題報告,同時還針對嚴重危害人類健康的疾病系統進行醫學、藥學深入的探討與交流。為提高藥物在疾病的診斷研究、套用和推廣,以及中國疾病在診斷、治療等方面做出了努力。
院長沙龍論壇
中國醫院院長沙龍論壇自創辦以來,針對醫藥改革、醫院管理、人才培養、醫德醫風建設、醫療水平提高以及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熱烈、積極而富有見解的討論。為院長們溝通思想、交流經驗提供了一個活躍、輕鬆的平台。院長沙龍論壇的活動模式,是研究醫院發展戰略有益的嘗試,成為政府與醫院高層管理者溝通與聯繫的紐帶。參會的各級政府領導不僅傳達了當前國家的最新政策,也通過積極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為政府制定醫改政策提供了有益的支持,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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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沙龍論壇
藥師是合理用藥的指導者,是藥學服務的實踐者,在維護人民健康和保障用藥安全上,藥師肩負著神聖的天職和無可替代的使命。藥師沙龍論壇是針對醫藥改革中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探討現代藥學發展趨勢,研究現代醫院藥學學科的建設與科學管理,思考藥師在臨床藥學治療的作用,降低用藥風險,確保大眾安全合理用藥。目的是創建和諧、博愛、科學、新型的藥學文化,使藥學事業蓬勃發展。
百萬藥師關愛工程
為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意識和水平。2003年創辦了“百萬藥師關愛工程”,一是對藥師開展職業道德和醫藥專業知識的系列培訓,提高藥師全面綜合能力,更好的指導和諮詢人民安全、有效、合理、經濟用藥;二是通過召開各種學術交流活動進行學習與溝通,提高藥師的專業能力;三是開展各種科普諮詢宣傳活動,實現藥師關愛人民健康、藥師在您身邊的承諾,藥師走向社會、走向社區、走向農村,向人民大眾送醫送藥送溫暖。
2005年,根據百萬藥師關愛工程開展的活動,由百餘名醫藥學專家歷時2年編寫出版了《臨床治療學》、《臨床藥理學》、《實用藥劑學》、《中成藥合理選用》、《藥學服務與諮詢》、《藥品商品與信息學》、《藥事管理與法規》七門教材。2006年對醫療機構藥師,社會藥房(店)藥師,社區藥學人員按照高級、中級、初級進行培訓。組建了具有高級職稱並有專業能力、管理能力、組織能力、教學能力的學科帶頭人組成的百萬藥師工程講師團,按照華北、華東、西北、西南、華南、東北等7個區域進行培訓,開展安全合理用藥進萬家、藥師在您身邊萬里行大型科普諮詢宣傳活動。
臨床藥師高級研討互動班
在學習借鑑已開發國家臨床藥學服務模式的基礎上,結合中國臨床藥學工作已開展多年的經驗,研究疾病與藥物治療的關係,研討藥物治療與臨床實驗室數據之間的關聯,掌握臨床疾病診治與藥物治療服務方案與藥歷原則的制定。通過臨床藥學理論的學習與臨床藥學實踐,以及臨床藥學教育工作的建立與開展,在中國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臨床藥學工作體系、流程、模式、標準。
藥劑科主任高級英語培訓班
目前,中國臨床藥師的整體英語能力相對薄弱,培訓機會和氛圍相對不足,“啞巴英語”現象普遍存在。廣大藥師對於學習公共英語與藥學專業英語、提高英語口語交流能力的需求日益強烈。在部分醫院藥劑科主任的倡議下,“中心”與中國醫院協會科技發展部共同研究決定,舉辦了主題為“世界藥師手拉手,英語連線你和我”的北京地區《醫院藥劑科主任英語高級培訓班》。培訓班分別邀請了曾任巴黎教科文組織總部譯員,現任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商學院彭萍副教授講授公共英語;畢業於美國加州大學的藥學博士,現任和睦家醫院藥劑科主任張海蓮講授專業英語;具有豐富臨床經驗,並在英國主攻臨床藥學的在讀博士楊赴雲講授臨床藥學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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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建立國家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制度
1994年,“中心”組織專家通過多次論證,提出應在中國建立國家非處方藥制度。衛生部於1995年、1996年兩次發文,正式宣布在中國建立國家非處方藥制度,並成立五部委組成的國家非處方藥領導小組與辦公室。1995年“中心”作為國家非處方藥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參與並承辦了國家非處方藥制度建立的設計與制定。組織百餘名醫藥學專家,經過兩年多的研究與論證,制定了國家非處方藥的定義、原則、特點、程式、方法、標準;遴選了中西藥第一批國家非處方藥目錄;初擬了《國家非處方藥廣告審批標準》與《國家非處方藥審批管理辦法》;出版了《國家非處方藥專論》等5本系列書籍及7門為提高臨床藥師與社會藥店藥師討論稿和醫藥治療知識能力的系列基礎教材。

組織刊物

中國藥學雜誌》《藥學學報
中國藥學會中國藥學會
《中國中藥雜誌》《中草藥》
《藥物評價研究》《現代藥物與臨床》
《中國醫院藥學雜誌》 《藥物分析雜誌》
《中國海洋藥物雜誌》 《中國新藥與臨床雜誌》
《中國現代套用藥學雜誌》 《中國臨床藥理學雜誌》
《中國藥物化學雜誌》 《中國新藥雜誌》
《中國藥學(英文版)》《藥物流行病學雜誌》
《藥物生物技術》《中國臨床藥學雜誌》
《中國天然藥物》《今日藥學》
ACTA pharmaceutica Sinica B(藥學學報英文版)
《國際藥學研究》《中國醫藥工業雜誌》
中國藥學會中國藥學會
世界臨床藥物》《中國藥事》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理事長
桑國衛
副理事長
陳凱先;陳志南;孫鹹澤;王曉良;吳曉明;吳春福;黃璐琦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丁麗霞
副秘書長
陳兵;張曉東;王愛國

機構設定

中國藥學會主管單位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行政掛靠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秘書處內設辦公室(會員服務部)、學術部(科技評價部)、編輯出版部、科普部(繼續教育部)、國際交流部、財務部。

組織章程

(2012年8月8日中國藥學會第23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通過,2013年5月15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稱是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縮寫CPA)。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由全國藥學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藥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藥學科學技術和我國醫藥事業健康發展,為公共健康服務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團結和組織廣大藥學工作者,推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普及、繁榮與發展,促進藥學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藥學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維護藥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和藥學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和“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主要業務是圍繞藥學領域開展下列活動:
(一) 開展國內外藥學科學技術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發展與世界各國或地區藥學學術或相關團體、藥學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二) 編輯出版、發行藥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組織編寫藥學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三) 舉薦優秀藥學科技人才,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優秀藥學科技工作者;
(四) 開展對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繼續教育與培訓等工作;
(五) 組織開展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與宣傳,開展醫藥產品展示,提供醫藥技術服務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等活動;
(六) 反映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藥學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藥學科學道德建設和民主學風建設;
(七) 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有關藥學發展、藥品監管等有關事項,組織會員和藥學工作者參與國家科學論證和科學技術諮詢;
(八)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 依法興辦符合本會業務範圍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和名譽會員)和單位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相關條件的個人和單位,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 普通會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二) 高級會員: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與管理者;
(三) 名譽會員:對藥學及相關學科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並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國內專家;積極參與或協助本會組織學術交流等活動的著名外籍專家和港澳台藥學專家;
(四) 單位會員:從事藥學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第十條本會會員入會程式
(一) 普通會員:申請人向本會所在地的地方藥學會提出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申請表,由地方藥學會依據會員條件審核,報本會備案,頒發本會會員證書;
(二) 高級會員:申請人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填寫高級會員申請表,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後,頒發本會高級會員證書;
(三) 名譽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並徵得被推薦人同意,填寫名譽會員申請表,報理事會備案,頒發本會名譽會員證書,其中,外籍和港澳台的名譽會員須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備案;
(四) 單位會員:經申請單位法人代表簽署意見後,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填寫單位會員申請表,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後,頒發本會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國際學術會議及有關活動;優惠取得本會主辦的期刊、雜誌以及有關學術資料;自由退會。
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賦予的任務,參加本會活動;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倡導求實誠信的學風,遏制學術不端行為;支持本會事業發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期繳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會員退會應按照入會審批許可權,書面告知入會申請的地方藥學會或本會。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仍無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三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上屆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經各地方藥學會、本會各專業委員會以及有關方面按分配名額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換屆後,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本會設個人理事、 單位理事、名譽理事。
(一)個人理事。在本會高級會員中,推薦學術上有成就,作風正派,熱心本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藥學工作者以及從事藥學管理者為候選人,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二) 單位理事。對本會建設與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會員,經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通過後成為單位理事。單位理事由其推薦的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理事會。單位調整理事代表,須報理事會備案。該代表為常務理事的,一併予以調整。
(三) 名譽理事。曾擔任過本會理事,在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並對本會建設與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經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授予名譽理事。名譽理事列席理事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日期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 審議表決名譽理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決定會員的除名;
(九)審議表決本會管理工作制度;
(十)審議本會單位理事的變更,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部分理事,但增補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5%;
(十一)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兼任其他學會職務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非法人學術組織,任期同理事會。其名稱為中國藥學會XXX專業委員會,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另定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經民主協商推薦選舉產生,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後聘任,原則不再擔任其他學會職務。新設定專業委員會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批准。
第二十五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常務理事會審議需經常務理事會審定的事宜。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後聘任,任期同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和社會活動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夠主持或參與正常的組織工作;
(五)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歲且為專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一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中國藥學會秘書處為本會辦事機構。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除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外,並履行以下職權:
(一)主持開展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各項決議;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本會秘書長會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撥款及資助;
(四)在本會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嚴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對重大活動的項目收支實行預決算,經理事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規定,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會徽為圓形,內圓中心為篆體藥字,其下為中國藥學會成立年份“1907”,內圓與外圓之間為本會的中英文名稱,會徽色彩為深綠色。
第四十九條各工作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條例或細則,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後執行。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8月8日中國藥學會第二十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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