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在文化部和衛生部的共同支持下,中國藝術醫學協會正式成立,協會掛靠在北京友誼醫院。
1994年至1998年,以楊和鈞教授為會長的第一屆理事會,在各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為協會的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998年3月,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協會的掛靠單位調整到文化部系統下的文化部文化科技開發中心,同時協會機構進行了調整,朱清淵教授任代會長。
1999年底,協會掛靠單位調整到
北京舞蹈學院,並組建了新一屆的領導班子,朱清淵教授任會長。
2004年12月,協會的領導機構進行換屆,劉青弋教授任會長。
2009年12月,協會進行新一輪的領導換屆,由北京舞蹈舞蹈學院副院長鄧佑玲教授擔任會長。
團結全國各行各業有志於藝術醫學發展的專家、學者和研究人員,圍繞藝術表演人才的科學選拔、科學訓練和職業病防治,積極開展學術交流、專業培訓、技術諮詢等服務,努力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並遵守社會的道德風尚,為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藝術醫學事業而努力奮鬥!
該協會下設四個專業組:藝術嗓音、藝術形體、皮膚化妝和藝術心理。主要業務如下: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行全國性的藝術醫學學術交流活動,並根據需要和可能,舉辦或委託舉辦地方性專題討論會、研討會,同時邀請國內外著名專家進行學術講座和交流活動。
(二)面向藝術表演人才舉辦各種形式的藝術醫學科普宣傳活動,提供諮詢、醫療服務。
(三)舉辦各種形式的專業培訓班,壯大和提高藝術醫學隊伍。
(四)參加國際藝術醫學學會及相關學術組織的學術活動,並視情況在國內召開國際性學術交流活動。
(五)出版《中國藝術醫學》學術刊物,作為學術交流的園地。
名譽會長:
北京友誼醫院,楊和鈞教授
北京舞蹈學院,朱清淵 研究員
四川舞蹈學校,何天祥 研究員
會長:
北京舞蹈學院副院長,鄧佑玲教授
副會長:
北京舞蹈學院科研處處長,溫柔研究員(常務副會長)
中央音樂學院嗓音治療研究中心主任,韓麗艷教授
中央音樂學院音樂心理治療研究中心,高天教授
北京友誼醫院耳鼻喉科主任,張道行 主任醫師
北京友誼醫院骨科主任,王炳強 主任醫師
秘書長:
北京舞蹈學院,溫柔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藝術醫學協會。英文譯名:Chinese Arts-Medicine Association. 縮寫:CAM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以文化系統內的藝術醫學專家、學者和研究人員為主,同時吸收與藝術醫學相關的其它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和研究人員,自願結成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各行各業有志於藝術醫學發展的專家、學者和研究人員,圍繞藝術表演人才的科學選拔、科學訓練和職業病防治,積極開展學術交流、專業培訓、技術諮詢等服務,努力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並遵守社會的道德風尚,為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藝術醫學事業而努力奮鬥!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行全國性的藝術醫學學術交流活動,並根據需要和可能,舉辦或委託舉辦地方性專題討論會、研討會,同時邀請國內外著名專家進行學術講座和交流活動。
(二)面向藝術表演人才舉辦各種形式的藝術醫學科普宣傳活動,提供諮詢、醫療服務。
(三)舉辦各種形式的專業培訓班,壯大和提高藝術醫學隊伍。
(四)參加國際藝術醫學學會及相關學術組織的學術活動,並視情況在國內召開國際性學術交流活動。
(五)出版《中國藝術醫學》學術刊物,作為學術交流的園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藝術醫學及其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比如發表文章在雜誌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教科司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司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科技司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司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科技司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司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為本協會常務副會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司和文化部教科司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文化部教科司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管理司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12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