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藝術標準委員會群旗袍文化等級測評中心

中國藝術標準委員會群旗袍文化等級測評中心(批覆檔案號:中藝標宣聯2019第10號檔案)是由中國藝術標準委員會主管,是由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負責監督,是由杭州聯手才藝測評活動中心負責執行運行的才藝測評組織,也是由全國從事藝術標準、旗袍文化研究及相關專家、學者、院校、機構組織等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簡介,中心組織,前言,等級測評中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附則,

簡介

中國藝術標準委員會群旗袍文化等級測評中心(批覆檔案號:中藝標宣聯2019第10號檔案)是由中國藝術標準委員會主管,是由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負責監督,是由杭州聯手才藝測評活動中心負責執行運行的才藝測評組織,也是由全國從事藝術標準、旗袍文化研究及相關專家、學者、院校、機構組織等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杭州聯手才藝測評活動中心自2004年在杭州首開先河創辦以來,己完善8大類40餘個才藝項目的測評標準(成冊)工作!2020年起正式公開面向國內外徵召各地測評分中心!管轄當地測評考務工作(評審發證均由總部執行)原則如下:1.各類文化教育,藝術活動機構均可申辦。地級市限2家,縣區級限報1家!免費申辦。2020年起申辦地市級承辦機構曇區級承辦機構等相關活動。

中心組織

中心主仼:蔣建東
付主任:孫逢南陸玟靜錢昌鳳
秘書長:陸玟靜(兼)

前言

2004年首創的“才藝測評和旗袍文化測評”系統,是在原中國文聯藝術指導委員會及浙江省文聯主辦的全國書畫等級考核委員會基礎上發展而成的,針對在國內外推廣實踐中傳承的中國文化傳統究竟至何程度,確需有一套客觀的考核機制:其一、可評判各類才藝導師的教學能力;其二、可測評學員的學業進程,便於制定更高的目標,促使終身教育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實踐應永遠走在理論的前面。創建這套評估體系時,就吸引了國內外各類藝術培訓機構的關注與參與。時至今日,我們的“磚”沒有白拋,終於引來了“玉”——國家教育部相應******了《中小學生藝術素質測評辦法》,詮釋了藝術測評的必要性。
傳承中華五千年文化傳統是一項歷史偉業。如何讓社會才藝(旗袍文化)等級測評不失公正、權威?我們遵循的原則是:廣泛徵詢各界教育、藝術家,共同制定,不斷完善各類規範的測評標準,統一測評(含現場攝錄備檔),統一評定,統一發證,至今累計(公益性)評估了十餘萬名學員的等級標準,收到了極好的社會效應,其次,經物價備案許可堅持走收費低廉的平民路線。性價比高、公平性強,促使這套考核系統的生命力和普及力極其強盛。
時代在進步,我們的探索也不會止步,在中國藝術標準委員會的指導下,繼續爭做“領頭羊”,讓中國首創的才藝(旗袍文化)等級測評走出一條更具科學量化、定位精準之路。
蔣建東

等級測評中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中國藝術標準委員會才藝等級測評中心
第三條企業地址:杭州市上城區中山中路533號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孫逢南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才藝測評,及非文化教育培訓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30萬元,先期投入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05年4月20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
20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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